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04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政字〔2018〕2号        索引号:58/2018-110641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秦皇岛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秦皇岛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秦政〔2012180号)废止。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2018123     
 
 
 
 
 
 
秦皇岛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应急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二)编制依据《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河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灾害分级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秦皇岛市境内发生的应由市级政府组织处置的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本预案适用于较大及以下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五)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森林火灾事发地政府的作用,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2.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对森林火灾的快速应急能力。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3.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5.依靠科技,提升能力。加强森林防火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设备,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减少森林火灾损失,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六)预案启动条件。当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时,经市森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立即启动本预案:
    1.燃烧蔓延超过2小时仍未控制的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
    3.重点国有林区、林区居民地或重要设施构成重大威胁的森林火灾;
4.在省、市、县交界附近发生的森林火灾;
5.有关县区请求市政府、市森防指救助或市政府、市森防指要求市本级直接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的森林火灾。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市森防指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军分区副司令、市委农工委书记、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市林业局局长。
成员单位: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工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应急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旅游委、市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气象局、市无线电管理局、秦皇岛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武警市支队、武警三支队、承秦高速管理处、京秦高速管理处、沿海高速管理处、市供电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铁塔公司。
    (二)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市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本预案启动后,市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部门分工,积极配合火灾事发地政府扑救前线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秦皇岛军分区:负责组织建立民兵森林防火应急队伍,做好应急队伍的培训工作;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协调驻秦部队、武警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配合地方政府向军队上级单位申请就近调集兵力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市法院:负责组织和督促各级法院审判森林火灾案件。
市检察院:负责依法查处火灾所涉国家机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案件。
市委组织部:负责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结果落实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宣传和发布经市森防指审定的灾情及扑火动态信息;掌握并正确引导社会舆情。
市委农工委:负责全市秸秆禁烧工作的整体安排和组织协调。
市监察局:负责对违反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开展打击野外违法用火行为;负责森林火灾扑救现场的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疏导工作;与森林公安机关共同做好森林火灾案件调查工作。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导检查各县区及市森防指成员单位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工作。
市政府应急办:协助做好信息报送、应急救援物资调运、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项目纳入相关专项规划。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开设森林防火专题课,组织师生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小手拉大手”等宣传活动;做好重点森林火险区域内的中、小学生应对森林火灾的安全避险教育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开展殡葬管理及文明祭祀相关工作清理墓地易燃物,禁止墓地周围野外用火,开展林地内墓地外迁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中妥善安置灾民各项工作;负责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市财政局:负责本级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所需经费。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搞好公路两侧可燃物清理工作,严禁在公路两侧野外用火;负责森林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车辆保障。
市水务局:负责协调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在水库、湖泊等水源地取水的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在林区周边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负责农牧民野外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森林火灾扑救所需物资供应。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扑救森林火灾人员和灾民的医疗救护保障及疫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督导检查和行政执法。
市旅游委:负责督导全市A级景区森林防火宣传、扑火队伍建设、扑火物资储备、可燃物清理等森林防火工作;负责A级景区内游客及车辆疏散工作。
市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及扑火动态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做好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工作,适时向社会提供森林火险等级天气预报;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向扑火前线指挥部提供火灾发生地点的气象数据,做好气象服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助灭火工作。
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网络建设,做好扑救森林火灾中超短波应急通信频点保障工作。
秦皇岛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通信单位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武警市支队、武警三支队:按照市森防指指令,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京秦高速公路管理处、承秦高速公路管理处、沿海高速公路管理处:负责管辖路段森林防火工作,清理高速公路两侧可燃物,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野外用火;在防火期内为执行森林防火任务的车辆按规定免收相关费用。
秦皇岛供电公司:负责做好森林火灾易发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周边可燃物,并组织人员巡护,防止因线路老化、短路和林木挂碰等引发森林火灾。
中国联通秦皇岛分公司、中国移动秦皇岛分公司、中国电信秦皇岛分公司:按照市森防指指令,及时无偿播发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提供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负责清除林区内所管辖的电信设备周边可燃物,组织人员巡护,防止森林火灾发生。
    (三)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火办)设在市林业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本预案启动后,市防火办应当积极协调市森防指成员单位,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尽快扑灭火灾。
    1.综合调度。掌握火场信息、通报火灾情况,协调落实扑火力量、通信保障等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市级成员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2.技术咨询。召集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对火场态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火救灾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3.指导督导。协助和指导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协调县区解决火灾扑救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4.做好市政府、市森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扑救前线指挥部职责。
    各级政府要按照相关要求,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扑救前线指挥部。
    前线指挥部负责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下达森林火灾扑救指令,组织、协调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扑火、生活、医疗等物资供应。
火灾扑救过程中,参加扑火救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救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军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首长应当参加扑救前线指挥部,在统一指挥下,完成所承担的扑火任务。
     三、预警与监测
  (一)火险预测预报。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火险天气警报,针对可燃物含水率及当地火源、地形、可燃物类型等,市防火办对可能发生火灾的县区发布火险预报。火灾发生时,气象部门对火场气象变化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扑火决策提供辅助信息。
  (二)预警。预警分级、预警发布、预警响应按照《河北省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三)林火监测。市防火办应当利用省防火办林火卫星监测系统及市级飞机巡护和其他监测手段,及时掌握热点信息和火场情况;森林火灾发生县区利用视频监控、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动态。
  四、信息报告制度
各级防火部门接到卫星林火热点、航空观测火点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并及时逐级上报市防火办。
各级防火办接到火灾报告后,应当核实火灾情况,按照火灾报告规定逐级上报市防火办。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有关县区防火办应当将火灾发展情况、扑救情况、火场气象情况和森林受害情况立即报告市防火办:
    (1)森林受害面积1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或当日未灭的森林火灾;
    (3)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飞播林发生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5)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6)发生省、市、县交界的森林火灾;
    (7)需要市防火办协调支援的森林火灾。
    五、先期处置
    突发森林火灾后,乡镇、县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当地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扑救火灾,控制火势蔓延。
    六、火灾扑救
    (一)分级应急响应。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1.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发现森林火灾后,所在地县区应当按照本地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经县区全力扑救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火场持续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威胁集中连片集体林区的森林火灾。
    2)启动程序。火灾发生后,市防火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林业局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林业局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措施。火灾发生地主管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县区防火办统一组织协调。
    市防火办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及时掌握火情动态;加强航空监测,掌握火场发展趋势,及时报告火场发展情况;派出市直属森林消防大队支援火灾扑救;根据火场发展态势,做好火灾进一步蔓延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扑救力量。以火灾发生县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第一梯队,市直属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第二梯队全力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5)应急响应终止。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森林火灾事发县区向市防火办报告,市防火办提出建议,由市林业局决定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火场持续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有可能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发生在市内两县交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威胁国有林区的森林火灾;
    需要市防火办协调的森林火灾。
    2)启动程序。火灾发生后,市防火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林业局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林业局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地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县区防火办统一组织协调。
    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强化以下措施:
市森防指派出赴火场工作组协助指导火灾扑救;市防火办派出市直属森林消防大队支援火灾扑救;市森防指视火灾发展情况,决定是否调动其他县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行支援。
4)扑救力量。以火灾发生县区和市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第一梯队,其他县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第二梯队全力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5)应急响应终止。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森林火灾事发县区向市防火办报告,市防火办提出建议,由市林业局决定终止Ⅲ级应急响应。
    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出现火场持续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发生在国有林区的一般森林火灾;
    在邻省、市交界处发生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需要市森防指协调的森林火灾。
    2)启动程序。火灾发生后,市防火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森防指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措施。
    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防火办统一组织协调。
    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强化以下措施:
    市防火办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向相邻市县通报火灾情况;前线指挥部视火灾发展情况,决定是否调动军分区、武警部队等参与火灾扑救工作;市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市森防指成员单位做好开展森林火灾扑救的准备工作;县区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4)扑救力量。以火灾发生县区和市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第一梯队,其他县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第二梯队,军队、武警为第三梯队全力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5)应急响应终止。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森林火灾事发县区向市防火办报告,市防火办提出建议,由市森防指决定终止Ⅱ级应急响应。
    4.I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发生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出现火场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严重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发生在国有林区的较大以上森林火灾;
    需要市政府协调的森林火灾。
    2)启动程序。火灾发生后,市防火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措施。
    由市政府市长任总指挥,市森防指统一组织开展火灾扑救。
    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强化以下应急措施:
    市森防指指挥长率领副指挥长和相关的成员单位领导赶赴火场第一线,成立市政府扑救前线总指挥部,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市森防指视火灾发展情况,决定是否向省森防指提出调动其他市专业力量和物资参与火灾扑救的申请;配合省森防指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市森防指向成员单位统一发布灾情,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市防火办做好扑火物资增援工作;市气象局视情况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本市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时,在省森防指的指导下开展火灾扑救。
    4)扑救力量。以全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第一梯队,军队、武警为第二梯队,省森防指调动的其他市支援力量为第三梯队全力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5)应急响应终止。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森林火灾事发县区向市防火办报告,市防火办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决定终止Ⅰ级应急响应。
    (二)前线指挥部组成。
    突发森林火灾后,火灾发生地森防指按照职责分工立即成立指挥协调组(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森防指副指挥长、扑火专家组)、一线扑救组(林业局、军分区或武装部、武警部队)、通信报道组(宣传部、林业局)、火场案件侦办组(公安局、森林公安局)、火场医疗组(卫计委)、后勤保障组(县区政府、民政局、气象局、财政局、商务局、公安局、交通局、水务局、各高速管理处、各通信运营商)、治安维护组(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有序开展火情监测、收集信息、研判火势、上报火情,以及物资、扑火队伍、飞机灭火等增援工作,确保火场与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通信畅通,有序高效协调指导当地火灾扑救。
    (三)处置措施。
    1.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组织必须明确1名林业部门和防火办负责同志在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值守,做好前线指挥部和各级指挥中心信息沟通工作。
    2.扑火战略战术。
    1)在扑火战略上,要尊重自然规律,加强科学技术研究,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2)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
    3)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后勤保障、火场清理、火场看守责任制。
    3.扑火安全。扑火过程中,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时,要根据天气和火势的变化情况,合理安排科学部署确保扑火救灾人员的安全。
    4.重要目标保护。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A级景区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以水灭火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5.医疗救护。火灾发生后,根据相应级别,派出医疗救护卫生小组,携带救护车会同扑火队员第一时间赶赴火场,靠前设置救护点,开展救护工作,提供医疗服务,及时救治伤员;加强卫生防疫,组织处置可能发生的伤情、疫情。
    6.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7.扑火力量。
1)扑火力量的组成。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以半专业队伍、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为辅,以经过专门训练的应急扑火队伍及火灾事发地群众组成的扑火力量为补充。
严禁动员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妇女参加扑火工作。严禁未穿戴个人防护用具的人员直接扑打明火。
    2)扑火力量的调动。发生森林火灾后,事发地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当快速反应,重兵出击。在火势不能有效控制时,应当就近调动其他专业力量和应急力量,必要时就近调动半专业力量和经过专门训练的群众力量。
在需要跨县区调动增援力量时,市森防指根据实际决定并组织增援力量调动。增援的灭火力量原则上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军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为辅;以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8.人工影响天气。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依据扑救前线指挥部的指令,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9.火灾案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由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未设森林公安机构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案件查处。
    10.火场清理和看守。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四)火场评估。秦皇岛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市防火办对森林火灾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综合研判火场态势,提出应对建议,协调指导扑救前线指挥部扑救火灾。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防火办根据火灾扑救过程和当地火灾综述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客观总结分析,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五)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危害程度和扑救进展情况,市防火办分析评估后,向市森防指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经批准后逐级加强处置措施。
    (六)社会动员。火灾事发地政府和扑救前线指挥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和动员当地干部群众等社会力量参与后勤保障、余火清理、火场看守等工作。
    (七)信息发布。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人心安定和公共利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有关森林火灾的信息和传言。
    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及其扑火动态信息的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森林火灾及其扑火动态信息,由森防指审定后发布。
    (八)应急结束。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七、后期处置
    (一)灾后评估。火灾扑灭后,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测量火场面积、森林受害面积,绘制火场面积图,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调查统计结果报告本级政府、并上报市防火办。
    (二)善后处置。森林火灾事发地县级政府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征用的劳务和物资、装备给予补偿,并及时返还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损坏或者丢失的,事发地县级政府应当负责修复或依法予以补偿。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被抽调参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其工资和奖金由原单位照发,原福利待遇不变;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和村民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因参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其抚恤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恢复重建。森林火灾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地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当地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四)工作总结。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区防火办要及时进行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扑火救灾的成功经验、应当汲取的教训和今后的改进措施,并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火办。
    八、综合保障
(一)后备力量保障。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并在重点装备专业队伍的同时,重视其他应急扑火队伍的装备工作,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力量参加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
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时,按照市森防指要求,组织各县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执行跨区域增援任务。
    (二)经费保障。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三)扑火物资储备保障。各级防火办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置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各级防火办要收集、掌握有关扑火机具、装备生产企业的生产潜力信息,通过建立森林火灾应急物资的快速生产启动和紧急调用机制,实现扑火物资的动态储备。
    购置、储备高压接力水泵、传递式移动蓄水池和输水管、高压细水雾灭火器等以水灭火装备,提高以水灭火装备水平。
    (四)居民点及群众防护保障。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在居民点受到火灾威胁时,要及时采取有效的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火灾事发地群众的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五)通信保障。各级政府及其防火办应当组建有线和无线通信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省与市、县以及重要林区互通,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森林火灾应急通信系统。
  (六)技术保障。各级气象部门要为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影响天气等技术服务;有关森林防火专家应当为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并按照各级森防指的统一安排参加火灾现场的灭火技术指导工作。
    九、监督管理
    (一)培训演练。各级森防指要有计划地开展对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及林区干部职工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工作,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修改和完善,改进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二)火灾预防。各级森防指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严厉打击野外违法用火行为;有计划地清除可燃物,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监督检查,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防火道路和以水灭火水源地,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将隔离带开设位置标绘上图,以备应急,全面提高当地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扬奖励,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的人员需要追认为烈士的,依据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工作不力、火灾多发、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乡镇,依照秦皇岛市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实施办法》实行重点管理。对因失职渎职造成森林火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附则
  (一)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二)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预案管理。本预案是秦皇岛市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各县区防火办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预案实施后,由市森防指定期组织评估,并视情况及时修订后报市政府批准。
本预案由市防火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秦皇岛市森林防火应急队伍及装备明细表
2.河北省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