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收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1-05 发布机构:城乡建设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秦建〔2009〕313号 索引号:134/2010-143707
局属各单位:
为帮助我市房地产业摆脱困境,抵御金融危机,我局于2009年1月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缴工作进行了调整,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减、免、缓”的优惠政策,同时规定了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9年10月底。
如今优惠政策执行期即将结束,为保障我市建筑节能工作顺利开展,保证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正常收缴,我局拟定于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下列征收标准:
1.依据“秦建[2009]34号”文件,继续对被评为市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正常全额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通过验收后,全额返还。
2.对工业园区内钢结构建筑厂房免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工业园区内非钢结构建筑一律正常收缴。
3.依据“秦政[2008]196号”、“秦建[2009]34号”文件,继续对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在开发企业做出缓缴书面承诺后,延缓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4.对其它项目执行每平方米10元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缴标准。
5.专项基金返还将严格按照《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冀财综[2008]22号)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