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31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政字〔2017〕44号        索引号:58/2018-093150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低保标准调整为:各县区不低于600/月、人。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各县区不低于4000/年、人。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要求,抓紧做好城乡低保标准公布执行和困难群众收入测算等工作。要及时足额落实提标配套资金,确保低保金按时发放到位。要认真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
三、调整后的标准自201811日开始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