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5-27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秦政办〔2004〕147号        索引号:58/2009-092149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直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结合年初制定的《秦皇岛市2004—2007年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制定了《秦皇岛市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四年九月八日

秦皇岛市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

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推动《秦皇岛市2004-2007年食品安全行动计划》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级政府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河北省有关食品安全规定;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

(三)建立职责明确的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配备足够的监管力量,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手段,保证实施《2004-2007年食品安全行动计划》的专项经费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经费;

(四)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五)依法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二、各级负有监督职责的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下列食品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二)定期向当地政府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三)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管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

(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同组织事故救援,减少事故危害和损失;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三、各级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行动计划,督导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食品安全行动计划目标责任的年度考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协调、督导、检查和落实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起草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二)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计划;

(三)协调督导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2004-2007年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负责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监督和考核;负责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四)负责组织协调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六)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人力、设备、技术的储备等工作;

(七)各级党委、政府赋予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四、食品安全管理涉及的有关部门职责:

农业部门 负责制订和完善农产品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农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地环境评价,加强农药、肥料(主要为复混肥)、种子、农机及农机零配件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规范农业生产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初审进行管理,对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开展采收前检测和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开展监督检测;负责绿色食品的宣传和推动申报工作,配合国家、省绿办做好绿色食品的认证、年检工作;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制度,把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关。

卫生部门 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对餐饮单位,包括各类宾馆、饭店、餐馆、酒楼、饮食店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实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卫生日常监管和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对学校、幼儿园和单位集体用餐场所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依法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预防和应急处理食物中毒事件;制定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起草食品卫生安全重大事故报告。

质监部门 负责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通过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必备条件的审查,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采取生产许可证、强制检验、加贴(印)QS标志等措施,认真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生产加工、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加工和销售无证食品的违法行为;组织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重大食品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实施。

工商部门 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定期对重点商品进行质量抽查,督促引导食品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购销台账及相关规章制度,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对食品商标标识、包装标注、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务部门 负责对食品流通、加工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行业自律机制,实施上市销售食品安全市场责任制,建立具有保障食品安全质量、符合环保要求的销售网络体系;负责畜禽定点屠宰、调味品产销经营、酒类商品批发、零售许可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擅自屠宰生猪和违规经营病害猪肉、注水猪肉及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调味品的案件,并会同有关部门参与食品质量监督检查。

蔬菜管理部门 负责蔬菜标准化生产工作;负责蔬菜生产新技术、新品种引进和示范推广工作;负责蔬菜产销衔接工作。

畜牧部门 负责对畜产品从生产基地到产品上市的全程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对畜产品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投入品的监管;对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产地认定和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的初审;对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的各类畜产品和进入市场的畜产品进行检测;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制度。

林业部门 负责制定和完善果品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对果品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和产地环境评价;对果品从生产投入品、基地建设、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到上市的全过程管理;负责果品无公害生产基地和无公害果品认证申报工作;对无公害果品实施采前检测,发放无公害果品标识,负责果品及其加工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果品年度检疫工作;把好果品市场准入关,确保果品食用安全。

海洋与水产部门 负责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水产品质量标准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负责水生动、植物疾病的防治和监测;加强对渔药、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监管和水产品农残超标的整治;对水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地环境的评价,负责水产品无公害生产基地和无公害水产品认证申报工作;负责实施水产品检测制度。

粮食部门 负责粮食和食用油储存安全管理,粮食质量标准管理,粮食市场管理;对“放心粮油”、“放心粮油企业”进行评审和认定;配合质量监督、工商部门对粮油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供销部门 负责指导供销系统贸易批发市场建设;对本系统商场、饮食等服务业的管理规划;对农副产品经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对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和盐政执法,食盐专营、批发、零售的监督管理和许可证管理,对全市食盐及制品质量检测和管理,市场工业用盐的归口经营;依法打击私盐违法活动。

环保部门 负责制定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环境安全标准及监管办法,对影响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对食品源头污染治理进行综合监督和检查。

城市管理部门 负责会同卫生、工商等部门取缔马路市场、露天早点摊群经营行为。

财政部门 负责食品安全专项基金的筹集、监管工作,纳入预算管理,要设立食品安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负责对列入进出境检验检疫目录内的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运输工具的检疫;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实施卫生注册、登记;收集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质量信息;组织实施相关食品卫生风险分析评估和紧急预防措施。

科技部门 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的科技推广工作。

公安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查处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查处食品安全恐怖事件和暴力抗法案件;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勘验,维护秩序和公共安全。

交通、交警部门 负责建立食品安全绿色通道工作。

监察部门 负责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给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有关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查处。

民宗部门 负责监督检查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对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的制样、监制、核发、年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行为。

教育部门 负责学校、幼儿园集体用餐的食品安全管理,依法做好督察和指导工作;对学生集体用餐的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个人卫生、生产用具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督察指导工作。

宣传部门 负责食品安全全面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

海关部门 认真履行食品进出口监管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协同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