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22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政办发〔2018〕5号 索引号:58/2018-110521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秦皇岛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9日
秦皇岛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行为,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以下简称《处置办法》)、《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督促地方政府加快整改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的通知》(国土督办发〔201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制定以下办法。
一、精准认定闲置土地及闲置原因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1/4;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土地动态监测网络和调查取证情况,报经同级政府、管委研究,精准认定土地闲置原因。
(一)符合国土资源部《处置办法》规定的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情形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
1.因信访或土地未征拆到位造成无法按时开发建设的;
2.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造成土地无法动工开发的(因用地单位未申报、提供材料不合格等用地单位导致的除外);
3.因政府承诺市政配套设施未到位造成土地无法动工开发的,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市政建设等原因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不能动工开发的(因用地单位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
4.因城市规划调整或特殊区域城市规划控制,造成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容量进行开发建设的。
(二)除上述情形外以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
1.无法提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未修改且规划条件未改变,仅因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申报、报送的规划方案未通过主管部门审查造成土地闲置的。
二、组织开展闲置土地清查和认定
各县、区(含开发区、北戴河新区,下同)要立即组织对辖区范围内闲置土地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准确掌握已供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摸清闲置土地分布和闲置原因,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方案。
(一)清查范围
1.年度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土地例行督察发现的闲置土地及以前年度例行督察未整改到位的闲置土地;
2.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的疑似闲置土地。
(二)清查工作要求
各县、区政府(管委)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调查范围内的用地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逐宗落实疑似闲置土地的批准时间、位置、权属、宗数、面积,摸清底数。认定为闲置的,要组织国土、城乡规划、发改等部门,严格依法依规认定闲置土地原因,建立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台账。要认真分析每宗闲置土地处置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了解土地受让人下一步开发意向,研究制定盘活利用的具体方案,制定整改措施。需要市政府进行处置的,提出建议和意见。
各县区闲置土地清查情况于4月30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专题报市政府。
三、分类处置闲置土地
(一)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应按照修改后的城乡规划调整)、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方式进行处置。
1.经批准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至延长期满后,若仍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应采取除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外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单独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仍未动工开发的,按照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规定处置。
2.对已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已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可依法为土地使用权人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的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并在合同补充条款中注明为置换土地,原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手续依规予以注销。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补偿标准按照原土地出让或划拨费用适当考虑财务成本后确定。如土地使用权人不同意上述补偿标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采取委托评估方式有偿收回。所需补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土地出让收支基金预算。
4.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不能就处置方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变更、解除或撤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
(二)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采取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方式进行处置。
1.土地闲置费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划拨用地无划拨价款的,应由地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地价,土地闲置费按所定地价的20%征缴。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闲置费;未按期缴纳的,土地闲置时间继续计算;拒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征缴土地闲置费后仍未动工建设或未按期缴纳土地闲置费达到无偿收回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已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或划拨价款一律不予退还;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三)闲置土地被法院查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的要求协助执行;协助执行完毕后,按照国土资源部《处置办法》和本办法重新进行处置。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不影响该宗闲置土地处置;若处置方案涉及银行利益,银行应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更换抵押品,抵押行为各方应承担各自风险。
(四)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1/3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1/4;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按照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完善闲置土地处置程序
(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做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向闲置土地使用权人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无偿收回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需将闲置土地拟处置有关内容书面告知相关抵押权人。
土地使用权人书面放弃听证的,保留其放弃听证的原件并归档;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会;经听证否定了拟采取的处理决定的,应重新进行闲置土地原因认定,研究相应的处置方式。
(二)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放弃听证,或者经听证通过了拟采取的处理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答复或者应诉;土地使用权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五、有效预防土地闲置
(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把建设用地供应关口,拟供土地须权利清晰、安置补偿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土地条件,防止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从源头上预防闲置土地的产生。
(二)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确定的开工期限进行开发建设。土地交付日期明确的,应自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土地交付日期不明确的,应自土地实际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开工日期以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施工批准文件之日为准。
对新供地建设项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核发划拨决定书时须明确建设用地开发周期。房地产开发用地须自开工建设之日起3年内竣工;其他类建设用地,面积在5公顷以内的自开工建设之日起不超过3年竣工,面积在5至10公顷的不超过4年竣工,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不超过5年竣工。竣工日期以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为准。
六、加强监管,严格考核
(一)土地使用权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土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开竣工期限等。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应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相关规定,在开工、竣工前15日向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申报项目开工、竣工等情况;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内容进行核验,如有必要可派人现场踏勘,开、竣工情况及时录入动态监管系统。
(二)对于单独因开发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或因欠缴土地出让金影响项目推进的,在未进行有效处置前,暂停其在全市范围内竞买新的土地。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纳入全市失信企业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对不执行开竣工申报制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示。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和批后监管工作,规范建设用地供应程序和约定、规定开发内容,建立覆盖批、供、用、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机制。要加强闲置土地信息管理,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后,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将闲置土地信息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并抄送金融监管部门,同时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更新监测监管系统中该宗土地相关信息。
(四)各县、区政府(管委)要高度重视,切实承担起闲置土地处置的主体责任,针对闲置土地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环节,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一地一策,研究解决措施办法,强力推进。各相关部门,要以处置闲置土地为核心,有针对性采取措施,加快项目审批和手续办理,为尽快消除土地闲置状态创造条件。
(五)要加强考核,市政府将解决闲置土地作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主要内容纳入县区政府、管委目标考核,今年年底前各县、区闲置土地面积要在2017年底的基础上,下降50%。从今年开始,闲置土地处置要与用地指标分配、用地规模安排挂钩,对闲置土地数量大的县区,将适当扣减用地指标,直至停止新批新增建设用地。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