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9-28        发布机构:开发区管委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文号:秦开管委办〔2008〕40号        索引号:145/2008-120314

机关各部门、驻区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已经管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根据《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申请条件

第一条 申请资金扶持的服务外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开发区;

2、企业照章纳税并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3、申报资金扶持期间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条 申请资金扶持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开发区;

2、照章纳税并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3、通过开发区科技局的认定。

第三条 申请企业及培训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5、企业当年度纳税凭证;

6、认定证明(培训机构提供)。

第二章 服务外包企业

第四条 经认定的软件服务外包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

对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增值税按17%法定税率征收,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出口创汇的高新技术产品、软件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享受税收政策企业需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的相关规定及“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相关规定;

2、需提交的材料:

1)税务部门提供的完税证明材料;

2)海关出口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出口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出口收汇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期限内的“双软”证书及复印件。

第五条 企业研发、人才培训、人员工资等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

税前列支的费用需符合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按注册资金的8%对企业进行资金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得超过300万元。

1、扶持资金分两批拨付,企业注册后即拨付20%,正常生产经营三个月后拨付余下的80%。

2、需提交的材料:

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 资金到位验资报告;

3) 扶持资金申请书。

第七条 对通过认定的培训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资金。

扶持的培训机构必须经过开发区科技局的认定。

第八条 按企业员工人数,以6平方米/人的标准为企业提供办公用房,3年内给予租金补贴,对于申请购地的企业优先规划。

1、需提交的材料:

1) 租用办公用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外资企业须提交外资到位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对培训机构按其培训规模给予用房租金补贴。

第九条 鼓励企业发展离岸外包业务,对于当年离岸外包收入达200万美元的企业,按企业在开发区新增的出口额给予资金扶持,标准为每1美元扶持人民币0.15元,以海关等有关单位提供的数据为准。

需提交的材料:

1、财务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2、海关出口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收汇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对于离岸外包当年收入超过50万美元的企业,补贴通讯费用10万元,此项补贴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需提交的材料:

1、财务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2、海关出口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收汇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申请相关的国际认证。对于获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和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分别给予40、60、80万元的扶持资金;并提供每年证书维护费用的50%;

对于获得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扶持资金。

需提交的材料:

1、获得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认证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按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给予资金扶持。

需提交的材料:

1、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对长期驻区的企业员工按每人3000元/年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被补贴人员最多不得超过企业员工总数的30%,此项补贴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1、被补贴人员为国内知名服务外包企业且家在外地的企业骨干员工;

2、长期驻区的企业员工驻区时间最低不得少于1年且平均每月不得少于20天;

3、需提交的材料:

1) 财务报表及员工开支部分说明;

2) 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员工社会保险证明;

3)员工户口证明。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建立高校学生实训基地,对接纳实习大学生的企业,根据人数和时间按每人5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贴,本科生补贴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研究生补贴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补贴人数不得超过企业员工总数的20%。

需提交的材料:

1、高校出具的实习证明;

2、企业与学生签订的实习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3、实习大学生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部门出具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证明。

第三章 服务外包培训机构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须保证学员优先满足开发区企业的人员需求。

第十六条 对通过认定的培训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鼓励开展专业人才培训,对通过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的人员,被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的企业聘用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自正式录用3个月后,按实际培训费用进行补贴,此项补贴每人不得超过3000元。

需提交的材料:

1、与通过认定的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员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可只复印重要部分);

4、培训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委托国外知名软件公司或培训机构进行员工培训。对于在境外培训满3个月以上的,按照培训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补贴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企业员工总数的10%。

1、申请企业必须先行向开发区科技局提交培训计划,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享受资助;

2、需提交的材料:

1) 培训计划以及与国际知名软件公司签订的培训合同或协议;

2) 相关培训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 申请人员与所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可只复印重要部分);

4) 申请人员的复印件;

5) 国际签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大力吸引境内外具有从事服务外包经验和对国际外包市场熟悉的外包人才,特别是熟悉国际外包业务流程管理、能与国外外包客户进行直接业务沟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创造条件解决住房、子女入学、家属择业就业等问题。

需提交的材料:

1、人员简历及证明材料;

2、软件服务外包管理机构或知名人士推荐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开发区科技局负责企业及培训机构的认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办理程序

1、企业向开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开发区科技局依据本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2、开发区科技局、财政局、经发局、劳人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

3、将联合审查意见提交开发区管委领导;

4、开发区财政局根据管委领导意见拨付扶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开发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配套使用,执行期相同。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管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