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5-27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秦政〔2006〕278号        索引号:58/2009-154103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现将《秦皇岛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秦皇岛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人事部第六号令)和《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3〕10号)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人员要在编制限额内进行。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 公开招聘人员应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七条 政府人事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同时具体负责全额拨款及行政性收费事业单位人员招聘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一般在第二季度或第三季度组织,特殊情况可适时组织。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要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道德;

(三) 一般为35周岁以下、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四) 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条件;

(五) 身体健康;                                                                                                

(六) 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制定招聘计划;

(二) 发布招聘信息;

(三) 组织报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 笔试;

(五) 面试;

(六) 体检;

(七) 组织考核确定拟聘人员;

(八) 公示;

(九) 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每年第一季度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根据编制情况制定招聘计划,内容包括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数量、方式等。招聘计划须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共同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聘人员,不得拒绝其报名参加考试。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得报考:

(一) 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 受过党政纪处分的;

(三) 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

(四) 其他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

第十五条 实际报名人数与招聘指标比例不小于3:1。

 

第四章 笔试、面试、体检与公示

 

第十六条 笔试。笔试内容可以根据招聘岗位确定,也可以参照公务员招录内容确定。笔试总分值为100分。

依据考生笔试成绩,按参加面试人员与招聘指标3: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末位出现并列时都进入面试。

第十七条 面试。通过对话答题方式测试应试者的综合分析能力、反应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以及举止仪表等,面试分值为100分。

第十八条 考试总成绩为笔试和面试成绩加权之和,其权重根据招聘岗位需要确定。

依据考生考试总成绩,按参加体检人员与招聘指标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末位出现并列时面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

第十九条 体检。体检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组织。体检的项目、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出现不合格者,不再递补。

第二十条 考核。主要对体检合格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回避等进行考核。考核要形成考核材料。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

考核出现不合格者,不再递补。

第二十一条 公示。考核合格人员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至7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二条 公示合格者,经用人单位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自主择业。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招聘到同一单位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也不得招聘到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六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应聘人员取消其应聘资格;已经聘用的,解除聘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在笔试、面试、体检及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聘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招聘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负责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笔试、面试、体检、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故意泄漏考试题目的;

(三)有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行为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三十一条 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工作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的公开招聘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