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和《秦皇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30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政办字〔2017〕95号 索引号:58/2018-090420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秦皇岛市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和《秦皇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7年6月22日
秦皇岛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 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强化我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预警预报工作,提高预防和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河北省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
《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
《河北省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
《秦皇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秦皇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秦皇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管辖海域及沿岸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预报、预警和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完善的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应急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指挥部(简称指挥部)负责较重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海洋和渔业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海洋和渔业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海洋和渔业局局长
成 员: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务局、安监局、民政局、卫计委、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地震局、武警秦皇岛市支队、公安局、广播电视台、秦皇岛海事局、秦皇岛市港航管理局、电力公司、网通公司、移动公司等有关职能部门及有关县、区政府的负责同志任指挥部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海洋和渔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海洋和渔业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海洋和渔业局主管局长担任。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较重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领导和监督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县区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2.2.日常工作机构
市海洋和渔业局是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汇集、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协调有关县区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救灾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应急监测预报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应急监测预报工作组由河北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及各成员单位监测监视、预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现场观测、监测工作,并进行全市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监测预警报实时资料的采集、传输、预警报制作等工作。及时向办公室或指挥部报告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发展趋势。
(2)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评估工作。
2.4应急专家组及主要职责
应急专家组由海洋环境监视监测、预报预警、应急管理、应急处置、法律法规等专业专家组成。
职责:
(1)向应急指挥部提供咨询建议。
(2)对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成因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
(3)参与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
(4)依托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应急技术储备。
2.5部门职责
市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做好特别严重、严重、较严重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配合县、区人民政府做好一般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5.1 市海洋和渔业局:承担全市处置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按有关规定向指挥部报告灾情信息;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及时向沿海渔民、养殖户和其它涉渔单位和个人发布避让灾害信息和防灾措施,组织开展海洋捕捞渔船、渔港和浅海、滩涂水产养殖抢险、救助工作;负责制定港口预防自然灾害的预案,并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灾害发生时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调查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向指挥部报告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2.5.2市发改委:负责协调灾后重建项目。
2.5.3 市水务局:参与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警会商;组织和督促县区水利主管部门开展沿岸和河口水利设施在风暴潮、大浪等灾害发生时的防护、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市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指挥部汇报防御灾害信息。
2.5.4市安监局:接到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预警信息,及时通知可能要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相应防灾措施。
2.5.5市民政局:协助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安排好灾民基本生活,及时向市处置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指挥部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2.5.6市卫计委:组织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携带必要的卫生医疗器械、药品,及时赶赴灾区投入抢救治病和防疫工作;及时向市处置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指挥部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2.5.7 市气象局:参与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警会商;收集有关气象信息,做好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期间气象预警预报;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 12 小时降雨和天气状况,并每3小时向市处置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指挥部汇报。
2.5.8市广播电视台、网通公司、移动公司:负责保障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监测、预警报,抢险救灾以及灾后重建的通信畅通,保障通信人员和设施安全。保障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
2.5.9市电力公司:组织灾区供电部门进行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全力保障灾区医院、重点工程、市政设施、军事等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及时向市处置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指挥部报告电力供应和抢险情况。
2.5.10秦皇岛海事局:参与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警会商;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处理船舶污染事件。在风暴潮、海冰等海洋灾害发生时,组织指挥在港相关船舶采取应急安全措施,并对海上遇险船舶和人员进行救助。
2.5.11秦皇岛军分区:参与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警会商。根据需要,组织预备役部队和协调现役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处置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指挥部通报部队抢险救灾情况。
2.5.12市公安局:参与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警会商,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2.5.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道路畅通;组织运输单位保障救援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
2.5.14市财政局:积极筹措资金,及时拨付应对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急需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15市地震局:负责提供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2.5.16沿海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可以参照市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3.预警与预防机制
3.1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预防预警技术支持
由河北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牵头,组织气象、水文、地震、防汛等相关部门的技术力量组成预警技术支持系统。负责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监测、实时资料的采集、传输、会商、预警报制作。
3.2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消息发布标准
3.2.1风暴潮灾害预警启动标准
风暴潮预警报分为Ⅰ、Ⅱ、Ⅲ、Ⅳ四级预警报,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风暴潮灾害Ⅰ级警报(红色)。
受热带气旋(包括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下同)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1个或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达到红色警戒潮位时。(红色警报85高程警戒潮位值为163厘米,潮高基准面核定为255厘米。)
(2)风暴潮灾害Ⅱ级警报(橙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1个或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达到橙色警戒潮位时。(橙色警报85高程警戒潮位值为144厘米,潮高基准面核定为255厘米。)
(3)风暴潮灾害Ⅲ级警报(黄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1个或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达到黄色警戒潮位时。(黄色警戒潮位值为126厘米,潮高基准面为218厘米。)
(4)风暴潮灾害Ⅳ级警报(蓝色)。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1个或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达到蓝色警戒潮位时。(蓝色警报警戒潮位值国家85高程核定值为108厘米,潮高基准面则为200厘米。)
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市沿海地区,或热带气旋中心位置在离岸100公里以内转向、滞留,即使受影响海域岸段潮位低于蓝色警戒潮位,也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Ⅳ级警报。
3.2.2海浪预警启动标准
海浪预警报分为Ⅰ、Ⅱ、Ⅲ、Ⅳ四级预警报,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海浪Ⅰ级预警报(红色)
预计未来受影响沿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7级狂浪(有效波高6.0m-8.9m)时,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海浪Ⅰ级紧急预警报。
(2)海浪Ⅱ级预警报(橙色)
预计未来受影响沿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6级巨浪(有效波高4.0m-5.9m)时,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海浪Ⅱ级警报或紧急预警报。
(3)海浪Ⅲ级警报(黄色)
预计未来受影响沿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5级大浪(有效波高2.5m-3.9m)时,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海浪Ⅲ级警报。
(4)海浪Ⅳ级警报(蓝色)
参照世界气象组织规定,无论预报海区有无大浪出现,每天都要按时发布24、48、72小时海浪Ⅳ级预报。
3.2.3海啸预警报启动标准
海啸预警报分为Ⅰ、Ⅱ、Ⅲ、Ⅳ四级警报,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海啸Ⅰ级预警报(红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发布Ⅰ级海啸预警报。
(2)海啸Ⅱ级预警报(橙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发布Ⅱ级海啸预警报。
(3)海啸Ⅲ级预警报(黄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时,发布Ⅲ级海啸预警报。
(4)海啸Ⅳ级预警报(蓝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损失时,发布Ⅳ级海啸预警报。
3.2.4海冰预警报启动标准
当我市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出现严重冰封或者有巨大流冰块在海域内移动,单层冰厚达到20厘米或者浮冰外缘线达到30海里且在未来5天内海冰预计将增长10海里以上时,发布海冰预警报。
3.3 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预警预报
3.3.1风暴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
河北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接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预警预报信息并发布我市各类风暴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每日2次以上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实况速报在预测结果及其详略程度与上级预报机构一致的情况下可转发上级预警预报信息。
预计风暴潮对我市海域将产生灾害时,河北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应至少提前72小时发布风暴潮消息,预判灾害可能到达的最高级别。同时应密切关注后续形势发展,如预计将形成风暴潮灾害,则转入相应级别的灾害应急响应程序;如确认不会形成风暴潮灾害,应及时发布风暴潮威胁解除消息。
预计我市海域将发生风暴潮灾害时,河北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应提前发布风暴潮警报,风暴潮灾害Ⅲ级、Ⅳ级警报应提前24小时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2次;风暴潮灾害Ⅰ级、Ⅱ级警报应提前12小时发布,Ⅰ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4次,Ⅱ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3次,如预测未来风暴潮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
河北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密切关注风暴潮灾害发展动态,当发现灾害影响已经降至最低启动标准之下时,发布风暴潮灾害警报解除通报。
发布或转发风暴潮消息、警报、实况速报、解除通报时,由河北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长或其授权人签发,在1小时内以传真、手机短信和其他通信方式报送市人民政府值班室、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指挥部办公室以传真、手机短信和其他通信方式报送受风暴潮影响的沿海县(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指挥部办公室收到风暴潮Ⅰ级(红色)、Ⅱ级(橙色)后,经指挥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在2小时内送达市电视台、市广播电台等主要媒体,由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3.3.2海浪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
河北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接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预警预报信息并发布我市的海浪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每日2次以上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实况速报在预测结果及详略程度与上级预报机构一致的情况下可转发上级预警预报信息。
预计海浪对我市海域将产生灾害时,河北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应至少提前48小时发布海浪消息,提醒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准备。同时应密切关注后续形势发展,如预计将形成海浪灾害,则转入相应级别的灾害应急响应程序;如确认不会形成海浪灾害,应及时发布海浪威胁解除消息。
预计我市海域将发生海浪灾害时,河北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应提前发布海浪警报,海浪灾害Ⅲ级、Ⅳ级警报应提前24小时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2次;海浪灾害Ⅰ级、Ⅱ级警报应提前12小时发布,Ⅰ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4次,Ⅱ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3次,如预测未来风暴潮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
河北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密切关注海浪灾害发展动态,当发现灾害影响已经降至最低启动标准之下时,发布海浪灾害警报解除通报。
发布海浪灾害预警预报时,由河北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长或其授权人签发。需发布Ⅲ级以上海浪预警时,在1小时内以传真、手机短信和其他通信方式报送市人民政府值班室、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指挥部办公室以传真、手机短信和其他通信方式报送受风暴潮影响的沿海县(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指挥部办公室收到海浪Ⅰ级(红色)、Ⅱ级(橙色)后,经指挥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在2小时内送达市电视台、市广播电台等主要媒体,由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3.3.3海啸灾害预警预报发布
根据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精神,海啸灾害预警预报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
河北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收到海啸灾害预警预报后,应在30分钟内以传真、手机短信和其他通信方式报送市人民政府值班室、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指挥部办公室以传真、手机短信和其他通信方式报送受海啸影响的沿海县(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指挥部办公室收到海啸Ⅰ级(红色)、Ⅱ级(橙色)后,经指挥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在2小时内送达市电视台、市广播电台等主要媒体,由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3.3.4海冰灾害预警预报发布
当我市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出现严重冰封或者有巨大流冰块在海域内移动,单层冰厚达到20厘米或者浮冰外缘线达到30海里且在未来5天内海冰预计将增长10海里以上时,河北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发布海冰预警报。海冰预警报以传真、手机短信和其他通信方式报送市人民政府值班室、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指挥部办公室以传真、手机短信和其他通信方式报送受海啸影响的沿海县(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3.4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信息的分析与共享
海洋、气象、地震和海事等部门要加强对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的调研和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实现信息共享,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能够迅速获取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的信息,增强政府指挥防灾减灾的综合决策能力,提高各部门处置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事件的反应速度和工作效果。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预警预报和实时监测数据,初步判定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1)组织力量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的抗灾救灾工作。
(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
(3)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
(4)组织群众转移,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及时向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
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预报警报和实时监测数据,初步判定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本部门的职责,指导沿海县(区)相关单位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4.2应急预案启动
应急预案启动后,河北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及市各级海洋预报机构领导应赶到预报工作现场,组织海洋灾害预警工作,预报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向海洋部门报告灾害动态和应急工作情况,并对本次灾害未来可能达到的最高预警级别做出预测。
全市海洋部门业务科领导和工作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Ⅲ级以上灾害响应期间,应安排人员值班,并参与每日至少一次的应急会商。各级人员密切关注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协调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其中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全市海洋部门业务科领导应立即赶到预报工作现场,指挥协调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发布蓝色警报后,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并负责应急响应的指挥、协调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响应的指导、督促。
发布黄色警报后,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并负责应急响应的指挥、协调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响应的指导、督促。
4.3应急措施
4.3.1Ⅳ级响应
启动Ⅳ级响应时,由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启动县(区)应急预案。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向受影响的沿海县(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省海洋预报台预报预警信息。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做好本县(区)应急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
4.3.2Ⅲ级响应
启动Ⅲ级响应时,市指挥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指挥部指挥协调县(区)人民政府及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1)组织海洋灾害预警工作,安排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并保持通讯畅通,督导各级人员密切关注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做好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按有关规定向指挥部报告灾情信息。
(2)加强堤防护岸及低洼地带的巡查,做好抢险人员、物资的准备,为灾害影响严重的区域特别是低洼地居民做好避难所准备及人员安置工作,做好沿岸易受淹地段单位、居民的防潮、防浪工作。
(3)组织开展海洋捕捞渔船、渔港和浅海、滩涂水产养殖抢险、救助工作。
(4)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海上交通秩序,组织指挥在港船舶采取应急安全措施,并对海上遇险船舶和人员进行救助。
(5)开展沿岸和河口水利设施在风暴潮、海浪等灾害发生时的防护、抢险、救助工作。
(6)督导涉海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应对风暴潮、海浪等灾害,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根据需要协调、调动有关救援力量和专家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7)组织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携带必要的卫生医疗器械、药品,及时赶赴灾区投入抢救和防疫工作。
(8)进行电力抢修,保障灾区医院、重点工程、市政设施、军事等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保障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监测、预警报,抢险救灾以及灾后重建的通信畅通,保障通信人员和设施安全;保障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9)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市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分工职责,落实防范措施。
4.3.3Ⅱ级响应
启动Ⅱ级响应时,在全面落实风暴潮、海浪、海啸Ⅲ级响应防御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由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县(区)、部门按照预案要求和本部门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重点组织加固堤防险工地段、易受淹地段、港口码头设施和海上各类设施;落实沿海危险区域货物堆场的安全防护或转移;落实易受淹地段居民和物资的转移路线及安置场所,做好转移的准备,必要时转移危险地带居民就近避难。指挥部各工作小组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护防疫与环境保护、人员安置、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讯、社会动员、综合信息、新闻发布、应急物资与经费保障、生活保障、技术咨询、善后处置等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对属于严重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的,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及上级海洋主管部门报告,市政府在2小时内直接报告省政府。
4.3.4Ⅰ级响应
启动Ⅰ级响应时,在全面落实风暴潮、海浪、海啸Ⅱ级响应防御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各级各部门领导要亲自坐镇指挥,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
技术支持体系组织监测台站加强监测次数,在当潮位超过属于Ⅰ级响应的警戒潮位后要每隔10分钟报告一次潮位情况,并提出各项具体防范措施提供给指挥部。
疏导受淹路段的交通,组织转移受淹地段居民和物资;各级抢险队伍加强堤防险工地段、易受淹地段的巡查加固,必要时抢险队伍须全面撤离危险岸段和低洼地带。电视台、广播电台要适时滚动播放海洋灾害预警信息。
对属于特别严重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的,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及上级海洋主管部门报告,市政府在2小时内直接报告省政府。
4.4扩大应急
当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呈扩大、发展的趋势,需要提高应急指挥级别,扩大应急范围和应急救援的,市政府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扩大应急救援请求。情况紧急时,市直属有关职能部门可以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扩大应急救援的请求。
4.5应急响应结束
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Ⅳ级响应、Ⅲ级响应由指挥部宣布结束;Ⅱ级响应、Ⅰ级响应由省指挥部批准宣布结束。
4.6信息发布
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海冰灾害信息发布工作按《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善后处置工作按《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进行。要安定群众情绪,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等善后处理工作。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5.2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的调查评估
5.2.1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分级标准
根据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种类型。
(1)特别重大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
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对沿海县(区)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2)重大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
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沿海县(区)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
(3)较大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
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沿海县(区)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
(4)一般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
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沿海县(区)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一定影响的。
5.2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调查评估
对因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造成的较大和一般级别的海洋灾害的调查评估,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组建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调查队伍。调查队人员由相关技术及管理人员组成。
灾害发生后,调查队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灾害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受灾状况、危害程度、灾害过程海洋环境资料等;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海洋防灾减灾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灾害结束后15日内写出调查评估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的监测资料利用数据通讯网络、VSAT(卫星小站)、传真、卫星电话等进行数据传输。
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的信息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形式发布。新闻媒体、通信网络等单位有义务按规定向社会发出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信息公告。
6.2 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专业应急防治队伍建设,启用县、区政府建立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确保灾害发生时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县、区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3 近岸海域监测
依托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预报台及秦皇岛港验潮站的观测设备做好秦皇岛海域观测、预警报工作。
完善市级海洋环境监测站生物、化学、水文气象等专业实验室及海洋预报台,以保障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观测、应急监测及预警报工作。
6.4资金保障
处置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响应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负担。
6.5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对公众进行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防灾减灾以及自救互救等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海洋、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监测与预报的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每年适时进行一次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演练。
6.6监督检查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监督检查预案的实施过程和保障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7.奖励与责任
在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应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市、县(区)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在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应对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订,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更新。
我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的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 附则
9.1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2.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专家名单
3.涉海重点企业名单
4.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秦皇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做好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赤潮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对公众身体健康带来的威胁,促进海洋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1.2指导思想
政府统一指挥,部门分工协作;整合现有队伍,发挥技术优势;健全监测体系,提高预警能力;完善运行机制,保证快速反应。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赤潮灾害造成的损失。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国家海洋局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河北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秦皇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秦皇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秦皇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管辖海域内发生的赤潮灾害,以及我市周边海域发生的、对我市海洋环境和公众健康、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赤潮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灾害;及时预警,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
2.应急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
2.1应急组织体系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海洋和渔业局局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海洋和渔业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秦皇岛海事局、市旅游局、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港区人民政府、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北戴河区人民政府、昌黎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北戴河新区管委。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赤潮灾害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应急专家组”)、赤潮灾害应急监测组(以下简称“应急监测组”)。办公室设在市海洋和渔业局,主任由市海洋和渔业局主管副局长兼任。
2.2工作职责
2.2.1指挥部工作职责
启动和终止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和监督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实施。
2.2.2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制定、落实、实施赤潮防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赤潮监测监视,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赤潮监测信息;统一协调对外宣传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相关信息;组织赤潮成因分析和灾后评估。
联系电话:0335- 5301912 (工作日)
值班电话:0335-5301910 (非工作日)
传真电话:0335-5301912
2.2.3应急专家组主要职责:
应急专家组由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海洋生物、海洋物理、海洋化学、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赤潮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究,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2.2.4应急监测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应急监测组由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海洋生物、海洋物理、海洋化学等相关技术人员组成,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对所辖海域实施现场应急监测、跟踪监测。
(2)负责样品和图像信息资料采集。
(3)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监测结果。
2.2.5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把握全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宣传导向,做好赤潮信息的发布和宣传引导。
市海洋和渔业局:负责制订、落实、实施赤潮防治工作方案,负责赤潮的预测和预报工作,及时掌握赤潮动态,分析判断赤潮性质;选择合适的赤潮消除方法实施赤潮消除工作。接到赤潮预报后,及时向海水养殖户通报赤潮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对准备,指导养殖户防范赤潮危害,最大限度减小赤潮对水产养殖造成的损失,严禁渔业作业船只进入赤潮区进行捕捞作业,从源头控制有毒水产品进入市场。
市环保局:配合市海洋和渔业局共同制订赤潮防治措施,协助做好赤潮防灾减灾工作的技术指导。
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水产品加工、销售环节受有毒赤潮污染水产品的监管,对进入市场的赤潮区有毒海产品及时处理。
秦皇岛海事局:协助开展海洋赤潮灾害发生原因监测调查,按照指挥部要求,加大对过往商船的询问频率,广泛收集赤潮信息,向有关部门及时通报信息。
市旅游局:协助灾害发生沿海县区政府对受海洋赤潮影响,或可能受海洋赤潮影响的滨海旅游景区旅游活动进行警示。如果确定为有毒赤潮,关闭有毒赤潮区浴场,引导游客在赤潮区外旅游休疗,避免发生中毒事件。
市财政局:积极筹措、及时拨付海洋赤潮灾害应急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救治因有毒赤潮而引起的中毒人员,参与处置现场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
市气象局:做好气象预报,及时提供海洋赤潮灾害发生海域的天气状况预报和趋势分析。
涉海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成立应对赤潮机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本县区有关部门落实应对防治措施,积极开展救灾工作。
3.赤潮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和应急响应
3.1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在我市管辖海域发生的赤潮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赤潮应急响应:
3.1.1一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在我市管辖海域发生的赤潮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赤潮应急响应:
●发生有毒赤潮面积超过30平方公里或无毒赤潮面积超过100平方公里。
●因赤潮灾害,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病例5人以上或死亡病例1人以上。
●北戴河区重要浴场及邻近海域发生赤潮
其中,发生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无毒赤潮和500平方公里以上的有毒赤潮; 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病例报告50人以上或死亡病例5人以上,按国家《赤潮灾害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发生100-1000平方公里的无毒赤潮和30-500平方公里的有毒赤潮; 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病例5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病例1人以上,按河北省《赤潮灾害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3.1.2二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在我市管辖海域发生赤潮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发生不超过30平方公里有毒赤潮或无毒赤潮面积20-100平方公里。。
●因赤潮灾害,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病例5人以下。
3.1.3三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在我市管辖海域发生无毒赤潮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下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3.2应急响应的启动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赤潮灾害的级别向指挥部建议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当赤潮灾害影响消失后,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部建议结束相应的应急响应。
3.3赤潮灾害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接到指挥部应急工作指令后,立即出动监测船,迅速开展赤潮灾害应急监测。
3.4赤潮灾害分析与预测
应急专家组有关专家对赤潮灾害发生区域及相关的海洋环境要素进行分析、会商,对赤潮灾害发展趋势和影响范围作出预测,并将结果报送指挥部办公室。主要内容包括:
赤潮灾害发生海区、面积、赤潮种类、海区气象、海况等,预测赤潮灾害发展趋势;
评估赤潮灾害是否对生态敏感区如浴场等造成影响;
评估赤潮灾害是否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
评估养殖区环境状况和海产品质量。
3.5赤潮应急分级响应
根据赤潮影响范围、严重程度、涉海产业及敏感目标的分布情况,启动相应的赤潮应急行动级别。应急行动分三级进行:
3.5.1三级应急响应
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按照当地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工作程序,并将有关情况每24小时上报市赤潮灾害应急指挥部一次
(1)开展赤潮灾害应急监测,组织赤潮生物物种的鉴
定和检测。
(2)向游客宣讲有关赤潮知识和日常防范措施,减轻
赤潮危害。
(3)调用赤潮应急资源选择合适的赤潮消除方法实施赤潮消除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减灾和防灾措施。
3.5.2二级应急响应
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指挥部报告,由指挥部发布启动应急行动命令,指定应急行动参加成员单位和现场指挥。指挥部办公室在现场指挥的统一指挥协调下,组织各成员单位共同实施赤潮应急响应行动。
(1)密切监视赤潮发生面积、位置、水色等现场变化,每12小时报告一次赤潮边界或中心位置、与敏感区的距离等情况,判别赤潮生物种类;跟踪监测赤潮发展,获取海区内各项理化因子、气象因子和生物因子的变化情况。
(2)向海水养殖户通报赤潮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对准备,指导养殖户防范赤潮危害,最大限度减小赤潮对水产养殖造成的损失,指导渔船进行捕捞作业。
(3)加大对进入市场的海产品的监管力度,对进入市场的赤潮区海产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积极做好药品储备和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5)及时向游客宣讲有关赤潮知识和日常防范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关闭海水浴场以及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
(6)指挥部办公室调用赤潮应急资源选择合适的赤潮消除方法,实施赤潮消除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防灾和减灾措施减轻赤潮危害。
(7)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赤潮灾害应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每12小时上报指挥部一次。由指挥部按规定时限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
(8)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按照当地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工作程序。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3.5.3一级应急响应
指挥部发布启动应急行动命令,指定应急行动参加成员单位和现场指挥,并向省赤潮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请求启动上一级赤潮灾害应急预案。指挥部办公室在现场指挥的统一指挥协调下,组织各成员单位共同实施赤潮应急响应行动。
(1)密切监视赤潮发生面积、位置、水色等现场变化,随时报告赤潮边界或中心位置、与敏感区的距离等情况,判别赤潮生物种类与毒性,检测赤潮区域内藻类、贝类和鱼类的毒素含量。
(2)向海水养殖户通报赤潮信息,指导养殖户防范赤潮危害,最大限度减小赤潮对水产养殖造成的损失,并严禁渔业作业船只进入赤潮区进行捕捞作业,从源头控制有毒水产品进入市场。
(3)加大对进入市场的海产品的监管力度,对进入市场的赤潮区海产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及时向游客宣讲有关赤潮知识和日常防范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关闭海水浴场以及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
(5)市赤潮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调用赤潮应急资源选择合适的赤潮消除方法,实施赤潮消除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防灾和减灾措施减轻赤潮危害。
(6)做好药品储备和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7)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赤潮灾害应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每6小时上报指挥部一次。由指挥部按规定时限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
(8)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按照当地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工作程序。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3.6赤潮灾害信息传输
达到一、二级应急工作程序的赤潮灾害信息,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及市海洋赤潮监视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在收到赤潮灾害信息报告1小时内上报指挥部办公室;达到三级应急工作程序的赤潮灾害信息在3小时内上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掌握赤潮灾害信息,将赤潮灾害发生海区、面积、赤潮种类、海区气象、赤潮灾害发展趋势等情况按规定时限报送指挥部和省海洋局。
3.7安全防护
海上应急人员应配备必要的海上救生和防护设备,避免人体与赤潮水体直接接触。
有毒赤潮灾害发生后,经授权通过媒体及时对公众进行宣传,有效控制含有赤潮毒素的海产品的流通、销售和食用。
3.8信息发布
赤潮信息分赤潮监测信息和赤潮灾害信息两部分。赤潮监测信息是指赤潮现场监测资料,以《赤潮应急监测快报》的形式,在应急运行系统内部传递;赤潮灾害信息包括赤潮现场情况、灾害情况、赤潮预测信息以及赤潮造成的经济损失等信息,其制作完成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审核,以《赤潮信息通报》的形式,仅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传递,其发布严格执行《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赤潮灾害信息对外发布工作按《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新闻发布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3.9应急响应的结束
赤潮危害影响消除后,指挥部办公室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工作程序结束。
4.后期处理
4.1善后处置
对遭受赤潮灾害影响的地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医疗救护及恢复生产等善后工作。
4.2灾害评估
在赤潮灾害消失后,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赤潮灾害评估工作。评估主要内容: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渔业资源损失、水产养殖业损失、旅游业收入减少或人体健康损害等;
间接经济损失包括海产品质量的下降、海产品加工产量及质量的下降及赤潮灾害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总结减灾防灾措施落实工作。
4.3奖励与责任
4.3.1对应急行动中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对于玩忽职守、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3.2对发现赤潮并及时报告的人员应予一定的奖励。
4.3.3有毒赤潮灾害发生后,赤潮灾害海域内的渔业生产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有义务配合应急工作。
4.3.4对偷运、偷卖禁止上市海产品及违反规定的经济活动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保障措施
5.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把赤潮防灾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和资金到位,最大限度地减少赤潮灾害造成的损失。
5.2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进一步加强省、市监测能力建设,使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基本建立生物、化学、水文、气象等专业实验室,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能够开展赤潮生物种类鉴定,赤潮毒素检测和水质分析等工作,具有获取与赤潮相关的海洋环境要素信息的能力,能够保障赤潮灾害应急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5.3经费
赤潮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负担。
6.附录:赤潮术语
赤潮:海洋中的一些微藻、原生动物或细菌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暴发性增殖或聚集达到某一水平,引起水体变色或对海洋中其它生物产生危害的一种生态异常现象。
赤潮生物:能够大量繁殖并引发赤潮的生物称之为赤潮生物。赤潮生物包括浮游生物、原生动物和细菌等,其中有毒、有害赤潮生物以甲藻类居多,其次为硅藻、蓝藻、金藻、隐藻和原生动物。
赤潮毒素:由有毒赤潮生物产生的天然有机化合物。危害较大的几种毒素分别是麻痹性贝毒(PSP)、腹泻性贝毒(DSP)、神经性贝毒(NSP)、西加鱼毒素(GFP)、失忆性贝毒(ASP)、和蓝细菌毒素(蓝藻毒素,CTP)
7.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海洋和渔业局牵头制订,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海洋和渔业局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更新。
我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应当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的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附则
8.1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海洋和渔业局负责解释。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