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5-31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文号:秦政〔2007〕186号 索引号:58/2009-095358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秦皇岛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秦皇岛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精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审批程序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参照我市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的审批程序,即四县辖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确定受让人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组织实施,确定受让人后,直接上报市政府审批;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辖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市国土资源局授权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确定受让人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适用范围
1、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2、政府储备土地用于工业项目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3、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转让的,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规定,通过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报刊等媒体上公示后,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通过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报刊等媒体上公示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4、工业用地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出让手续且该宗地现规划用途仍为工业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5、涉密工业项目和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工业用地处置,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6、协助法院执行和退城进郊项目涉及工业用地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按照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具体程序如下:
(一)编制、确定出让计划和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发改委、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等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发改委、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具体工业用地地块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用途、面积、土地使用年限、产业市场准入条件、投资强度、容积率、供地时间、供地方式、建设时限和出让起价等土地使用条件。
(二)地价评估、确定出让起价和底价
1、地价评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的地块进行价格评估。
地价评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事业单位组织进行。
2、确定起价和底价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集体决策,确定起始价格和投标、竞买保证金额度。以招标或拍卖方式公开出让的底价的确定,应当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领导小组在招标拍卖活动开始前30分钟集体研究决定。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底价的确定,应当在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前30分钟,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出让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
(三)编制出让文件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制定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出让文件应当包括:
1、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公告;
2、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或投标申请书;
4、挂牌竞买报价单或标书;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7、产业市场准入条件和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8、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9、其他相关文件。
(四)发布出让公告
1、发布公告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出让公告必须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发布,也可以同时在报刊或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
发布的公告未明确招标、拍卖或挂牌具体方式的,应当在公告中注明根据申请截止时的申请情况确定具体的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
出让公告至少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天发布,以首次发布的时间为起始日。
2、公告内容
(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进行招标、拍卖或挂牌的,还应当注明其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2)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要求,项目产业要求、投资强度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限等;
(3)竞买人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4)获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公开出让地点和起止时间;
(6)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五)受理申请和资格审查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申请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
出让人应当对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确认申请人的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六)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实施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由具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资格的工作人员主持进行。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只接受申请人当面报价或投标,不接受任何以邮寄、电话或口头等方式的报价或投标。经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确定竞得人后,出让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应包括出让人与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招标拍卖挂牌过程应当由公证机关或律师进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文件。
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可申请办理工程规划、立项等前期手续,各相关部门应予以办理。
(七)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自成交之日起30日内,中标人或竞得人必须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保证在下列期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否则,将视为违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中标人或竞得人所支付的定金(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12个月;
(2)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由省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9个月;
(3)由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由市、县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6个月。
以上内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中应予以明确。中标人或竞得人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和投资审批、核准文件后,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投资强度未达到指标要求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根据投资额度核减供地面积或由受让人追加投资达到投资强度要求。未在上述期限内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受让人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的《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行废止。
2、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在竞得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出让人应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他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3、公布出让结果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当将招标拍卖挂牌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以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公布。
公布的出让结果应当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内容。
(八)办理土地登记
受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相关税费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