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2-23        发布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秦公积金〔2010〕6号         索引号:208/2010-083619

各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工作,现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职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首先由所在单位进行核实,并开具支取证明信。单位开具的支取证明信当月有效,并应准确填写支取原因、单位账号、职工账号及支取金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及信息填写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不得办理支取手续。

    二、各单位应设置固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单位经办人员应认真学习住房公积金支取的相关流程及办法,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审核职工的支取材料,为符合支取条件的职工开具证明信,不符合支取条件的情况不予开具,以避免冒取、骗取住房公积金情况的发生。如发生单位经办人员违反规定为职工开具虚假证明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及经办人员进行处罚。

    三、各单位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单位的开户名称及预留印鉴,核实职工的个人信息是否正确,开户名称与单位公章不符或职工信息错误的,应及时进行更正,否则无法办理支取手续。一名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号,一人存在多个账号的,应及时进行账户合并。

    四、各单位应严格控制职工的支取时限和支取金额。职工因购建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一套住房只能支取一次,并且应在购房一年之内办理支取手续,支取金额不得超过购建住房的价格或费用总额;职工因偿还房贷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控制职工每满一年支取一次,夫妻每次的支取金额不得超过一年的应还款额且不超过剩余的贷款余额,夫妻累计支取金额不超过贷款的总额。在符合支取条件的前提下,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仍然继续缴交的,需要留存百位以下的余额(如12345.67元,提取12300元);职工提取后不再继续缴交的,提取全部余额并注销账户。

    五、除单位证明信外,支取所需材料均提供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

    六、因与银行对账,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停办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