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5        发布机构:开发区管委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145/2018-155348

                                    中共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秦 皇 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乡处、各有关单位: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已经工委、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秦 皇 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11月7日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夯实“生态立区”基础,进一步强化工委、管委及其工作部门和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及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456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办发〔2016〕1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工委、管委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工委、管委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除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外,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本规定所称“齐抓共管”,是指工委、管委工作部门应当共同抓好生态环境保护,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责任、行业管理部门的直接监管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

本规定所称“综合治理”,是指工委、管委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组织等综合措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改善环境质量,防治环境污染,惩治环境违法犯罪,严处生态环境保护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确保各自辖区、系统内环境安全和稳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工委、管委及其工作部门和领导班子成员,乡(处)党(工)委、办事处及其班子成员。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 工委、管委共同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责任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工委、管委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工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和上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工委重要议事日程,工委会定期听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大事项。

(三)支持管委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从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等方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乡(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监察体系。

(四)进一步加大对工委、管委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权重,在把大气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污染减排三项指标纳入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工作中。

(五)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生态环境保护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落实对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治失职、渎职犯罪行为,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六)将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和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管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要职责:

(一)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对本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二)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列为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年度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及时安排部署和研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及事项。

(三)建立健全本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体系,逐级分解下达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指标,签订责任书,严格考核、严格兑现奖惩。

(四)结合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和产业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治理和污染减排,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五)进一步健全完善网格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强化乡(处)对本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切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关口前移、触角下延。

(六)组织、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深化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治理。

(七)逐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力度,各项基础设施、房建工程都要突出生态为先的原则。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八)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科学编制并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及时公布相关信息,确保辖区环境安全。

(九)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十)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必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能力建设,不断充实监管力量。逐步加强乡(处)、工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建设。

(十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十二)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监管责任。

第七条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在工委、管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等工作。工委、管委主要负责人担任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境局,具体负责本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管委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要求,按照本部门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运行、同检查、同考核。对下级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考核。对本系统、本行业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协调监督,消除盲区盲点,明确责任,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到实处。

第九条 机关各部门、各乡处、各有关单位要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例会制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负总责,要建立协调机制,形成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格局”的要求,工委、管委要定期听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汇报,研究分析本地生态环境保护形势,安排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工管委班子会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工委、管委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处)党政联席会议,每月至少研究1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及重要工作,及时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

第十一条 实行领导干部带队检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工委、管委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定期督导检查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工委、管委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调研或带队检查1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乡(处)党(工)委、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调研或带队检查1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工委、管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结合职责分工,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督导检查。

第十二条 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政府负责人月分析调度制度。针对大气、水污染防治、环境整治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管委负责人每月主持召开1次分析调度会议,针对每月空气、水较差的指标和环境整治工作中存在的环境问题逐一查找原因、明确措施、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国家、省、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出台后,将土壤环境质量一并列入月分析调度制度。

第十三条 实行生态环境质量月通报制度。在《秦皇岛日报·开发区周刊》和秦皇岛电视台《开发区新闻》栏目每月公布空气质量状况和排位情况。每月通报重点河流监测断面水质(COD、氨氮监测结果)和生态补偿金扣缴情况。国家、省、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出台后,将土壤环境质量一并纳入通报、奖惩和向社会公布的范围。

第十四条 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约谈制度。相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力以及有国家、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约谈暂行办法》中约谈情形之一的,由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组长、副组长)约谈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问题所在地乡(处)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实行突出环境问题挂牌督办制度,工委、管委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本区域内负责的突出环境问题处置工作,依法依规依程序对突出环境问题或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监督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 实行突出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工委、管委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不力,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导致严重影响和后果的,要调查分析原因,划清相应责任,依法依纪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 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制度。工委、管委每年年终向上级党委、政府书面报告环境质量改善、主要目标完成、环境综合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各相关部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工委、管委书面报告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遇有重要工作情况、突发环境事件等要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工委、管委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年度考核中,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述职,接受考核评议。

按照上级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下达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和管理目标,并对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检查、年终考核。管委及相关部门要对照上级政府下达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和管理目标,逐级分解落实,确保落到实处。

管委对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档次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在干部考核中,降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班子环保工作考核档次:

(一)年度内PM2.5、PM10、SO2等重要大气指标,COD、氨氮等重要水指标以及近岸海域海水水质指标同比不降反升的;

(二)年度内环境空气、水质量月排名进入过全市后三位的;

(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

(四)被市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约谈或挂牌督办、区域限批,或被市政府两次约谈的;

(五)被国家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六)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七)相关部门环境问题给全区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未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或责任书重点工作的;

(九)未按期限完成国家、省、市开展的水、大气、土壤等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的;

(十)大气、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违规或支出严重滞后,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国家、省、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出台后,列入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和降低考核档次内容的;

(十二)其他可以列入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和降低考核档次内容的。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工委、管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部门未履行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各项工作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二十条 应当追究工委、管委负责人责任的,由上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移交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应当追究工委、管委工作部门负责人责任的,由本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移交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调查;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需要问责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问责建议,报工委、管委同意后,按程序落实。问责方式、程序按照《秦皇岛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认定,依据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情况、履职条件、履职时间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