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铁路局辖区内铁路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03-28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政字〔2017〕12号        索引号:58/2018-094332

 

根据201411日起实施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及《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6),为确保我市境内铁路线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铁路用地范围外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告如下:
一、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
秦皇岛市辖区内京哈线、津山线、进出港线、津秦铁路客运专线(高速铁路)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执行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及《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划定范围为: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二、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的禁止和限制行为
(一)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二)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四)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其它事项按照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及《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特此告。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