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5-27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文号:秦政办〔2006〕118号 索引号:58/2009-154212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我市制定了《秦皇岛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秦皇岛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
二○○六年十月八日
秦皇岛市大中型水库
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
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从2006年10月初开始,到2006年10月底结束。
第三条 各县(区)政府将核定登记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报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 人口核定登记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人口核定登记范围
(一)桃林口水库、洋河水库、水胡同水库、石河水库移民;
(二)户口在我市的外省、市大中型水库移民。
第五条 人口核定依据
(一)公安部门户籍登记资料;
(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
(三)搬迁时登记在册的移民人口或工程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
(四)其他能够证明移民身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
第六条 人口核定登记对象为2006年6月30日24时的现状农村移民人口。现状移民人口是指原迁移民加上搬迁结束时至2006年6月30日24时之间移民自然增长的人口。农村移民是指户籍为农业户口的移民。
第七条 纳入人口登记的特定人员
(一)户口临时注销的现役士兵,包括士官和义务兵。其中士官只作登记,服役期间不享受扶持待遇,如退役后户口迁回原安置村且仍为农业户口,则从迁回之日起享受扶持待遇;
(二)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三)返库移民;
(四)户口临时注销的服刑人员。只作登记,服刑期间不享受扶持待遇,如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原安置村且仍为农业户口,则从迁回之日起享受扶持待遇。
第八条 不能核定登记的人口
(一)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及其后代;
(二)原迁移民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以户口迁入到非移民户为准)的配偶及其后代;
(三)原迁移民的后代户口已迁入到非移民村、非移民户的。具体指:集中建村安置的原迁移民的后代户口迁出移民后靠村或迁入到非移民户的;分散插村安置(含投亲靠友)的原迁移民的后代户口迁出原安置村或迁入到非移民户的;
(四)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和水库占地未搬迁的人口;
(五)2006年6月30日24时之前已死亡但户口未注销的人口;
(六)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三 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九条 人口登记工作由市、县(区)、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分级负责。乡(镇)、村负责登记,县(区)负责审核,市负责批准。
第十条 人口核定登记在户籍所在地进行。户口临时注销的现役士兵、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和服刑人员由原籍负责登记,返库移民无论是否落户均由安置村负责登记。
第十一条 人口登记内容: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是否原迁移民、所属水库、搬迁安置时间、迁出地和迁入地等基本情况。登记表由移民户主签字,村、所在地派出所、乡(镇)政府、县(区)移民主管部门盖章。登记表一式五份,移民户、村、乡(镇)和县(区)、市移民主管部门各存档一份。
第十二条 登记时,被登记者须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和有关证明材料。
(一)本市原迁移民因出嫁、入赘或其他原因户口迁出原安置村落户到本市其他村的,登记时,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原安置村、乡(镇)、县(区)移民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跨村的,须村级证明;跨乡(镇)的,须村、乡(镇)两级证明;跨县(区)的,须村、乡(镇)、县(区)三级证明。
(二)桃林口水库移民原安置方向为唐山或其他地市,后又自行改迁到我市的,登记时,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唐山市或其他地市移民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三)户口在我市的外省、市大中型水库移民,登记时,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原安置地省、市移民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跨省的,须提供省级证明材料;跨市的,须提供市级证明材料。
(四)本人申请和证明材料的内容。包括原迁移民的姓名、出生日期、人口数量,所属水库,搬迁时间,迁出地,安置地,户口迁出安置地的时间和原因等。
第十三条 原迁移民的界定
(一)桃林口水库移民主要以《桃林口水库农业户移民补偿卡片》(大卡)为依据。
(二)洋河、水胡同、石河水库移民首先以搬迁时的人口登记表、补偿卡、户籍等原始资料为依据。如无法提供原始资料的,可通过综合考察移民出生日期、搬迁安置时间、搬迁时是否在册等情况来界定原迁移民身份。
第十四条 人口核定登记程序
(一)登记员按户进行登记,户主签字,登记员签字,村主要负责人签字,村委会盖章;
(二)将登记表在移民所在村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
(三)乡(镇)对公示情况进行核实;
(四)所在地派出所对人口核定登记表进行核查,所长签字,派出所盖章;
(五)乡(镇)政府对人口核定登记表进行复核,乡(镇)长签字,乡(镇)政府盖章,;
(六)县(区)移民主管部门对人口核定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人签字,主要负责人签字,县(区)移民主管部门盖章。
第十五条 县(区)移民主管部门在人口登记结束时将登记情况进行汇总,并将登记结果经县(区)政府盖章、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市移民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人口核定登记的补登、更正工作
(一)2006年人口核定登记时,未登记、错登记人员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于2007年6月30日前办理补登、更正手续。
(二)2006年6月30日24时之前已出生但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人口,本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卫生部门授权医院的出生证明和登记后的户籍证明,申请补登。
(三)补登、更正工作由乡(镇)负责办理,县(区)移民主管部门审查,市移民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2006年7月1日零时以后新增人口不再登记,死亡和农转非人口予以核减。
第十八条 核定登记后的人口变化情况,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由县(区)移民主管部门汇总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 2006年7月1日以后新搬迁安置移民以实际搬迁农村人口核定登记。
四 组织保障
第二十条 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政府负总责,以县级政府为基础组织实施。县级政府要明确专门机构组织开展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移民所在乡(镇)政府要成立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组,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乡(镇)有关部门人员、当地派出所有关人员、有关村的登记人员为成员。工作组负责人口核定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监察部门要对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保障人口核定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保障人口核定登记的工作经费。水利、财政、公安、信访、移民等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违反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虚报移民人口的,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五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秦皇岛市政府移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