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放射性药品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8-26 发布机构:环保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秦环【2009】52号 索引号:170/2009-111637
关于转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加强放射性药品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
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放射性药品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冀环办发【2009】74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并具体做好以下三点:
1、 按照通知精神进一步摸清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药品单位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底数,并于2009年6月25日前将未办理许可证的单位报市环保局辐射科。
2、 按照(环办【2009】52号)文件要求,取的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销售、使用许可证的放射性药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务于6月30日前分别向环保部、省环保厅提出换发并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
3、 加大对放射性药品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监管力度,对无辐射安全许可证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单位,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电话:3652368 联系人:赵高扬
邮箱:qhdhbjfsk@163.com
附件:《关于加强放射性药品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