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5-23 发布机构:科技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文号: 索引号:116/2016-155448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现依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秦政发〔2015〕33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 鼓励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高校、科研院所、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条 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专业管理服务机构经营,有与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发展方向明确,服务特色鲜明;
(二)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原则上应为管理服务机构自有或租期在5年以上,且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向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日常服务,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交流场地以及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
(三)以服务团队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以服务小微企业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初创型企业不少于10家,且签订服务协议,以创新为核心理念,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活动;
(四)引进和培育一批专业创业导师,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依托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
(五)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承办或参加国际、国家、省和市各类创新创业大赛等,构建涉及项目发现、团队组建、企业孵化、后续支撑等全价值链的区域创业服务生态体系;
(六)利用线上线下方式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融资对接、团队融合、产品发布、项目推介、市场开拓、产权保护、国际合作、培训辅导、沟通交流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
(七)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总量控制、入驻条件、毕业与退出机制,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和公开制度等。
第五条 众创空间的认定:
申报主体向所在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众创空间认定申请,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行文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
第六条 众创空间的管理:
(一)经认定的众创空间有效期三年,期满后需重新参加认定;
(二)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及其管理服务机构应接受工商、税务、人社、质监、科技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三)组织开展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根据年度服务绩效,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资助。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