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3-29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58/2018-101158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及《河北省低保线与扶贫线“两线合一”动态管理实施办法》(冀民〔2016〕39号)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在2017年4月底前,通过建立协调机制、设置救助窗口、配备专职人员、完善救助管理制度等具体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体系,实现“四有”目标,即县有协调机制、乡有办事机构和统计台账、村有专人负责和花名册、户有救助证和资金发放卡,努力促进基层社会救助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救助服务专业化、精细化,群众办事人性化、便捷化,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县级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协调机制
各县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要求,依托我市已经建立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健全由政府组织协调,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发改、教育、财政、人社、住建、卫计、扶贫、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工作措施。
明确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明确各单位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联系人。
建立各部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并制定实施具体共享对接方案,实现及时精准识别救助对象真实状况。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本县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二)设立社会救助窗口,完善统计台账
实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乡镇(街道)依托政务服务中心等原有服务场所,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作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机构,使群众求助有门、办事方便、受助及时。
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同级教育、卫计、人社、住建等相关部门,加强统筹谋划,搞好顶层设计,制定科学规范、操作性强的办理流程,规范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分办、转办、转介、反馈、监督等工作环节和程序,明确办理时限和具体要求。要将工作流程在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显著位置张贴悬挂,并通过发放明白纸、扫描二维码等方式,方便群众知晓掌握,方便群众办理业务。
乡镇(街道)民政所(办)要以民政系统财务统计台账相关内容为范本,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统计台账,建立电子档案,准确记录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救助类型、审批时间、救助金额等重要信息,形成详实准确的基层救助信息数据库,并及时进行更新管理。
(三)配备基层专职人员,建立救助对象花名册
要通过整合乡镇(街道)现有人员编制、设置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聘用专业社工和村居干部、吸纳志愿者参与等多种形式,配备配齐基层社会救助专职人员,确保每个乡镇至少有2名社会救助专职人员,每个行政村至少有1名社会救助专管员。
配备标准:3万人口以下的乡镇(街道)配置2-3名社会救助专职人员,3万人口以上的配置3-5名社会救助专职人员,每个村(居)从“两委”班子成员中聘任1名社会救助专管员。
配备原则:择优录用政治素质过硬、热爱救助工作、为人公道正派、办事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专职人员和村(居)社会救助专管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工作职责:及时宣传社会救助相关政策,针对困难群众的不同情况帮助其办理对应的救助申请,说明办理程序,协助其准备完整的材料。
在乡镇(街道)民政所(办)领导下,开展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开公示、日常管理、信访核查及“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办公等业务工作。
主动发现辖区内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定期走访辖区内享受救助的困难群众,了解掌握生活近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按照社会救助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培训机制:基层社会救助专职人员和专管员选聘后,由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定期组织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发放文件汇编,使其熟练掌握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和申办程序,不断提升基层力量业务水平和办事效率。
管理考核:基层社会救助专职人员和专管员实行双重管理考核机制。乡镇(街道)对基层社会救助专职人员和专管员进行日常管理考核,县级民政部门对其进行业务管理考核,并对年度考核优秀、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连续两年考核排名末位或当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予以解聘。
责任追究:对经群众举报查实或县区民政局发现存在懒政怠政、玩忽职守、办事不公、违规操作、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问题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薪酬待遇: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专职人员基本工资及福利待遇按照所在县区规定标准执行。村(居)社会救助专管员按照每月100—200元的标准给予工作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县区制定,资金由各县区财政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要以村为单位建立健全救助对象花名册。村(居)社会救助专管员负责建立本村(居)困难群众享受社会救助花名册,要做到底数清楚,情况明了,对生活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册救助对象要及时按照救助文件规定进行新增、注销、调增、调减等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四)更换新版救助证件,保障一户一卡
由市民政局按照河北省民政厅规定的式样标准,统一印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及时将新证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并做好旧证替换工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务于2017年4月底前换发完毕,最低生活保障证换证工作务于2017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实现准确识别社会救助对象身份,方便群众持证享受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
要精准发放社会救助资金卡(折),确保每户救助对象手中都有救助资金发放银行卡(折),并通过社会化发放模式及时足额为救助对象发放各类救助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和政策措施,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层层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统筹做好资金安排、政策衔接、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县区政府要统筹安排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工作需要的资金,并在人员、场所、经费、设施等方面予以保障。县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窗口建设和运转,并将政府购买服务,配备乡、村两级社会救助专职人员和专管员的工资薪酬、福利待遇、办公经费、培训经费等必要支出纳入本级预算安排予以保障落实。
(三)强化人才培养。加强基层社会救助专职人员和专管员业务培训。鼓励县级机关中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到基层社会救助机构任职、挂职,加大从优秀基层社会救助专职人员中招录乡镇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力度,形成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上得去的良性循环机制。
(四)严格督导考核。要将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纳入县乡两级政府目标考核管理,把“四有”落实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细化职责分工,明确任务要求。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对各县区工作落实情况定期督导检查、及时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