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土地供给促进固定资产投资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03-04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政办字〔2018〕22号        索引号:58/2018-150954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土地供给,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解决占补平衡、节约集约用地问题,促进全市固定资产投资,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土地供给促进固定资产投资的意见》(〔2017-45号),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生态立市、产业强市、开放兴市、文明铸市发展战略,坚定走加快转型、绿色发展、跨越提升新路。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破解突出矛盾,不断提高用地保障能力,促进固定资产投资,为加快实现建设沿海强市、美丽港城和国际化城市目标做出应有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规划引领。将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重点保障。依据规划优化项目选址,做好用地预审。
2.坚持应保尽保。通过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等途径,多渠道保障用地需求。
3.坚持补足补优。强化县区(含开发区、北戴河新区,下同)政府(管委)补充耕地主体责任,扩大补充耕地途径,加快补充耕地供给。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充分发挥县(区)政府(管委)作用,加强市级统筹耕地占补平衡能力。
4.坚持节约集约。通过规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推进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平稳发展。
二、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改进计划管理方式
(一)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修改调整过程中,优先将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省市重点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扶贫搬迁、环境保护等项目用地纳入规划。重点旅游项目可按照单独选址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项目清单,视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需要另行安排新增用地规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项目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改进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管理方式。针对全市项目供地率普遍较低的实际情况,用地指标安排和使用要围绕提高供地率这一要求,切实加大项目落地力度,加快土地供地进度,切实提高用地指标使用效率。全面落实各类政策性用地指标,对于青龙满族自治县扶贫开发用地指标、农村建房用地指标、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地批发市场等辅助性设施建设指标以及县域工业聚集发展用地指标(包括县城建设50亩,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与科技孵化基地建设用地50亩)按照政策规定和要求足额落实到位。各县区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土地供给促进固定资产投资的意见》要求在规定指标额度内,抓紧落实项目,确保用地指标供应。省市重点项目等项目用地指标,在市政府批准解决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后,先期调剂解决用地指标,全部予以保障。不足部分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奖励指标。对于市级重点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由县(区)政府(管委)组织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进行审核,并向市政府做出在6个月内完成项目供地承诺,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用地指标,确保项目用地需求。其他项目应尽量使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五年供地率超过60%或市政府确定的重要项目,由县(区)政府(管委)向市政府承诺在4个月内完成供地手续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争取、调剂用地指标,满足项目建设需求。
三、扩大补充耕地途径,确保实现占补平衡
(一)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强化补充耕地考核。县(区)政府(管委)要切实担负起补充耕地主体责任。补充耕地任务一经分解,县(区)政府(管委)要狠抓落实,按时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切实增加补充耕地供给。全市构建以县区平衡为主、市级统筹调剂为辅的占补平衡管理机制。年终以县区为单位汇总建设用地和补充耕地相关情况,形成考核结果,纳入市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考核内容,同时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扩大补充耕地途径,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扩大补充耕地途径,转变补充耕地方式,坚决防止盲目开发。通过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复垦等产生的新增耕地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创新实施方式,吸引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依据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工作,支持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投工投劳,加大补充耕地资金和人力投入,产生的土地收益可按照资金投入比例或约定分成方式共享。
  (三)完善占补平衡实现方式。项目建设占用耕地,在完成补充耕地数量基础上,补充耕地质量达不到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的,可通过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所提升的耕地质量补足。省确定的重大急需建设项目,市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可申请省级调剂解决。单独选址项目涉及占用耕地无法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可通过补改结合方式予以解决。国家铁路、高速公路和大中型水利水电等稳增长重点建设项目,可通过补充耕地和提质改造承诺制度予以解决,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补充耕地申请国家统筹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改进用地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转用征收方案一次性报国务院审批时,申报用地不必明确用地位置,不用上报标注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勘测定界资料,结合中心城区用地及经济发展趋势,上报中心城区用地规模,待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中心城区用地实施时,用地位置根据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安排,报省政府批准后具体落实,避免因项目规模、城镇规划等原因所造成的土地闲置。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费用、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单独选址类建设项目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审查,相应审查仅在用地报批阶段进行。不再提供土地勘测定界资料。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五、扩大有偿使用范围,改革完善供应方式
(一)采取灵活供地方式,促进公共服务项目投资建设。结合现有地价管理政策,依据土地取得成本、市场需求、产业政策,制定公共管理和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分别按照取得成本和比较优惠价格确定非盈利和盈利性质土地价格,在不增加用地成本的前提下,增加用地单位灵活性。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仍然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以外,鼓励、支持用地单位按照公共管理和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以利于后期土地融资、抵押等。支持县(区)政府(管委)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价格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确定。各县政府与北戴河新区管委在开展基准地价更新时,要同步制定支持公共服务项目建设的基准地价体系。
(二)改革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除房地产外,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用地可采取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待承租方投资工业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先租后让供应方式,或部分用地保持租赁、部分用地转为出让的租让结合供应方式。租赁供应方式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先租后让和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租赁土地具备出让条件时,市、县(区)国土部门应会同发改、规划、产业主管等部门共同研究拟订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实施,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根据各县区实际情况,实行产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政策。支持各地以土地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为小微型企业提供经营场所,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县(区)国土部门审核并报市、县(区)政府(管委)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拟安置的工业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和城市规划功能分区要求,在确定的工业集中区安排工业用地。
(三)科学合理确定出让底价。出让底价要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国家、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此类工业项目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
(四)制定旅游用地分类和基准地价体系,促进旅游项目建设。在对全市旅游项目用地进行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参考旅游项目性质和业态特点,依据各县区旅游产业招商引资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旅游地价体系。对于能够带动当地农村致富、农民增收的旅游景观、景区建设用地,在保障群众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照实际使用土地类别,以土地实际征收、租赁成本确定基准地价,支持旅游景观、景区建设。对于城乡规划用地范围以外景区建设的以开发企业持有经营、不以销售产权为目的的经营性用地,在现代服务业地价体系基础上,根据项目类型给予一定幅度优惠。
六、挖掘存量用地潜力,提高利用土地效率
   (一)明确城镇低效用地改造开发范围。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纳入改造开发范围。
(二)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改造开发。除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应当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外,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改造开发土地需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可不再增缴土地价款。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区)政府(管委)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改造开发需变更原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修改和用地手续。
(三)鼓励企业转型升级改造。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在5年之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5年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及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服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工业用地不涉及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减少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四)鼓励集中成片开发。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利用地块,申请集中改造开发。市、县(区)政府(管委)可根据申请,依法依规将分散的土地合并登记。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土地,可一并进行改造开发,但单宗零星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开发项目总面积的10%。低效用地成片改造开发涉及的零星新增建设用地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可纳入城市批次用地依法报批。
七、引导产业聚集发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
(一)推进工业产业项目向园区聚集。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乡)总体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新上的规模以上工业项目,除对资源、环境、地质等条件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都要进入开发区,着力推进新产业在开发区集中布局。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发挥新产业集聚集群发展的引领作用。支持以产业链为纽带,集中布局相关产业生产、研发、供应、上下游产品服务项目及公共服务项目。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在中心城市、制造业集中区域集聚发展。园区内部应按照规划引导、节约优先、优化配置、布局集中、产业集聚、提高效率的要求集中布置厂房,合理实施车间合并,提倡标准厂房,提高建筑层数,科学高效使用园区土地。
(二)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经市、县(区)国土部门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增加兼容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八、促进项目合法用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一)推进不动产登记规范化。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探索窗口建设新机制,开展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示范窗口创建活动,促进窗口建设规范化,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全面启动“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新模式,实行“一窗收件、内部流转、分头审批、一窗发证”并联办理和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五公开制度。运用“互联网+”模式,以不动产登记平台为基础,推动信息共享,通过业务流程改造,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走路”。在传统登记服务基础上适时推出网上申请、短信提醒、容缺受理、预约服务、延时服务、服务流动车等多项便民服务措施。通过简化登记流程、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业务联动、强化信息共享等方式,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
(二)促进项目依法依规用地。各县(区)政府(管委)要切实担负起依法依规管地用地及保护耕地的主体责任,项目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批准或者强令项目开工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发现、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主动向辖区政府提出处置意见。各县(区)政府(管委)要结合目前开展的例行督察问题整改及“双违”清零行动,认真组织开展违法用地整改工作,对于符合补办用地手续条件的项目,部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尽快按有关规定进行局部修改调整,处罚种类由限期拆除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变更为没收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处罚并履行到位,其中属于道路、公共公益设施及民生项目违法占用的土地不属基本农田的,可不再并处罚款。处罚到位后,要抓紧补办用地手续,彻底消除违法状态,维护良好的管地用地秩序。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