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01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文号:秦政〔2008〕153号        索引号:58/2009-091455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近日,省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76号)和《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通知》(冀政[2008]77号),为进一步巩固矿产资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成果,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切实保护国家矿产资源,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专项行动,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成果,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要求,在全市营造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浓厚氛围,有效惩治和遏制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维护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促进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二)基本原则

自查为主、突出重点、重在整改、严肃处理。

1、自查为主。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这次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专项行动,以县(区)政府自查为主的方式进行,专项行动的基础是市、县(区)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自查自纠,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专项行动实施督查、指导。

2、突出重点。专项行动中要进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重点解决各级政府对矿产资源管理监督检查不力,有的甚至默许或间接实施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问题;解决部门对政府实施或主导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够及时,甚至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问题;解决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解决在查处案件中以罚代法、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不到位等问题。

3、重在整改。针对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立足于从管理上查找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制定措施。对尚未建立管理机制的,要限期建立;对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要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对来自方方面面干扰的,要通过法制宣传、建立公开透明的办事机制和集体决策制度,提高抵御干扰的能力。

4、严肃处理。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分析原因,严肃处理。对无证开采,要按照“三不留、一毁闭”(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的标准彻底取缔;对超层越界采矿,要在越界部位打上永久封闭墙,加贴封条,记录在案,由违法行为人向主管部门提交不再越界承诺书;对集中整治前已经超层越界开采,并被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再次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认定其构成“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行为,依法定程序吊销采矿许可证;对按照国办发[2006]82号文件规定应关闭的煤矿,要坚决按有关规定关闭到位;对违法行为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公开处理力度,切实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方的作用,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

1、对今年以来,领导批办的案件、群众上访的案件、群众举报的案件、巡查发现的案件情况,逐一进行登记造册。

2、对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案件是否及时立案查处;是否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案件是否按程序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公安机关、检察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等几个方面进行检查。

3、重点排查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看行政区域内是否按照“三不留一毁闭”要求彻底全部关闭取缔到位,不留隐患;看县(区)和乡(镇)组织是否健全、机制是否建立、责任是否落实。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这次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采取县(区)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查自纠和上级督导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从即日起至十一月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 自查自纠阶段(从即日起至10月中旬)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省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通知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立即进行动员和部署,组织制定本县(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组织各乡(镇)对本行政区域内盗采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情况要造册登记,并由检查人员及带队领导签字备案。

(二) 县区互查阶段(10月中旬至10月底)

各县(区)国土、公安、安监、煤监部门抽调分管领导和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并派局级领导带队,进行县(区)互查。互查期间,要利用当地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同时,对检查发现的重点案件,利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三) 验收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各县(区)开展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存在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严重、应查处的违法行为不按规定予以查处、应关闭矿山无正当理由未予关闭、假借整合名义保留应予关闭的矿山等情形之一的县(区),不能通过检查验收。对未通过检查验收的县(区),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各县(区)专项行动总结和数字统计表于11月底前报专项行动办公室(联系电话:3651630)。

四、措施要求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打击盗采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坚决依法打击盗采行为。各县(区)和乡(镇)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盗采行为,切实维护好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全面构建严密的动态巡查网络,设立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制度,各县(区)要在每一个行政村聘请一名责任心强、有正义感的村干部或党员群众骨干作为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确保每一起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都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聘请补贴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将补贴经费列入各县(区)政府财政预算。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盗采矿山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并对盗采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进行评估;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以及非法买卖、储备爆炸物品等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矿山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具备条件的矿井;煤矿安监部门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发现的盗采行为,一般案件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力量,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盗采造成资源破坏数量的核实和价值评估,出具鉴定报告,并送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评估并出具鉴定结论。经评估价值不足5万元的,依法从严进行处罚;5万元以上的,要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公安机关应在自收到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移送机关是否立案。各有关部门发现盗采行为,要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发现非法买卖、储存、使用爆炸物品、非法生产爆炸物品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区)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集中时间和力量,对行政区域内盗采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按照“三不留一毁闭”要求,确保2008年11月30日前全部关闭取缔到位。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凡在乡(镇)行政区域内存在盗采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和程序对所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区)行政区域内存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盗采行为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视情节轻重,对所在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有关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公安机关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盗采刑事案件不按有关法律认真查处、失职渎职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各级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参与盗采、为盗采行为充当保护伞、以各种方式提供便利条件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监督举报。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公安、安监、煤监、工商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督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调动全社会监督举报的积极性。要高度重视举报线索,按照分头受理、统一查处的原则,迅速认真核查,凡遇重大案件,立即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线索。设重奖鼓励群众和社会组织举报,对查实的举报,凡盗采价值5万元以上的,给予第一举报人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盗采发生地所在县(区)政府列支。要切实保护举报人权益,凡隐瞒、推诿举报线索,泄漏举报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发现,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注重舆论宣传。要采取多种方式、运用多种手段宣传开展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大力宣传整顿和规范工作已取得的成果,建立舆论监督制度,组织新闻单位参与专项行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通过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违法违规案件,为专项行动和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并将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持久开展下去。

五、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人员为:

组 长:李洪卫(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宋占禹(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窦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杨福庭(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贾培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杨齐鸣(市公安局副局长)

吴 骞(市工商局副局长)

肖瑞江(抚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王振民(昌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李耀滨(卢龙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张士兆(青龙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杨福庭兼任。

 

附:1、《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专项行动清查表》

2、《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处理情况汇总表》


责任部门: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