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企业家服务热线暨1890社会服务网络中心民主评议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5-31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政办〔2007〕74号        索引号:58/2009-101410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市直有关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企业家服务热线暨1890社会服务网络中心民主评议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七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企业家服务热线暨1890社会服务网络中心

民主评议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一、考核范围

民主评议工作各参评单位和企业。

二、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

(一)没有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企业家服务热线暨1890社会服务网络中心”相关业务处理、承办工作的,每季度扣0.1分。

(二)分管领导发生变动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家服务热线暨1890社会服务网络中心”的,扣0.1分。

(三)没有配备负责与“企业家服务热线暨1890社会服务网络中心”联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扣0.1分。

(四)专(兼)职联络员发生变动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家服务热线暨1890社会服务网络中心”的,扣0.1分。

(五)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推拖不办,或敷衍了事的,每次扣0.5分。

(六)未能在承诺时限内落实企业或市民投诉、求助的,每次扣0.3分。

(七)不及时反馈“企业家服务热线暨1890社会服务网络中心”转接交办事项的,或反馈结果与事实不符的,每次扣0.3分。

(八)对于“企业家服务热线暨1890社会服务网络中心”转接交办的事项,因工作失职受到企业或市民来电投诉经查实的,每次扣0.3分。

(九)对于“企业家服务热线暨1890社会服务网络中心”转接交办的事项,因工作失职受到上级机关、新闻单位批评曝光的,每次扣0.5分;

(十)企业或市民对服务不满意,经查实确属于经办单位责任的,每次扣0.1分。

(十一)不按《秦皇岛市“企业家服务热线暨1890社会服务网络中心”督办协调联办工作制度》有关规定协调处理问题的,每次扣0.5分。

(十二)不按规定要求参加“企业家服务热线暨1890社会服务网络中心”的协调联办会议的,每次扣0.1分。

(十三)干扰企业正常的设立、建设、生产和经营活动,经企业向“企业家服务热线暨1890社会服务网络中心”举报查实的,每次扣0.5分。

(十四)单位或工作人员强行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推销产品,经企业向“企业家服务热线暨1890社会服务网络中心”举报查实的,每次扣0.5分。

(十五)强制指定施工队伍,牟取不正当利益,经企业向“企业家服务热线暨1890社会服务网络中心”举报查实的,每次扣0.5分。

(十六)联办单位接到电话通知后,应及时领取协调联办单并签字,不及时领取延误事项办理的,每次扣0.1分。

(十七)各相关单位在接到举报违反政策、法规行为后,不能及时予以纠正、规范的,每次扣0.5分。

(十八)承办、联办单位无故不执行“企业家服务热线暨1890社会服务网络中心”正当协调的,每次扣0.5分。

(十九)不按“企业家服务热线暨1890社会服务网络中心”要求提供企业、市民所需要的数据及资料的,每次扣0.2分。

(二十)对企业、市民的求助应及时出现场而拖延时间的,应出现场而未出现场的,扣0.2分。

(二十一)热线单位在规定工作时间内,“企业家服务热线暨1890社会服务网络中心”转接电话无人接听的,每次扣0.1分。

(二十二)热线单位接听企业或市民电话时用语不文明、态度冷硬发生争吵的,每次扣0.5分。

(二十三)各热线单位对应属于本热线受理范围内事项推脱不受理的,扣0.5分。

(二十四)各热线单位对企业、市民求助不负责任,随意转移受理单位的,每次扣0.2分。

(二十五)各热线单位的服务时间、范围、职能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动,不及时通报变化情况的,扣0.1分。

(二十六)各单位驻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对“企业家服务热线暨1890社会服务网络中心”交办的事项答复有错误的,每次扣0.1分。

(二十七)各单位驻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对“企业家服务热线暨1890社会服务网络中心”交办的事项推托不办,敷衍了事,未按规定时限回复的,每次扣0.1分。

(二十八)公共服务单位对企业、市民提供服务时受到企业、市民投诉并查实的,每次扣0.5分。

(二十九)本办法所扣分数,从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评议的20分中扣除,扣分情况每季度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向市纪委上报。

(三十)“企业家服务热线暨1890社会服务网络中心”受理事项涉及驻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海港区直单位的,通过窗口向各驻厅单位转交办理,并依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三十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