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09-06-01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文号:秦政〔2008〕155号        索引号:58/2009-09164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76号)精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矿产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矿业权管理

(一)全面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新设的探矿权、采矿权及已有探矿权、采矿权拟扩大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的,必须先行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并按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设置矿业权。设置方案要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有关矿山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同时对拟设探矿权、采矿权的范围、规模、勘查开采要求以及出让方式、出让时间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探矿权和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权限内的采矿权设置方案,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充分征求县(区)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矿山主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地勘单位或矿山设计单位,按照省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编制要求、编写大纲进行编制,经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会审通过、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由省政府批准。

(三)市国土资源部门权限内采矿权设置方案,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矿山设计单位编制,经县(区)政府审查同意,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论证,报市政府批准。

(四)新设采矿权、已设采矿权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矿种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矿山设计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组织专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采矿方式方法、可采储量等资源利用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查。

(五)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按照分类出让的原则,严格限定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的条件和范围,对除符合协议出让条件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一律严格按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全面实施有偿出让制度,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矿产品市场需求和相关产业政策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其他优势企业发展。对大宗整装及其他重要的矿产资源产地,按有关规定优先以协议方式出让给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他优势企业勘查开发,提高资源勘查开发的集约化水平。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他优势企业投资进行地质勘查,引入大企业,形成大投入,争取实现新的找矿突破。

(六)严格矿业权转让审批。对符合转采条件的探矿权,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市场供需情况,有计划地转为采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要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经批准后,按批准的设置方案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采矿权转让必须依法进行,工商、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条件、程序把关,符合转让条件的限期办理转让手续,坚决杜绝非法转让或以变更代替转让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一)严格矿山年度检查制度。各类矿山企业都要按规模大小,无条件地接受市或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年度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按规定实施矿山年检;要严格年检标准,完善年检程序,强化年检手段;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落实矿山年检责任。对年检不合格的矿山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通过年检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二)加强日常矿山监督。矿山企业要做到及时准确测量报送矿山开采情况,每月必须向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交换一次地测图纸资料;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对矿山测量工作应进行实地监督核实,在每季度末将辖区内地下开采矿山地测资料上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每季对县区上报的资料按一定比例抽查核实。对不按时测量报送资料和弄虚作假的矿山企业,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停产补测、报送。

三、推进矿产资源整合

(一)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资源整合工作。坚持“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的原则,逐步解决“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等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整合后的矿山要进行重新设计、统一管理,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通过联合重组、投资入股、兼并收购等市场手段整合其它矿山的资源。

(二)对已有勘查区及矿山外围及深部、不宜单独设立矿权,可利用一套开采系统进行开采的资源,不增设探矿权、采矿权。通过资源整合或扩大勘查范围、矿区范围,提高勘查开采规模和集约化水平,减少探矿权、采矿权数量。

(三)加快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进度。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编报工作尚未完成的县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按全省的统一进度要求,克服困难,集中力量抓紧整合实施方案编报的各项工作。同时,各相关县、区政府要抓紧方案的组织实施,方案一经批准,要认真组织相关部门抽调专门人员进行具体实施,要注意掌握政策,严格标准、程序。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推进整合方案尽快实施。

四、整顿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一)明确整顿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责任主体,落实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是整顿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县(区)、乡(镇)政府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稳定。

(二)加强对超贫磁铁矿和其他零星分散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开采行为。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保护环境、合理开发的原则,结合荒山治理、小流域治理、土地开发等,对部分环境有保障、适合开发的区域进行规范操作,有组织地进行开采。使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得到利用、矿区群众得到利益。深入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重拳打击矿产资源开采领域的无证采矿、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三)妥善解决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历史遗留问题,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对因矿业权纠纷、国有矿山企业改制、矿产资源管理政策调整等原因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一事一议,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和有利于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有利于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原则,实事求是提出解决办法或意见,积极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依法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认真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矿山企业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按照《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并作为采矿权人设立、变更、转让、延续采矿权手续和年检的必备要件。矿山企业要按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探矿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探矿单位及时封堵钻孔井口、回填探槽和探井,恢复生态地质环境。

 

 

 

 

二OO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责任部门: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