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6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16        发布机构:开发区管委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开管委办〔2017〕24号        索引号:145/2017-095345

 

 
 
 
 
区内各有关部门: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6版)》经管委同意,现予以公布。各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下发后10日内,在各自门户网站或公开栏公开本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6版)。
     特此通知。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15日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6版)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共44项)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提供审批要件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提供审批要件的服务时限
 
1
固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行政审批局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14〕120号)第9条
项目申请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 评审
2
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
《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冀发改投资〔2016〕1号)第七条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3
评估《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
《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冀发改投资〔2016〕1号)第八条
评估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4
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5条;《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3、7条;《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冀政办函〔2008〕20号)第2、8条
节能评估文件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
行政审批局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4条第五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3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大型房屋建筑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为10个工作日
 
 
6
依法应由商务部门和原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审批
行政审批局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公司法》第27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7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成非必要件)
 
7
资产评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公司法》第27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7条
资产评估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中方以实物类国有资产出资涉及评估,评估单位由企业自主选择
 
8
审计报告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13条
审计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为年度审计报告,非专项审计
 
9
银行资信证明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0条
资信证明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中方不须提供资信证明;外方资信证明由境外金融机构出具
 
 
 
 
 
 
 
 
10
民间组织成立、变更、注销许可(社会团体)
行政审批局
成立及变更活动资金时出具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10、11条;《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1号)第22条
验资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11
民间组织成立、变更、注销许可(民办非企业单位)
行政审批局
成立及变更活动资金时出具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8、9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12条
验资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12
劳务派遣企业认定
行政审批局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
《劳动合同法》第57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8、22条
验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13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核、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行政审批局
拟建学校(机构)的注册资金证明和固定资产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12条;《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10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10条
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14
征占用林地审核
行政审批局
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7条第四款
可行性研究报告
收费标准:块状用地,3万元/项目,1.5万元/公顷。现状用地,3万元/项目,1.5-2万元/公里。收费依据:《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15
排水许可审批
行政审批局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7条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修订我省卫生检查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2015 3号
1个月内
 
16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
行政审批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现状评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9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
1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政审批局
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法》第25、26条 
水土保持方案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18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审查
行政审批局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17条
防洪评价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9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行政审批局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防洪法》第27条;《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17条;河北省实施《防洪法》第20条
防洪评价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0
取水许可审批
行政审批局
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
《水法》第48条;《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第3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10、23、25、26、27、40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第2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68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 评审
21
取水许可证延续
行政审批局
编制水平衡测试报告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25条
水平衡测试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22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查同意
行政审批局
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水法》第34条;《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河道管理条例》第34条;《入河排污口管理办法》第5、7条;《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第23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3
水工程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查
行政审批局
编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题论证报告
《防洪法》第17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题论证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 评审
2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行政审批局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25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行政审批局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26
社会力量办学审批
行政审批局
拟建学校(机构)的注册资金证明和固定资产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12条;《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10条
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27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行政审批局
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六条
验资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28
电影放映单位审批
行政审批局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证明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验资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29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审批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0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3条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30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审批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12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3、9条
安全条件评价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31
河道采砂审批
城市发展局
编制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水法》第39条;《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3、5、6条
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32
利用坝顶、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批准
城市发展局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16条;《河道管理条例》第15条
防洪评价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 评审
33
市管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批准
城市发展局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7号)第17条
防洪评价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4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城市发展局
编制初步设计报告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初步设计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35
海域使用权审核及改变海域用途审核
国土分局
海域使用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16条;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3、7条;《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15条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36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7条
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37
区级权限范围内采矿权设立、变更、延续、转让、注销登记及矿区范围审批
国土分局
编制报告(方案)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8条;《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15条;《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部令23号)第6条;《矿山资源开采登记办法》(国务院令241号)第4、5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部令62号)第12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592号)第13条
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8
探矿权延续、转让、变更
国土分局
编制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方案)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8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
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情况的报告;勘查实施方案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39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环保局
服务性环境监测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11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12月4日以河北省政府令公布)第5条
河北省排污许可监测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40
排污许可证技术服务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11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12月4日以河北省政府令公布)第5条
河北省排污许可技术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4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含辐射类)的审批
环保局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第7、8、9、10、16、19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不含辐射类项目
42
新、改、扩建、技术改造、用途变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
消防大队
出具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12年第119号)第12条、21条第五款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价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43
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12年第119号)第8条第四款、12条、21条第四款
检验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44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大队
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12年第120号)第8条第六款
检验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审批程序技术性服务事项(共7项)
序号
纳入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技术性服务提供的    要件名称
是否向申请人 收费
备 注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行政审批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报告评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11条;《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冀政办函〔2008〕20号)第11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报告评估报告
不收费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审批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评估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3条;《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
项目申请报告评估意见
不收费
 
3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审批局
变更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
离任报告
不收费
 
4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审批局
注销登记时清算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清算报告
不收费
 
5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审批局
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离任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二十二条
离任审计
不收费
 
6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审批局
注销登记时清算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十七条
清算报告
不收费
 
7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保局
服务性环境监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19条
环境监测报告
不收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环保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