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28        发布机构:开发区管委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开管委规〔2017〕1号        索引号:145/2017-094929

 

机关各部门、各乡处、驻区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第三次管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该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6月20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秦皇岛市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及秦皇岛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委内部工作制度及工作方案的制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委根据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即时立项。
第五条 管委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由管委确定,一般由文件主要实施的工作部门起草,必要时可由一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联合起草。
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可以吸收法律顾问、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起草。
第六条 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规范性文件之前,就规范性文件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确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必要时可与管委办公室和政策法制局进行会商。对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存在争议,协商不成的,由起草部门报管委决定。
严控没有实质内容、照搬照抄、可发可不发的规范性文件出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再做重复规定。
第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及专家的意见。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存有较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管委决定。
第八条 涉及下列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涉及全区经济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
(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
(三)应当向社会公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15日。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或者可行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二)涉及内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
(三)拟设定政策、措施或者制度的科学性、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四)起草部门或者政策法制局认为确有必要的。
专家论证的主要形式是召开论证会,必要时也可以通过书面信函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召开听证会。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价格调整、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公共利益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起草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在提交管委集体讨论前,应当由政策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管委集体讨论。
第十三条 通过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形成草案由管委办提交管委集体讨论决定。
提请管委集体讨论的管委规范性文件应当如实列明政策法制局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通过管委集体讨论决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管委主任签发后公布施行。
第十五条 因应对突发事件、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管委主任批准,可以简化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十六条 管委办公室对管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印发,并通过管委网站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公布相关解读材料。
未经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2年。
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不标注有效期。
第十八条 管委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政策法制局向市政府备案,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九条 政策法制局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上年度管委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和上年度管委规范性文件目录。
政策法制局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管委报告上年度管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向市政府备案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管委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管委提出审查建议。审查建议应当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审查建议应载明异议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规范性文件名称和文号、具体违法内容、异议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 管委接到提请审查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书面答复。政策法制局负责办理管委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答复工作。
对管委答复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复核建议。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实施部门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需要做出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管委。
第二十三条 管委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由政策法制局组织评估清理。文件的评估清理,首先由实施部门提出废止、修改和继续实施的意见,经政策法制局审核后,报管委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网上提意见等方式,向管委提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政策法制局应当在收到建议后30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2017年2月1日前已实施但未标注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止;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止。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外。
第二十六条 区内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秦开管委办〔2011〕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