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公护照发放、收缴、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4-08-16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对外事务 文号:秦政外字〔2004〕40号 索引号:58/2009-101309
一、秦皇岛市外事办公室是外交部授权办理因公护照部门。负责全市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执行外交部和省外办制定的有关因公护照管理的各项规定,有权按规定注销、吊销任一因公护照或宣布任一因公护照作废。
二、 格按外交部规定发放公务护照,党政机关事业单
位县处级以上人员发放公务护照,其他人员发放因公普通护照。护照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
三、严格执行因公出国人员一人一本护照制度。不允许一人持有两本因公有效护照。确有特殊情况的,必须报外交部领事司护照处批准。
四、对护照丢失者,不能立即补发新的护照。需要上报外交部并在网上发布,护照注销一个月后方可以申请补发新护照,市外办视情况办理补发新护照事宜。
五、对在校就读的学生(包括小学、中学、高中、大学)一律不发放因公护照。
六、严禁中介公司办理护照和保管护照。凡因公出国单位必须由出国单位的专办员负责办理护照。
七、秦皇岛市外事办公室是护照收缴和保管单位。
八、派出单位在因公出国人员回国后十五日内将全团人员护照交回市外办出国管理科保管。市外办签证处在办理完出访团组签证后将护照交回出国管理科,由出国管理科统一将护照发放到出国团组;签证处对拒签团组的护照应及时退还出国管理科。
九、逾期不交护照者,由团组派出单位和持照人所在单位分别写出书面说明报市外办出国管理科。如系出走(滞留)人员,市外办要认真查处,并将详细情况(包括当事人的情况、审批手续、问题症结、责任认定等)上报省外办和外交部领事司。对逾期不交护照者,市外办宣布其护照作废,并在一至三年内停止为其颁发护照。凡是不按规定及时收缴护照的单位,市外办有权不受理该单位因公出国人员的审批和护照办理。
十、常驻国外人员临时回国,护照由持照人本人保管,但要严防丢失或被窃;任职期满回国后,应将所持护照及时交回市外办出国管理科。
十一、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境者,团组派出单位应及时收缴护照,并交回市外办出国管理科。
十二、因公出国人员回国后要按期将护照交回。护照遗失或被盗,持照人和组团单位应及时写出书面说明上报市外办,不得隐瞒或拖延不报。对私自留存护照造成护照丢失或被盗或其旧护照被不法分子利用的,要追究持照人责任。对持因公护照出走不归人员,各单位要及时上报。对知情不报或无故拖延者,市外办将视情作出处理。因护照问题造成重大涉外案件的责任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规定由市外办负责解释。以前若有与此规定不符的以此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