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池路青年周转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9        发布机构:开发区管委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145/2017-164331

 

 

区内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租房的后期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11〕第6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冀建保〔2013〕5号)、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池路青年周转公寓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单位,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池路青年周转公寓管理办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池路青年周转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租房的后期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11〕第6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冀建保〔2013〕5号)及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租房后期管理,是指建设完成的公租房的分配、入住及入住后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池路青年周转公寓的后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租房的后期管理工作坚持“科学化、信息化、便民化”原则。

第五条 开发区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全区公租房的后期管理工作。区建设规划局、财政局、社发局、房产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等公共管理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租房的后期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配入住

第六条 公租房的分配按有关项目的具体分配方案执行

第七条 承租家庭确定其租赁房屋后,应当与区泰盛房地产公司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交纳租金及保障金,领取钥匙入住房屋。承租家庭须按时足额缴纳租金、水费、电费、取暖费等相关费用。

第八条 租金按开发区管委制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三章 维修与管理

第九条 承租公租房的家庭要妥善使用房屋的各种设施设备并合理维护,如房屋内物品因人为因素损坏,由承租人自行维修或更换;如房屋内部公共设施设备非人为因素损坏需维修的,由租住家庭直接向小区物业公司提出维修申请,由专业维修队伍对房屋进行维修。

第十条 房屋公用部位、公共设施等维修由小区物业公司维修。

第十一条 公租房小区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由区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的形式确定物业公司,并签订《物业委托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拨付物业费用。

第十二条 泰盛房地产公司委托物业公司收缴住房租金,签订《房屋租金委托收缴协议》,建立收缴台账。

第四章 续租与退出

第十三条 租赁公租房必须签订相应合同,合同应当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违约责任及其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 租赁公租房的期限为2年。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第十五条 承租公租房的家庭实行年度复核制度,依据《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联审联查办法》执行。复核后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租赁条件的家庭,应当退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十六条 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应自觉遵守公租房管理的各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住住房,五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按有关规定没收非法所得。

1.将承租住房转租、转让、转借和从事经营活动的;

2.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3.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6个月以上未在租住房屋内居住的;

4.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承租住房的;

5.损毁、破坏承租住房,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房屋毁损的;

6.违反其他合同约定行为的。

承租家庭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腾退的,住房保障部门下达《过渡通知单》,给予6个月的搬迁过渡期。过渡期内搬出的,将按实际租住时间收取租金。过渡期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过渡期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仍不腾退或不缴纳租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验收时,室内物品、设施设备有人为损坏的,租户需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 如承租人不再续租的,需向所属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物业公司验收房屋并结清水费、电费等相关费用后,根据室内物品、设施状况返还保障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承租家庭实行动态监管。

(一)动态监管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核对承租家庭人口、户籍、房产、收入情况是否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2.对承租家庭的实际居住情况进行检查,是否出现违规出租、转借、转让、经营以及闲置等情况;

3.对公租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查验,是否有破坏、损毁、改变住房结构和用途等情况。

(二)动态管理方式

公租房动态管理采取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社区证明、信函索证、调取政府相关部门信息以及定期、不定期实地抽查等方式开展。

(三)建立公租房定期抽查制度。抽查比例应不低于总户数的5%,并及时填写《入户调查表》,留存照片或影像资料,建立检查档案。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和后续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公租房租赁工作公平、公正、阳光运行。

第二十条 公租房保障家庭及其家庭成员、社会各界群众对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对公租房工作存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设立实名举报机制,对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经核查与举报内容相符的,给予物质奖励,鼓励公众、媒体、社会对公租房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接受承租人委托为其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公租房。违反此规定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