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10-08-12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1992]国土字第93号 索引号:61/2011-11535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20、21、25、59、60、61、62条,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11条,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2条,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4、5、6、7条,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8、40条,国务院第55号,1990年5月19日起施行。
7、《土地登记办法》第49-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核通过 2008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
4注销土地登记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