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 告

发布时间:2009-06-01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政〔2008〕168号        索引号:58/2009-092229

为确保我市防火、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现通告如下:

一、近来,在全市各旅游景区、公园、广场、海滩、大中专院校操场等区域时有燃放“孔明灯”(又名“许愿灯”、“天灯”)现象。因“孔明灯”点燃后外焰温度高达300℃,升空可至千米以上,一旦风力、风向不稳,极易威胁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以及各类建筑安全,对地面防火安全危害极大。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危害的严重性,扎实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彻底禁止“孔明灯”燃放。

二、各县区要结合山林、农村防火工作实际,认真开展检查巡查,杜绝因燃放“孔明灯”而引发山林、农村火灾。特别是北戴河区要将西山林区做为安全保卫重点,护林人员、公安民警要加大检查力度,加强夜间监控,防止发生燃放“孔明灯”现象,确保西山林区的绝对安全。

三、各级工商、城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执法监管,依法取缔贩卖“孔明灯”的小摊贩。教育、旅游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对学校、旅游景区等场所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宣传部门、各社区和村委会要加强对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在校学生、来秦旅游人员充分认识到燃放“孔明灯”的危险性,从自身做起,做到不自制、不购买、不存放、不放飞“孔明灯”。

四、公安机关要加强巡逻检查,发现燃放“孔明灯”现象,要坚决制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处罚。公安消防机构对因放飞“孔明灯”而发生火灾事故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处罚。

特此通告。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责任部门: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