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乡规划决策工作制度(2017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29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政办字〔2017〕91号 索引号:58/2018-162509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秦皇岛市城乡规划决策工作制度(2017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抚宁区可根据《秦皇岛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实施方案》,待三年过渡期满或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后(以先到日期为准),再执行《制度》中关于“第二章第三条第九款”及“第三章第十二条第五款”中的相关要求。
2017年6月16日
秦皇岛市城乡规划决策工作制度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工作,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秦皇岛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秦皇岛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联审会(以下简称市联审会)。市规划委员会、市联审会是市政府实施全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对城乡规划及重要项目进行逐级审查。秦皇岛市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家委员会),是市规划委员会、市联审会的咨询机构,根据市规划委员会、市联审会的需要,负责对有关城乡规划及建设项目进行技术咨询、审查、论证,并提出咨询、审查、论证意见。
第二章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第三条市规划委员会主要审议事项
(一)审议、审定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二)审议、审定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省级(含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总体规划;审议、审定昌黎县空港产业园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审议、审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
(四)审定城市各项专项规划、总体城市设计及近期建设规划;审定重点地段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
(五)审定各县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乡总体规划(县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
(六)审定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七)审定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规范;
(八)审定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及其规划条件,审议、审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容积率或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规划调整;
(九)审定北戴河近、中海地段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定北戴河新区滨海新大道及戴河大街以东区域地上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建单体方案、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建建筑群规划方案,以及地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或占地50亩(含50亩)以上的居住小区的规划方案;审定上述区域外的城市规划区(暂不含昌黎县城)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建单体方案、地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建建筑群规划方案,以及地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占地100亩(含100亩)以上的居住小区的规划方案;
(十)审定对城市景观、古城保护、风景名胜和自然资源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纪念性或处于规划区内制高点的构筑物(如电视塔、纪念碑、城市雕塑)规划方案;
(十一)审定市联审会认为需要提请研究或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要求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党政委员、专家委员和公众委员组成。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各位副市长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分管城乡规划的副主任、副主席担任;其余党政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城乡规划的副秘书长,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和北戴河新区管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单位名单附后);专家委员由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市政交通、风景园林、产业发展、生态环保、历史文化、艺术设计等方面专家担任,公众委员由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担任:设办公室主任1名,由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兼任。
第五条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处理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等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录音)和会议纪要起草等工作;
(三)负责市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市规划委员会以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委员会主任会议形式讨论决定审议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一)全体会议。全体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其中审议、审定市城乡规划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各县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乡总体规划(县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及总体城市设计等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全体会议。会议由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市规划委员会全体党政委员、两名公众委员(不含副主任)和两名专家委员参加,参会委员不得少于应参会人数的2/3。
(二)主任会议。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报请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参加会议的副主任及委员不得少于应参会人数的2/3。市发改委、市旅游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人防办、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水务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园林局、市公安消防支队为市规划委员会常设委员单位,应全程参加主任会议。其他参会党政委员应根据审议议题内容需要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报请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应有两名公众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一名,不含副主任)参加。视议题情况,可邀请1-2名专家委员参加会议。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市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应邀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驻秦皇岛市城乡规划督察员列席。
第七条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基本议事程序
(一)各委员单位就拟提请会议审议的事项,向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同时报送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凡需提交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会前须经专家审查会论证,原则上应提供由不同设计单位设计的两套以上的规划方案;
(二)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将拟审议事项有关材料和会议日程安排草案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协调筹备会议;
(三)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和会议日程安排提前送至参加会议的主任、副主任;
(四)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市人大、市政协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一名做为公众委员参加会议;
(一)各委员单位就拟提请会议审议的事项,向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同时报送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凡需提交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会前须经专家审查会论证,原则上应提供由不同设计单位设计的两套以上的规划方案;
(二)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将拟审议事项有关材料和会议日程安排草案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协调筹备会议;
(三)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和会议日程安排提前送至参加会议的主任、副主任;
(四)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市人大、市政协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一名做为公众委员参加会议;
(五)会议主持人按会议日程主持会议,所有与会委员均需履行签到手续;
(六)审议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设计单位)向市规划委员会汇报审议事项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七)参加会议所有委员必须对会议审议事项明确表态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其中,对于在讨论过程中争议较大或需进行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比选的,采取实名票决制的方式进行,各委员须表决赞成或反对,不设弃权票。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应参加会议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六)审议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设计单位)向市规划委员会汇报审议事项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七)参加会议所有委员必须对会议审议事项明确表态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其中,对于在讨论过程中争议较大或需进行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比选的,采取实名票决制的方式进行,各委员须表决赞成或反对,不设弃权票。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应参加会议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市规划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说明原因,并将委托参会人员名单告知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坚持回避原则。审议的项目与委员个人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
第十条市规划委员会的会议纪要,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会议纪要需印发至参加会议的各党政委员单位。
第十条市规划委员会的会议纪要,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会议纪要需印发至参加会议的各党政委员单位。
第十一条经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项目,要按法律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章 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联审会
第十二条市联审会主要审议事项
(一)审议、审定涉及容积率和不符合土地使用兼容性调整的局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审议、审定市区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
(三)审定供水、排水、供热、供电、燃气、环卫等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选址及规划方案;
(四)审定对外交通场站设施、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红线50米以上城市道路以及立体交通设施的规划选址和规划方案;
(五)审定山海关古城保护区、协调控制区规划方案;审定北戴河新区滨海新大道及戴河大街以东区域内除需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其它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定除北戴河近、中海地段及北戴河新区滨海新大道及戴河大街以东区域外,其余城市规划区(暂不含昌黎县城)内地上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的高层公建单体或地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建建筑群规划方案,以及地上建筑面积5—10万平方米或占地50-100亩(含50亩)的居住小区规划方案;
(六)审议、审定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房屋征收项目的确定和年度城中村及老旧小区改造计划;
(七)研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涉及改变建筑外立面和功能问题;
(八)研究市联审会主任或联审会成员单位需审议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市联审会设主任一名,由市政府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副秘书长,城建系统相关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各县区政府、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和北戴河新区管委分管负责同志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担任(成员单位名单附后)。
第十四条市联审会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处理市联审会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联审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等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市联审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录音)和会议纪要起草等工作;
(三)负责市联审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市联审会由联审会主任主持,视工作需要,经报请联审会主任同意后可随时召开。
(一)负责市联审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等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市联审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录音)和会议纪要起草等工作;
(三)负责市联审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市联审会由联审会主任主持,视工作需要,经报请联审会主任同意后可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市政府分管城市规划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交通局、市人防办、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园林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相关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一名人大代表、一名政协委员应全程参加联审会,各县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可视会议议题情况由市联审会办公室报请会议主持人决定是否参加会议。根据会议审议内容需要,经市联审会主任同意,可视情况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如涉及到市直相关部门主办的议题,应邀请其主管市领导参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市联审会应邀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驻秦皇岛城乡规划督察员列席。
第十七条市联审会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说明原因,并将委托参会人员名单告知联审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市联审会坚持回避原则,审议的项目与成员个人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成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市联审会主任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会议基本议事程序
第十九条会议基本议事程序
(一)各成员单位就拟提请市联审会审议的事项,向市联审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同时报送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
(二)市联审会办公室将拟审议事项有关材料和会议日程安排草案报市联审会主任同意后,协调筹备会议;
(三)市联审会办公室负责将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和会议日程安排提前送至市联审会主任;
(三)市联审会办公室负责将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和会议日程安排提前送至市联审会主任;
(四)市联审会办公室提请市人大、市政协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一名参加会议;
(五)市联审会主任按会议日程主持会议,所有与会成员均需履行签到手续;
(六)审议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设计单位)向市联审会汇报审议事项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提问;
(七)参加会议所有成员必须对会议审议事项明确表态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应参加会议成员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市联审会的会议纪要,由市联审会办公室起草,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任签发。会议纪要需印发至参加会议的各成员单位。
(五)市联审会主任按会议日程主持会议,所有与会成员均需履行签到手续;
(六)审议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设计单位)向市联审会汇报审议事项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提问;
(七)参加会议所有成员必须对会议审议事项明确表态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应参加会议成员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市联审会的会议纪要,由市联审会办公室起草,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任签发。会议纪要需印发至参加会议的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经市联审会审定的项目,要按法律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章 市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市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查、论证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总体规划;
(二)审查、论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审查、论证城市各项专项规划、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四)审查、论证各县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城乡总体规划(县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
(五)审查、论证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六)审查、论证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七)审查、论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容积率或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规划调整;
(八)审查、论证需提交市规划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
(九)审查、论证市规划委员会、市联审会及其办公室认为需要专家审查、论证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市专家委员会审查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召集并组织。
第二十四条参加会议的专家,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议内容确定,但每次需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并由参会专家推举一名专家作为组长主持专家审议程序。参加会议的专家委员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前确定,市内外专家委员原则应从相关行业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或在本行业具有重要影响与作用的人员中选取。市规委会办公室可在以上范围中选取部分人员组成专家库,并根据工作需要实时更新。其中,审查、论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容积率或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规划调整问题的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五条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可视审查、论证项目的有关情况,将项目材料邮寄给参加会议的各位专家委员,专家委员可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会议可视审议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会议对审议内容应作出表决,审议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市专家委员会审查会议坚持回避原则,凡所审查、论证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九条市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由专家委员会全体成员认可,现场应形成纪要,并由专家组长签字确认。其中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容积率或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规划调整的,需由参会全体专家签字确认。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市规划委员会、市联审会议定的涉及建设项目的事项,在后续审批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或在两年内未履行下步手续的,需重新列会研究。
第三十一条市规划委员会已决策的事项,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推进落实。市规划委员会闭会期间,市规划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决策事项,任何个人无权审批。
第三十二条视机构调整和人员变动情况,市规划委员会委员及市联审会成员(含单位)名单应随时调整更新。
第三十三条市规划委员会党政委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市联审会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因故无法参会并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同意的,应由该单位其他一名副县级以上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代表参会单位对审议议题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对表决意见负责。
第三十四条专家会议经费应列入年度市级政府预算。
第三十五条本工作制度条款的解释权属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本工作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秦皇岛市城乡规划决策审批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秦皇岛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党政委员单位名单
2.秦皇岛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联审会成员单位名单
附件1
秦皇岛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党政委员单位名单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旅游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水务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林业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体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信访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园林局、海港区人民政府、北戴河区人民政府、山海关区人民政府、抚宁区人民政府、昌黎县人民政府、卢龙县人民政府、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北戴河新区管委
附件2
秦皇岛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联审会成员单位
名 单
市城乡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市园林局、市公安消防支队、海港区人民政府、北戴河区人民政府、山海关区人民政府、抚宁区人民政府、昌黎县人民政府、卢龙县人民政府、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北戴河新区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