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北省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20 发布机构:人社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冀人社发〔2011〕24号 索引号:59/2011-154206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发布河北省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1〕2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冀企业: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河北省2011年工资指导线予以发布,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河北省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1. 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25%;
2. 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为18%;
3.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8%。
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主要思路
以实现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增长同步为目标,加强政府对工资分配的规范、调控、监管和指导,实施积极的工资增长政策,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认真落实提高后的津贴补贴标准和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完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强化工资指导线的作用,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大对企业落实工资增长政策的监督检查力度,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实现公平分配。
三、分类确定企业工资增长率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省确定的工资指导线,区别企业不同情况,按照分类调控的原则,指导企业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一)应参照工资指导线上线安排工资增长的:经济效益好或增长快;单位产品工资含量低于同行平均水平;工资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大多数岗位工资水平低于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或低于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
(二)应参照工资指导线中线安排工资增长的:企业经济效益低速持续稳定增长;虽然企业当年经济效益增长快,但所处行业经济效益不稳定;企业人工成本状况处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相当。
(三)应参照工资指导线下线安排工资增长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但发生亏损或效益下降;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高于全省平均工资3倍以上;企业处于发展初期,现金流量偏紧。
因经济承受能力不足,不能安排工资增长的企业,应征求职工意见,经职代会讨论决定。
四、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工资来源
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增加协商工资总额;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包干的,从新增效益工资或历年工资结余列支,不足部分当年单列,第二年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五、制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
全省工资指导线发布后两个月内,企业要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经职代会讨论后实施。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执行结果要向职代会通报。
六、建立工资指导线落实情况预警通报制度
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研究建立企业工资指导线预警通报制度,对有效益故意不增加职工工资或工资水平偏高增长过快的两类企业定期予以预警通报。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