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
发布时间:2008-11-14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 文号: 索引号:58/2008-144723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效能,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 常务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坚持务实、精简、高效,努力提高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 常务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组织,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负责。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五条 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市长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根据需要,常务会议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和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列席。根据议题内容,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的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七条 常务会议涉及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公益事业等重大事项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除涉密事项外,可邀请公民代表旁听。
第三章 会议内容
第八条 下列事项由常务会议审议或讨论:
(一) 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
要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
(二)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 政
府投资的重大项目;
(三)研究改革创新及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
政策措施;
(四)研究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五)研究市级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包括临时预算支出、政府性投资、政府举债等重大资金使用事项;
(六)研究向省政府和市委报告或请示的重大事项;
(七)研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议案;
(八)研究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九)研究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大事项;
(十)研究由市长直接提议或批准需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常务会议不审议或讨论以下事项:
(一)可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职权内自行解决的;
(二)应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的;
(三)可由副市长研究解决的;
(四)可通过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的;
(五)议题未按本规则要求,完成征求意见、公示、专家咨
询论证以及会前协调等工作的;
(六)会前未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条 提请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在报送市政府审定前,提报单位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提出可行性意见、措施和办法,并完成以下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工作:
(一)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意见。其中,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二)凡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提报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认真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使各方意见尽可能趋于一致。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要由该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提报部门主要领导召开协调会议,协办部门领导必须出席。
(三)经提报部门主要领导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议题提报部门要将协调情况(协调时间以及参加协调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以及发表的意见等)报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对协调过程及意见审核后报请分管副秘书长协调。
(四)经分管副秘书长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出面协调;必要时,可与有关副市长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共同协调。仍有不同意见的,议题提报部门要明确、具体地列举有关部门不同意见的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常务会议研究。
(五)涉及城市规划、城市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
(六)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七)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符合国际惯例要求,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
第十一条 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报副市长提出,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同意。
市属国有企业需提出常务会议议题的,应通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市政府提出。市政府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或者下设的机构,需提出常务会议议题的,应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
第十二条 对市政府领导批示拟上常务会议的议题,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通知提报部门准备议题汇报材料,并填写《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报单》(附后),交督查室汇总。
第十三条 凡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材料,需要议定的事项要明确,重点要突出,文字要精炼(限2000字以内。如重大规划等2000字不能容纳的,可以“附件”方式出现)。由提报部门主要领导审签,送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和督查室按上述要求严格把关,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提报部门重新修改补正。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政府文件草案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说明应包括必要性和形成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县区意见情况;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等。
第五章 会议召开
第十四条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由市长决定临时增加。常务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市长请假。
第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根据议题轻重缓急,在每次常务会议召开的5个工作日之前,提出会议议题安排方案,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并市长确定。
第十六条 常务会议时间、议题确定后,提报部门要在会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由督查室及时分送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审阅。
第十七条 常务会议讨论有关重大议题时,分管副市长应当到会,因出差、出访等原因无法参加会议的,该议题一般暂不上会。如议题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而分管副市长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会议的,可书面提出意见,也可委托分管副秘书长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列席常务会议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到会;除出席上级会议、出访、在外省市出差及健康等原因,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列席会议,须向秘书长请假,准假后可安排主管负责人代为列席。
第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必须由议题提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汇报,如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会议,其议题一般暂不列入会议讨论。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列席常务会议人员范围。除汇报工作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可带一名助手外,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均不准带助手。
第二十一条 常务会议各组成人员、列席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做到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尽量节约时间。议题提报单位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传达上级精神并汇报工作,一般不超过15分钟;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发言要突出重点,言简意赅,一般不超过一般5分钟。
常务会议列席人员原则上不得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的意见。确有必要的,应当于会前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所有与会人员要提前到达会场。会议期间要自觉关闭通讯工具发声系统,不得在会场内随意接打电话。没有特殊原因,与会人员不准随意离开会场。非与会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场,如遇紧急情况需报送文件或找人,由会议工作人员代为办理。
第二十三条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注意保密,除经会议决定可以公开的内容外,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第六章 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市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它决定。
第二十五条 常务会议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督查室在此基础上起草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如需调阅会议记录,须经秘书长同意。
第二十六条 常务会议纪要是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涉法内容,市政府法制办应予以把关。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另行发文。
第二十七条 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能够公开的,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第二十八条 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报省政府或市委、市人大审批(审议)的,由议题提报部门按会议决定拟出请示或报告,送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审核,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
第二十九条 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认真贯彻执行,不得借故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常务会议议定事项要按会议要求时限办结,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反馈。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提前向督查室报告。如遇上级政策重大调整或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要及时报请市政府按程序做必要调整。
第三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要加强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定期向市政府领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