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18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政字〔2017〕35号        索引号:58/2018-085729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秦皇岛市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201784

秦皇岛市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省级统筹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冀政字20177号),明确市、县(区)政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责任,强化预算约束,加大财政投入,完善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基金收入增长幅度和质量,提升基金保障能力,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市本级及所辖县(区,含省财政直管县)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和基金安全平稳运行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组织市本级和所辖县()贯彻落实企业养老保险政策,承担市本级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欠费清缴和确保发放工作,指导所辖县(区)加强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和欠费清缴,对基金收支有结余的县区要按照规定及时上解,对基金收支有缺口的县(区)按照规定拨付省级统筹基金补助,对市本级基金收支缺口承担财政补助责任,督导县(区)政府按政策落实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财政补助和确保发放责任,对县(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县(区)政府对本地企业养老保险工作负直接责任。具体负责本县(区)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欠费清缴和确保发放工作,统筹安排上级补助资金,对本县区基金收支结余及时上解,对本县(区)基金收支缺口承担财政补助责任。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大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和欠费清缴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征收增长幅度和质量,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应负担的企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当地政府预算,及时足额划入当地财政专户,统筹安排省级统筹基金补助和财政补助,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推动落实。
财政部门负责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财政补助足额到位。
地税部门负责加强基金征缴,做好欠费清缴工作。
民政、审计、发改、国资监管、工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负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基金收入稳步增长。
第二章 基金调剂方式
第六条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调剂方式调整为市对县(区)调剂模式。县(区)收支结余上解到市,收支缺口需省级统筹基金补助部分由市予以调剂。
第七条 市对县(区)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补助方式调整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分级收支管理,市、县(区)分别进行会计核算。20176月底前县(区)暂存的省级统筹基金全部核算完毕并进行清理后,由市对县区1-6月份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差额结算,定额补助及调标款不足部分由市级予以补齐,超出当年定额补助及调标款的结余全部上缴市级财政专户。
第八条 基金收支预算有结余的县(区),将基金结余按月上解到市,前11个月可根据实际收支情况上解,12月份按当年调整预算数进行清算,未完成预算导致当期基金结余不足上解的,按照预算差额由同级财政补足后上解,超预算形成的基金结余暂留存本级。县(区)收支缺口需省级统筹基金补助部分由市级按季度予以拨付,第四季度按调整预算数进行清算。
第三章 缺口分担
第九条 市、县(区)政府要按照《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冀政字20177号)规定,承担企业养老保险确保发放责任。基金收支缺口由省级统筹基金补助和财政补助共同分担。
第十条对因财政困难不能确保财政补助足额到位的省财政直管县,由省级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困难实际,结合征缴收入完成情况和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规模等因素,给予一定补助。对财政困难的市管区给予一定财政补助。
第十一条 省级统筹基金补助包括定额补助和调标补助。定额补助根据市本级和各县(区)2016年决算收支缺口,综合考虑各地实际情况确定,以后年度一般不再调整。调标补助按照2017年及以后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新增支出的一定比例计算,年度累加。抚养比≤2的,为85%2<抚养比≤3的,为75%3<抚养比≤4,为65%,抚养比>4的,不予补助。调标补助以后年度视省对我市的调标补助比例及额度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定后可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基金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各县(区)按市下达的任务指标编制本地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
    按照“规范统一、明确责任、收支平衡、科学高效”的原则,各县(区)根据市下达的审核意见编制本地预算,基金预算一经批准,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按照省统一部署,由市组织实施。
第五章 基金筹资渠道及监管
第十三条 进一步加大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落实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扩面征缴联动工作机制,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以小微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农业转移人口、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提高参保率和缴费率,提升增收幅度和征收质量,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相关职能部门对未按时足额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的单位,依法责令其足额缴纳,对拒不参保、恶意欠费的实行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建立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补充社会保险基金渠道,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时,划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补充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通过市、县(区)政府划拨部分国有资本,拍卖、出租政府公共资源资产等方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第十五条 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加强对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的全过程监管。建立安全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加强经办风险管理,规范管理行为,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基金安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和相关政策,对违反养老保险政策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对在预决算编制中弄虚作假、套取省级统筹基金补助的,追回套取基金形成的缺口由同级政府补贴,并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以及审计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余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综合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把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和确保养老金发放工作纳入县(区)政府考核指标,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考核目标任务认真落实,不能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评优评先一票否决。市、县(区)政府要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奖罚机制,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予以奖励;对扩面征缴、欠费清缴、确保发放等工作不力的,通报批评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十九条 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每年对市本级及县(区)预算年度内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欠费清缴、参保缴费质量等工作绩效完成情况、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确保养老金发放情况、基金安全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预决算编制执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综合绩效系数。绩效考核结果与省级统筹基金补助挂钩,绩效较差的相应扣减省级统筹基金补助,由此形成的缺口由当地政府补足。
第二十条 市、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基层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服务设施,根据工作实绩对经办机构予以经费奖励,大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政府设立征收奖励专项资金,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给予经费补助,用于推动基金征收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市本级经费奖励办法为,按预算年度征收计划的0.05%核定补助经费,超过计划增收部分,按增收额0.1%核定补助经费;完不成收入计划的,在年度征收计划的0.05%核定补助经费基础上按减收额0.1%核减补助经费。
市地税局征收经费核定办法执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秦政[2008]75号)文件精神,各县区比照市本级执行。
各县(区)可结合自身情况,自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常务副秘书长、市人社局局长为副组长,市财政、地税、审计、发改、国资、民政、工商、公安、法院、总工会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各县(区)应当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11日施行。之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