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情况公示
发布时间:2023-03-01 发布机构:开发区管委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收费项目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 索引号:000358061/2023-4509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收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
收费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涉费审批事项: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收费标准:
1、防护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收费标准为:设区市、雄安新区每平方米300元,县(市)每平方米200元。
2、防护等级6B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收费标准为:设区市、雄安新区每平方米1500元,县(市)每平方米1000元。
收费主体: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审批局核算缴费金额、税务部门收费)
计费单位:元/平方米
收费依据: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冀政办〔2009〕5号,国办发〔2013〕103号,国发〔2007〕24号,冀财非税〔2004〕2号,省政府令〔2011〕第22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财税〔2015〕34号,冀财非税函〔2022〕4号,冀发改公价〔2022〕1449号
收费范围:全区
收费对象:涉及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征收方式:审批部门核算缴费金额开具非税收入缴费通知单,缴费人凭缴费通知单到所属税务部门进行缴费。
减免规定和依据:
1、《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从2000年4月27日起,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2、《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从2007年8月7日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自2013年11月7日起,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
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上述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简称省级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5、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冀财税〔2015〕年34号)
自2015年6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监督举报电话:0335-3926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