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90-99岁老人发放高龄保健补贴的通 知
发布时间:2009-05-31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文号:秦政〔2007〕66号 索引号:58/2009-093017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深切关怀,让老年人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老龄工作决定的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对全市10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长寿补贴的基础上,向全市90-99周岁老人发放高龄保健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条件
具有秦皇岛市所辖县、区常住户口,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每人每月发放高龄保健补贴30元。
三、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市和县区两级列入财政预算,市和县区各负担所需资金的50%。每年由市和县区民政部门分别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预算安排。
四、具体要求
1、各县区政府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一工作做好做实。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具体落实;要深入基层,依据老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如实登记;要摸清搞准老年人情况,建立健全老年人档案,确保准确无误;要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核定人员增减情况,确实把好事办好。
2、该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3、中央和省直驻秦单位及昌黎县(扩权县)可参照执行,所需资金自筹,市级财政不予补贴。
4、此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