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04-20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政发〔2018〕7号        索引号:58/2018-145313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国有企业现状,现对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通过采取增资扩股、转让国有产权(股权)、依法破产、解散等方式改制、退出的市属国有企业(含事转企单位)
二、基本原则
(一)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坚持依法依规,按照国有资产交易规则,科学评估国有资产,完善市场定价机制,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强化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监管,防止暗箱操作、低价贱卖、利益输送、化公为私、逃废债务,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二)宜改则改,稳妥推进。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确保改制规范有序进行。
(三)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保障职工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改制方案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三、企业改制工作基本程序
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的规定,规范运作。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监管部门)负责聘请法律顾问或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改制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把关。具体工作程序包括:
(一)提出改制申请。企业监管部门向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事改企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改制申请。改制申请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账面资产、负债情况,人员构成情况)、改制的基本思路、职工安置方式、改制后企业发展的初步设想。
(二)改制申请的审批。市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会议审核改制申请,出具企业进入改制程序的批复意见。
(三)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企业监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审计,依照《秦皇岛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试行)》,由市国资委对企业监管部门提出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下达不良资产核销批复。
(四)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市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资委)负责选聘、企业监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所涉费用从国有资本收益中列支;市国资委负责对资产评估报告予以核准或备案。
(五)制定改制方案。企业监管部门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产、负债及人员构成情况等)、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情况;改制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等。
(六)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企业监管部门组织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讨论企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涉及就业安置等职工切身利益的,要依法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七)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批及拖欠费用审核。市人社局负责对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予以审批,同时对涉及职工安置费、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以及各项伤残补助费用等事项予以审核;市国资委对企业拖欠的其他费用事项予以审核。
(八)进入交易程序。国有企业产权(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改制,严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实施。
1.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1)确定底价。企业监管部门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产权(股权)转让底价。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2)披露信息。由企业监管部门负责在产权交易场所规范披露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如确需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应在信息披露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3)组织竞价。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4)草签合同。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先行草签《产权(股权)转让合同书》,并报市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5)审批确认。市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草签的《产权(股权)转让合同书》进行初审后,呈报市产权交易联审会联审;市政府出资企业、改制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重要国有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合同书》,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6)签订合同。市政府批复下发后,由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出让方和受让方正式签订《产权(股权)转让合同书》。
7)办理变更手续。依据《产权(股权)转让合同书》,市行政审批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人社局、房管局、财政局办理包括工商、税务、社保、房产、土地及其他资产的变更手续。
2.企业增资扩股
1)确定增资额及股权比例。依据评估报告确定增资额及股权比例。
2)信息披露。由企业监管部门负责在产权交易场所规范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
3)选定投资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企业监管部门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4)草签增资协议。投资方选定后,企业监管部门、增资企业与投资方草签《增资协议》,并报市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5审批确认。市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企业改制方案、草签的《增资协议》进行初审后,呈报市企业产权交易联审会联审;市政府出资企业、改制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重要国有企业《增资协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6)签订《增资协议》。市政府批复下发后,由市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企业监管部门、增资企业与投资方正式签订《增资协议》。
7)对外公布结果。《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
8)办理变更手续。依据《增资协议》和交易凭证,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四、职工安置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一)关于破产、解散企业的职工安置
破产、解散的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应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离退休人员、未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及在法律规定医疗期内的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工资发放等管理、服务工作由托管方负责。
1.离休干部的安置。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费用按我市规定标准按年缴纳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统筹的离休干部养老金统筹项目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统筹外项目及所需其他费用,由托管方据实向财政部门申报后发放。
2.退休人员的安置。参加统筹的退休人员养老金统筹项目由养老保险机构负责发放。企业负担的福利费、独生子女奖励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大病医疗保险费等法律政策规定的费用,由托管方据实向财政部门申报后发放。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按全市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托管方据实向财政部门申报后一次性缴纳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3.在职人员的安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在职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累计合并计算。
4.因工伤残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人员安置。因工伤残职工相关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相关待遇属于社保基金支付的,由社保基金支付,不属于社保基金支付的由托管方据实向财政部门申报后发放。在法律规定医疗期内的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人员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履行完成破产清算程序后,对法律规定可从破产变现资金中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用,在破产财产变现后及时将该笔费用返还市财政。
(二)关于产权(股权)转让企业职工安置
国有企业产权(股权)转让后,仍然保留国有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收购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员接收原企业职工,职工要依法与企业变更劳动合同,转让前与转让后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国有企业产权(股权)转让后,变更为国有参股或国有全部退出的,按照以下方式妥善安置职工:
1.离休干部、退休人员的安置。离休干部和退休人员由改制后企业负责管理;除应由养老保险机构负责之外所需费用,由改制后企业负责筹措解决。
2.对愿意留在企业继续工作的在职职工要依法与企业变更劳动合同,产权(股权)转让前与转让后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对不愿意继续留在企业工作的职工,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企业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所需费用从产权(股权)出让收益中列支,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因工伤残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人员安置。因工伤残职工相关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相关待遇属于社保基金支付的,由社保基金支付,不属于社保基金支付的由改制后企业负责发放。在法律规定医疗期内的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人员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增资企业职工安置
企业增资后变更为国有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应全员接收企业职工,不再变更劳动关系,增资前与增资后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企业增资后变更为国有参股的,按照以下方式妥善安置职工:
1.离休干部、退休人员的安置。离休干部和退休人员由改制后企业负责管理;除应由养老保险机构负责之外所需费用,由改制后企业负责筹措解决。
2.对愿意留在企业继续工作的在职职工要依法与企业变更劳动合同,增资前与增资后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对不愿意继续留在企业工作的职工,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企业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发放经济补偿金,所需费用由改制后企业负担,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因工伤残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人员安置。因工伤残职工相关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相关待遇属于社保基金支付的,由社保基金支付,不属于社保基金支付的由改制后企业负责发放。在法律规定医疗期内的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人员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政策
(一)关于住房补贴问题
改制企业职工住房补贴一律不予考虑。
(二)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问题
通过产权(股权)转让或企业增资,改制时选择留在企业继续工作(含选择离岗退养职工)的职工,其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由改制后企业负担;改制时选择离开企业的职工以及采取企业破产、解散方式改制的企业职工,在离开企业后未能实现再就业的,其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按照市人口计生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市属改制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发放工作的通知》(秦人口联〔20133号)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改制企业资产处置问题
1.对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有确切证据不能收回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核销。
2.产权(股权)转让企业除职工住宅和学校外的非经营性资产应列入改制范围,也可以留在企业由购买者有偿使用,年租金可在3年内按应缴纳租金标准的50%收取,3年后按正常租金收取。企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这部分资产使用的监督。
3.改制企业职工住宅凡未参加房改的,交由企业监管部门管理。
4.改制企业依据市政府批复及相关文件办理土地手续时,改制企业占用的原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以有偿方式使用。
5.改制后企业租赁使用原企业土地的,年租金可在3年内按应缴纳租金标准的50%收取,3年后按正常租金收取。
6.土地出让金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依规上缴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安置职工等规定支出。
六、其他
1.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下发的有关国有企业改革文件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各县区可依据本意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的相关政策。市属集体企业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3.本意见印发前已批准改制的企业不再按本意见调整。
4.本意见由市国资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