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春季森林封山防火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7-02-20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58/2018-1037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省政府令20111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森林封山防火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市建城区以外的所有区域严禁一切违法野外用火。
    二、根据当前森林防火形势,市政府决定2017年全市森林高火险期为215日至430日,采取封山管理措施。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划定封山防火范围。
四、在封山防火范围内,禁止郊游、登山、踏青等活动,禁止携带火种、火源进入山林,禁止一切违法野外用火行为。
五、森林防火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六、各级政府要在进入封山防火范围的路口、通道设立防火临时检查站,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封山防火区。
七、各级政府要组织林业、森林公安、公安、环保、农业等部门从严查处野外违法用火行为,依法严惩森林火灾肇事者,严厉打击故意纵火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野外违法用火的个人,依据严重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处2000元或3000元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野外违法用火的,要依法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九、所有护林员、巡逻队员、检查站和望哨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人员,依法追究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封山防火范围内组织开展活动的单位或团体,需向当地森林防火部门备案,并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地政府接到火情报告后,在按规定报告的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对组织扑救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各级政府、新闻媒体及中小学校和森林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全民防火意识。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