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04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政办规〔2018〕3号 索引号:58/2018-094304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秦皇岛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2日
秦皇岛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市无人认领尸体的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民政、公安、法院、卫计、财政、外事侨务口岸办公室、民族宗教局、台湾事务办公室等单位,是贯彻执行本办法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人认领尸体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的公告期届满仍不能确认姓名、身份的尸体或姓名、身份清楚,但其家(亲)属、单位拒绝认领的尸体。
第四条 人员死亡后,由医疗机构出具《居民死亡殡葬证》(以下简称《死亡证》)或公安机关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
正常死亡或经医疗机构救治非正常死亡的人员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中的非正常死亡人员,由公安部门依据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
第五条 《死亡证》和《非正常死亡证明》应按规定填写并加盖公章。如属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或虽姓名、身份清楚,但其家(亲)属或单位拒绝现场认领的,应予说明。
第六条 殡仪馆凭《死亡证》和《非正常死亡证明》接收无人认领的尸体,并报告殡葬管理机构。殡葬管理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当发布尸体认领公告。
殡仪馆与公安、医疗等部门办理无人认领尸体交接手续时,殡仪馆应采用音像、文字记录方式对尸体进行全程记录。
第七条正常死亡的尸体或经医疗机构救治非正常死亡的尸体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由殡葬管理机构自接收尸体的当日起进行公告。因交通事故导致的非正常死亡尸体,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交殡葬管理机构办理有关公告手续;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中的非正常死亡人员由公安部门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交殡葬管理机构办理有关公告手续。
公安机关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应当注明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尸体殡仪馆可按照程序办理火化。
第八条尸体认领公告期为60日。因特殊情况需要保留尸体的,公安机关应在公告期届满前五个工作日向殡葬管理机构出具延长保存的通知书,并注明保存期限。
第九条公告期间,对有可能查清姓名、身份或单位的尸体,公安机关应再予以排查核实。
第十条在公告期间或公告期满,如有家(亲)属或单位认领的,凭死亡人员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介绍信(函)向公告地的公安机关、殡仪馆办理尸体辨认和殡殓手续,并结清殡殓项目费用。
对尸体认领后,其家(亲)属拒绝按相关程序办理殡殓手续的,殡葬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作出《尸体处理决定书》,告知家(亲)属应承担的费用和处理尸体的日期,并在《决定书》下明确家(亲)属具有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家(亲)属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火化义务的,由殡葬管理机构向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公告期届满仍无人认领的尸体,由殡葬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通知殡仪馆对无人认领尸体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无人认领尸体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机关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后,无需公告,殡仪馆可对尸体进行火化处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经医疗机构确认为患甲类传染病及应该执行甲类传染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尸体,如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
(二)尸体已出现膨胀、腐臭、舌肿眼突等无法继续防腐情形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立即火化的。
第十三条 无人认领尸体火化前,殡仪馆要进行拍照和录像,健全资料备查。尸体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存九十日,骨灰保存期间如有家(亲)属或单位认领的,殡殓处理费由认领者负责;认领者拒绝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殡葬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骨灰保存期届满仍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进行树葬或深埋处理。
殡仪馆应在尸体火化后30日内,将该尸体接收时和火化前拍的音像、照片、文字记录,尸体认领公告等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归纳整理,建立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民族政策。对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等十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予尊重。如发现无人认领尸体属上述民族的,要及时上报主管民政部门商民族宗教部门按有关民族政策处理。
第十五条 属外国人、港澳台同胞以及华侨身份的无人认领尸体,由民政部门会同外事侨务、台湾事务等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理。
第十六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将无人认领尸体处理费和检验费列入财政预算。本行政区域内的无人认领尸体,其检验费、殡殓费及公告费由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因治安案件或交通、医疗、安全生产等事故造成的有明确责任方的无人认领尸体不属本办法之列,死者的丧葬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 无人认领尸体处理过程中,相关责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应由本单位处理而推诿不处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延误或故意拖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