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宗局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06-23 发布机构:民宗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民族、宗教 文号: 索引号:117/2016-150618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的要求,提高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1、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的重要指示、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
2、民族宗教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本单位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形成贯彻落实“四项制度”长效机制的事项。
4、向上级请示和报告的重要事项。
5、涉及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涉及民族宗教领域的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矛盾纠纷的处置、化解。
6、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正副科级(含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任免和岗位调整。
2、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推荐。
3、本单位重要奖惩事项和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4、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省、市民族项目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项目资金和宗教工作经费的申报、安排。
2、民族、宗教专项资金等重要工程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验收。
3、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固定资产购置的事项(批量和单件采购按照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执行)。
2、大额办公经费开支、重大活动及会议经费支出在1万元以上的事项。
3、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二、决策规则和决策程序
(一)决策规则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充分发扬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决策结果的公正合理。
2、坚持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对“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必须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替代集体决策;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坚持当事人回避原则。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有关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4、坚持保密原则。对尚未正式公开的会议决定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失、泄密责任。
5、坚持自觉接受监督的原则。在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将实施“三重一大”事项进展情况适时向市直纪工委报告,自觉接受监督。
(二)决策程序
1、议题确定。决定议题由班子成员或相关科室负责人提出。列入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事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对与各族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
2、会议通知。会议的时间、议题应提前1天通知参会人员,不得临时动议;会议材料应一并送达。参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准备。
3、会议人数。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参加,才能召开会议。
4、议题讨论。研究讨论重要议题,由议题提出人或有关人员全面、客观、真实地汇报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要发扬民主,严格遵守会议程序和规定,充分听取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会议表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口头、举手方式进行。研究多个事项应逐项讨论和表决。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其中,涉及干部人事事项的,执行相关规定),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上级请求后,另行议决。
6、决策实施。会议作出决议后,按照分工,明确责任人,及时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抓落实。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三、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明确职责
局主要领导对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负总责。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班子集体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要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定期报告
当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分别对上半年和下半年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进行自查,并将实施情况分别报市纪委党风室和市直纪工委。
当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分别对上半年和下半年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进行自查,并将实施情况分别报市纪委党风室和市直纪工委。
(三)责任追究
对不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相关规定,不遵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向班子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补救的,由局党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年终评先推优中实行一票否决。性质、情节和影响重大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