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法律顾问相关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2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政发〔2017〕6号        索引号:58/2018-101335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细则》、《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值班制度》、《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统计报告制度》、《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会议制度》、《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档案管理制度》、《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绩效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2017314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市政府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成立秦皇岛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组长由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顾问办),顾问办设在市法制办,市法制办主任兼任顾问办主任,成员由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人选由市司法局负责推荐。在全市范围内,市司法局推荐具有15年以上律师职业经验的律师30名。顾问办对30名备选律师采取公开招聘的形式,确定10名左右律师为市政府法律顾问。市政府法律顾问聘期一年。
第四条法律顾问对市政府的以下工作事项履行服务职责: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
(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起草、论证;
(三)地方法规、规章的研究、起草、论证;
(四)重大、疑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研究、论证;
(五)重大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
(六)重要合同、协议的起草、审查、洽谈、咨询论证;
(七)有关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八)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提出改进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建议;
(九)承担领导干部学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相关授课任
务;
(十)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十一)市政府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涉法工作事项。
第五条法律顾问在接到顾问办的工作通知后必须要及时了解相关情况,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法律顾问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本人必须在意见书上签字并加盖律师所在事务所公章。
第七条法律顾问在每次提供法律服务之后,要由本人亲自填写由顾问办统一印制的“秦皇岛市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单”,此单将作为年终领取服务报酬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法律顾问可以应邀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政府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法律顾问承办市政府工作事项,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法律顾问承办市政府工作事项,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法律顾问认为属于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涉法问题,可以向顾问办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由顾问办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未经许可不得泄露在承办市政府工作事项中获得的相关信息,不得利用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以及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
或者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在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
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六)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市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法律顾问违反上述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市政府工作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顾问办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由顾问办组织或者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参加。市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代市政府起草有关文件、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直接联系法律顾问,参与调研、论证等活动。
  第十四条顾问办承办市政府交办、委托的工作事项,应当召集有关法律顾问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机构职责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参加。顾问办应当制作会议纪要,载明与会法律顾问和有关部门、机构的意见;根据会议研究意见,拟定法律意见书,经顾问办主任审查、签批后,报送市政府。
  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顾问办可以临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法律工作者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六条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法律顾问的顾问费用根据其提供的工作量计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临时聘请专家人员的费用参照执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顾问办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因违法违纪被追究责任的;
  (二)被依法剥夺法律执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包括: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不按期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等;
  (四)泄漏因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市政府或相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私自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活动的;
(六)在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七)从事其他损害市政府利益或者形象活动的。
  第十八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并收回聘书。
  第十九条顾问办应当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条顾问办应当加强对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建立完善的评估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顾问办负责解释。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细则
 
一、推选
(一)推选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
较高;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工作热情较高,工作责任心
较强;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学专业优先);
4.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律师资格考试),取得法律执业资格;
5.曾受过处罚、处分和有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的律师,不得担任法律顾问。
(二)推选方式及程序
聘任方式及程序由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按照相应程序向社会公布。
二、聘任
1.审查确定。市政府对市政府法制办上报的拟聘人选方案进行研究审查,经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后实施;
2.签订合同。市政府办公厅按照聘任方案与聘任人员(或其所属律师事务所)签订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合同;
3.颁发聘书。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公开聘任仪式,市政府相关领导颁发聘书。
三、使用
1.使用说明。顾问办具体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日常管理工作,各位市长需要法律顾问时,由相关处室与法律顾问所在单位(个人)沟通联系,填写“秦皇岛市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单”,并报顾问办备案;
2.付费说明。法律顾问费用实行按年付费,法律顾问每完成一次法律服务,需要向顾问办申报填写“秦皇岛市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单”,作为工作考评和计算报酬的主要依据。法律顾问报酬由顾问办提供相关原始单据,报市政府办公厅行财处统一结算。
四、管理
1.服务质量管理。法律顾问必须保证向市政府提供及时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积极完成市政府和顾问办提出的法律服务工作要求;
2.工作条件保障。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为法律顾问开展有关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确保法律顾问发挥应有作用;
3.日常监督管理。市政府法制办要会同市司法局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工作,要统一设置监督台、投诉箱,公示监督电话,做好政府法律顾问监督管理工作;
4.过错责任追究。如因法律顾问过失给政府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予以解聘,并依法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追偿。
五、考评
对政府法律顾问实行定期考评机制,每半年进行一次,由顾问办组织法律顾问领导小组各成员对法律顾问进行测评,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给予评定。对法律顾问的评定结果,顾问办负责梳理汇总后,按程序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分报市政府相关领导。
六、备案
顾问办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将所涉及资料全部归档备案。日常管理中要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日志、信息通报、统计表报告及档案管理资料,并及时妥善保存归档。还要定期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并将培训情况纳入考评,也要实行归档管理。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值班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特别是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含各类框架协议,下同)以及其他政府文件合法性审查中的作用,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文件合法性审查法律顾问,是指根据市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合同(补充协议),由政府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条件,选派专业律师工作人员,按照指定的时间到市政府办公厅值班,提供文件合法性审查方面日常法律服务的人员(以下统称“值班律师”)。
第三条值班律师主要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对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法律审查意见;
(二)对市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企业对外签订的行政合同进行法律审查;
(三)对市政府批转的其他政府文件的合法性进行把关;
(四)协助管理处室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参与市政府临时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调研会、协调会,并提出法律意见;
(六)参与市政府有关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七)市政府指派的其他法律顾问服务事项。
第四条值班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较高;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工作热情较高,工作责任心较强;
(三)法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熟悉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法》等相关经济法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实务工作经验;
(五)市政府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正式工作人员。
第五条值班律师受所在律师事务所委派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由所在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值班期间工作听从市政府法制办安排。
第六条值班律师工作时间由所在律师事务所与市政府法制办商定,写入市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合同(补充协议),在约定值班时间内不能到岗的,应当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其他律师替班,但需提前征得管理处室的同意。
第七条值班法律顾问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机关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未经许可不得泄露在承办市政府工作事项中获得的相关信息,不得利用参与政府相关工作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以及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市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值班律师违反上述规定,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管理处室认为值班律师不能胜任其工作的,可以要求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更换其他律师。经多次更换仍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经报请市政府法制办同意,轮换其他政府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委派值班律师。
第九条律师值班以政府法律顾问所在律所为单位按周轮换,管理处室负责排班。政府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每次委派1名律师值班。
第十条工作日期间,值班律师擅离职守每次扣除值班律师对应的政府法律顾问顾问费500元。
节假日期间,值班律师手机应当时刻保持畅通,不得离开市区(60分钟内到达市民中心),违反上述规定每次扣除值班律师对应的政府法律顾问顾问费500元。
第十一条值班律师对应的政府法律顾问因故解除与市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的,值班律师自动解聘。
第十二条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值班律师,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予以嘉奖,并通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开展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市、县(区)政府组成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时将本部门开展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三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统计报告每半年报送一次。上半年的统计数据截至日期为630日,全年统计数据截至日期为1231日。
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和市政府组成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时间,上半年为710日前,下半年为翌年110日前。统计报告同时报送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
第四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统计报告包括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分析报告包括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基本情况、经验做法和典型事例,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策建议等内容。
第五条政府法律顾问情况统计包括制度建设、组织形式、工作模式、管理方式、经费支付,以及参与具体法律服务事项的件(次)数、意见建议被采纳条数等内容。
第六条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和市政府组成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统计报告工作,确保数据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做到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七条政府法律顾问统计报告报送工作作为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日常掌握情况的来源和依据。
第八条本制度由顾问办负责解释。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促进市政府法律顾问之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会议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会议工作由秦皇岛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顾问办),顾问办设在市法制办,市法制办主任兼任顾问办主任。
第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顾问办负责同志担任;设书记员一名,由顾问办指定工作人员担任。
第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会议内容主要是讨论市政府及组成部门转送审查(核)的重大决策、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论证市政府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听取市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布置、总结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等。
第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会议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时间为半天或视情况确定。如有需要,可由顾问办决定召开市政府法律顾问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召开程序与例会一致。
第六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它组织的,顾问办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它组织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也可以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加。
第七条每次市政府法律顾问会议的召开由顾问办在会议召开前三天书面通知与会人员,并将会议涉及的相关材料、会议提纲等提前交给与会人员。
第八条与会人员应对会议涉及内容积极发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会议记录应详尽记录与会人员的发言及会议结论等。
第九条经邀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可列席市政府相关会议,及时对政府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经邀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可参加市政府工作要点、工作报告、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展战略、重大规划等的制订,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顾问办负责解释。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法律顾问档案管理,根据《律师法》、《档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法律顾问档案管理工作由秦皇岛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顾问办),顾问办设在市法制办,市法制办主任兼任顾问办主任。
第三条法律顾问每次提供法律服务,都应建立卷宗并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顾问办负责。
第四条顾问办实行纸制档案卷宗归档管理,有条件时建立电子档案并纳入档案管理范围,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由顾问办结合纸制档案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第五条法律顾问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根据所涉及的具体业务分别立卷归档。
第六条法律顾问档案按照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第七条法律顾问档案由顾问办统一保管,法律顾问因故不担任的,应将其经办的业务及有关文件材料办理交接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八条法律顾问承办业务中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
第九条业务办结后,由相关处室如实填写《秦皇岛市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单》,并将服务质量反馈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一并装订归档。
第十条法律顾问在业务办理完毕后,整理、检查该项业务的文书材料,报顾问办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档案应按照封面、卷内目录、服务材料、卷底的顺序排列。
第十二条顾问办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保管和防护工作,履行档案管理职责,对失职人员应给予适当处罚。
第十三条借阅档案应经顾问办主要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凡涉及国家机密或相关处室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查阅和借阅。
第十四条法律顾问档案的保管期限分长期和短期二种。
凡属长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凡属在一段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顾问办负责解释。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绩效考评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法律顾问参与法律服务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深入开展,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法律顾问绩效考评工作由秦皇岛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顾问办),顾问办设在市法制办,市法制办主任兼任顾问办主任。
第三条法律顾问工作考评实行百分制考评,内容包括基层评价、信息公开、工作日志、定期服务、限时服务、工作档案及一票否决等内容。
第四条法律顾问考评工作每半年进行1次,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填写《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评表》,顾问办负责梳理汇总。
第五条顾问办将不定期对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工作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给予警告,督促其限期整改,再次抽查不合格的,取消其法律顾问资格。抽查结果合格的,给予肯定,并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考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第七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直接定为不称职:
(一)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服务不及时或未提供法律服务,贻误工作,造成市政府经济损失的;
(二)缺乏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支持、操纵有关人员上访或者参与集体上访的;
(三)在协助处理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上不能正确履职,导致问题进一步复杂和恶化的;
(四)法律顾问在绩效考评工作中向顾问办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法律顾问被相关处室投诉两次以上的。
第八条法律顾问费兑现和法律顾问服务次数相挂钩,法律顾问年度提供法律服务不得少于15次,每少一次扣除2000元。
第九条当市领导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时,法律顾问必须本人或指派一名有资质的律师(以本人为主)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却因特殊原因,不能为政府提供服务,每次扣除法律顾问费2000元,年度超过五次,取销法律顾问下一年聘用资格。
第十条市政府根据顾问办的考评结果兑现法律顾问费,法律顾问费每年兑现一次,年度考评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上的,全额兑现法律顾问费。考评结果不称职的,每次扣除法律顾问费1万元,年度考评不称职的,扣除法律顾问费2万元,同时取消法律顾问资格,永不录用。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顾问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