博物馆藏品取样初审
发布时间:2008-05-20 发布机构: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文号: 索引号:135/2008-171238
公开程序:经局内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市文物管理处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国家文物局《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因藏品保护或科学研究的特殊需要,必须从藏品上取下部分样品进行分析化验时,由馆长或其授权的人员组织技术人员会同藏品保管部门共同制定具体方案。一级藏品一般不予取样,尽量使用时代、类型、质地相同的其他藏品替代。必须使用一级品原件进行分析化验的,其取样方案,须报文化部文物局审批。其他藏品的取样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办理对象及范围:法人、企事业单位,本市属地
办理手续:1、文物或标本的来源;2、文物藏品清单(包括年代、质地、类别)
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出申请;2、受理人初审;3、承办处室审查;4、局长批准;5、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或作出审查意见报省文物局;6、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7、返回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书。
公示方式:网上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联系电话:0335-3651910
监督电话:0335-3611571
办理地点邮编: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066000
办理渠道:手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