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1-15        发布机构:开发区管委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秦开管委办〔2010〕62号        索引号:145/2011-154035


机关各部门、驻区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8号)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秦皇岛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通知[2010]47号)要求,经管委研究决定,成立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机构
 任:李 生 管委副主任
副主任:吴 军 开发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员:张菊丽 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杨树泉 社会发展局副局长
王丽萍 财政局副局长
 桐 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
周铁民 建设规划局副局长
张印春 政策法制局副局长
杨森林 农村工作局副局长
刘晓东 科技局副局长
王淑华 教育局副局长
金锡斌 安监局副局长
李英军 就业服务局局长
 欣 新闻中心副主任
谢长远 交通局副局长
 峰 卫生执法监督所副所长
时凤民 工商局副局长
 雷 西区消防大队大队长
姜玉国 东区消防大队大队长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主任由西区消防大队大队长陈雷兼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消防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和备案。
二、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在管委领导下,协调和指导全区消防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工作的方针路线,研究制定适应辖区情况的政策,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
(二)组织制定辖区消防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各系统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督促落实;
(四)组织开展全区性的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
(五)组织开展全区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六)协调解决全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队伍建设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七)负责对辖区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八)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及抢险救援的处置工作;
(九)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三、消防安全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消防安全委员会由主任召集,研究、部署全市消防安全工作。
(二)消防安全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研究报请召集人决定。特殊情况下,消防安全委员会可由召集人根据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召开,也可应成员单位的要求适时召开。
(三)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或办公室可因消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而请求召开相关专题会议。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有关专题和协调事项,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席或列席会议,并参与研究有关议题。
(四)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议程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拟定,报主持人审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重要专题项目的实施情况等,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五)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加强沟通和协调。
(六)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或联络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需经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并指定本单位一名负责同志代替参加。
四、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公安分局(含区消防大队)
1.对全区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和监督执法工作,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3.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参加政府统一指挥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
4.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5.指导多种形式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和训练。
6.组织引导消防科技的研究开发,积极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7.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和火灾责任事故,统计火灾损失。
8.受理并调查处理有关消防安全的举报、投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政策法制局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对监狱系统、辖区法律学校等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检查,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及时排查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2.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普法教育内容,并积极实施。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三)社会发展局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机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对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文化娱乐、文艺演出活动等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保障消防安全。
2.利用文艺演出、文娱活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3.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格把关: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文化场所,不得批准。
4.把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会建设、社区管理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四)经济发展局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对本系统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专项检查,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及时排查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2.指导监督在境内举办的各种外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中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五)城市发展局
1.负责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营运船舶、水上浮动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按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理。
3.负责危险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4.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对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设施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5.参与大型灭火救灾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以上火灾事故及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六)建设规划局
1.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城乡规划制定消防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按照批准后的消防规划要求预留消防规划用地。
2.对不符合消防专业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七)国土资源分局
1.做好消防站、消防车通道等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并在实施中强化落实。
2.积极协调解决全区城乡消防用地并落实地籍管理工作。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八)财政局
1. 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负责落实和保障辖区消防业务经费,及时拨付管委安排的消防工作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督促落实消防业务保障经费和消防工作专项资金。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指导全区消防特有工种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联合有关部门拟定培训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督促落实。
2.负责指导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消防技能培训,加强劳动就业人群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进一步提高就业群体的消防安全意识。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科技局
1.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并积极实施。
2.积极引导并推进消防科技工作,提高科技成果在消防工作中的应用水平。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一)农村工作局
1.负责本系统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2.督促加强农村消防车通道、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其他供消防车取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3.负责指导村、镇(乡)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把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村容村貌整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二)教育局
  1. 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计划。
  2.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保障消防安全。
  3. 把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教育培训,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4. 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格把关: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场所,不得批准。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 依法监督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安全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2. 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3. 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格依法审批。
  4. 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5. 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 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四)卫生局
1.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保障消防安全。
2. 积极参与组织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工作。
3. 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格把关: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办的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不得批准。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五)新闻中心
1. 督促本系统积极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
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六)工商局
  1.对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2. 加强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并把查处结果通报质监和公安消防部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七)其它部门
未列入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政府工作部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规履行相应的消防工作职责。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