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收费项目表(一)
发布时间:2014-04-24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 索引号:61/2014-160426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文件依据
|
收费类别
|
征地管理费
|
按照征地费用总额的4%征收征地管理费,其中涉及住房建设部分按原标准的70%征收。
2002年10月23日起征地管理费降低50%。
|
[1992]价费字597号
冀价经费字[2001]32号 冀政办函[2008]57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耕地开垦费
|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十元至十五元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1999]第25号公告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土地复垦费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1999]第25号公告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土地闲置费
|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进行建设,自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标准,向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1999]第25号公告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
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100元;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50元;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50元。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实行免征,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
价费字[1992]251号
冀财综[2013]2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采矿登记费
|
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采矿登记费实行免征,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
价费字[1992]251号
冀财综[2013]2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土地登记费
|
各区局征收,市局征收部分变更登记费权属调查费按0.04元/平米
在农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国有农场)收取的部分取消
借款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土地登记费中的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均按现行规定标准的35%计取,土地界址类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得收取地籍测绘费,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取消土地证书工本费
|
(1990)国土(籍)字93号
中办发(1993)10号 冀价涉费字(1993)189号 秦办发[2002]76号 冀政办函〔2008〕57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其中: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时全额上缴,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
|
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
|
专项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