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优化城市区市政道路、桥梁建设工程审批流程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14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秦政办字〔2017〕36号 索引号:58/2018-161836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秦皇岛市优化城市区市政道路、桥梁建设工程审批流程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4月7日
秦皇岛市优化城市区市政道路、桥梁建设工程审批流程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区市政道路、桥梁建设工程审批速度,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照其他地市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结合市情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城市区市政道路、桥梁建设工程。
第二条 项目立项阶段的优化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等咨询服务类机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服务费市级20万元、区级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确定;服务费市级20万元、区级10万元及以上的实行政府采购。
(二)道路翻修、道路绿化、桥梁改造等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不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及报批等工作。此类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和概算,国土、规划部门出具同意开展下步工作的意见函,发改部门依据市政府印发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通知或会议纪要直接批复基建计划。
第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优化
(三)依据《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后,规划部门即予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红线图,办结时限调整为3个工作日。
(四)不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不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依据房屋征收部门审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不再单独进行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已经列入环境影响评价豁免名录的项目,不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他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
(六)资金落实表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要件,发改部门以市政府印发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通知或会议纪要作为项目资金来源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完成资金落实表报批手续。
(七)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用地红线图后,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土部门3个工作日内出具土地预审意见。对于部分用地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不涉及基本农田的情况下,超出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且超出面积不大于单个地块面积1%,边界不超出5米的,可以按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具土地预审意见。
(八)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工作,评估意见作为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
第四条 初步设计阶段优化
(九)取消财政部门对项目概算的评审,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报发改部门审批。
(十)项目单位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规划部门即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限调整为3个工作日。
第五条 招投标阶段优化
(十一)项目用地符合征转用等政策要求的,在完成征转前,国土部门先行出具同意进行下步工作的意见函,规划部门据此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十二)在土地手续办理过程中,不能出具正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的,规划部门先行出具同意进行下步工作的意见函,建设部门据此开展招投标工作。
(十三)招投标阶段,报审预算标底等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财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备案通知书;5000万元至10亿元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备案通知书;10亿元以上的特大项目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备案通知书。
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对土地、环评、工程规划、资金落实等采取容缺限时补办的事项,项目建设单位务必依法依规完善补齐相关手续,否则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凡是手续不全擅自开工的,按违规建设行为查处。
县、区财政投资的市政道路、桥梁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