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1-05 发布机构:城乡建设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秦建〔2009〕302号 索引号:134/2010-143344
各县区建设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 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快建设领域诚信制度建设,规范建设市场秩序,逐步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根据《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2007】155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工作的通知》(冀建法[2009]85号)等法规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记录、公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行政相对人,是指在建设领域内从事各类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工程检测单位(机构)和建筑材料企业,以及依法注册的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和评标专家等。 本办法所称违法行为,是指建设行政相对人违反有关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要坚持教育与监督相结合,保护正当合法经营与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结合,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强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局委托建设市场稽查大队具体实施违法行为记录工4F5C。同时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各县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实施对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依据《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范围目录及记分标准(建设内容)》执行,统一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的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及全省统一印制的《建设行政相对人守法情况证明》。 第七条 对建设行政相对人的轻微、一般违法行为按照“先行告知、指导服务、纠错整改、记录处罚”的原则,首先告知其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发现违法行为应指导建设行政相对人纠错、整改,未按规定整改的,再对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并视违法情节实施行政处罚。对建设行政相对人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记录和行政处罚。 第八条 违法行为记录工作程序分为:采集违法行为、审核相关材料、告知违法行为记录、组织复核、做出违法行为记录(或不记录)决定等5个环节。当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审核、告知、复核与做出记录决定四个环节与行政处罚程序同步进行。 第九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站(办)要将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情况与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表彰评优等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加大对建设行政相对人市场行为的监管力度。 (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站(办)在对相关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或办理企业晋级、增项时,应核查企业的《建设行政相对人守法情况证明》。 当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积分达到16分时,应依法限制相对人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有关当事人的全部违法行为信息将在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予以公布。 (二)外地企业进入我市开展经营活动,依法应办理市场准入、备案手续时,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站(办)应核查企业的《建设行政相对人守法情况证明》。 当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积分达到16分时,清出我市建设市场,不予在我市承接业务。有关当事人的全部违法行为信息将在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予以公布。 (三)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招投标监督机构应核查投标企业的《建设行政相对人守法情况证明》。 当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积分达到16分时,招投标监督机构应提示招标人在选择投标人时应予以慎重考虑。有关当事人的全部违法行为信息将在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予以公布。 (四)企业申报优质工程、文明工地等各类评优评先奖项时,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站(办)或行业协会应核查企业的《建设行政相对人守法情况证明》。 当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积分达到8分时,应取消当事人国家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当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积分达到16分时,应取消当事人省级以上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当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积分达到24分时,应取消当事人市级以上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五) 对记录了违法行为信息的建设行政相对人,各级监管部门应将其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当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积分达到8分时,稽查大队对当事人提出书面警示,组织当事人参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当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积分达到24分时,稽查大队应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布,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站(办)应依法核查当事人的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吊销单位资质证书或者报告颁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吊销单位资质证书;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报告颁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注册人员,应依法核查其注册条件,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注销其注册资格或者报告注册机关注销其注册资格。 第十条 违法行为记录后,应及时在市建设局内部予以通告。 第十一条 需延长或缩短违法行为记录期限的,由稽查大队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实施。 第十二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站(办)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故意推诿、拖拉,或者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法行为不采集、不移交、不记录、不应用的,按照行政过错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