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绩效考核指导办法》和《秦皇岛市村(居)社会救助专管员培训管理考核指导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8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政办字〔2017〕145号 索引号:58/2018-150931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
为了促进《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秦政发〔2017〕9号)落实,更好地发挥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机构和村(居)社会救助专管员的积极作用,特制订《秦皇岛市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绩效考核指导办法》和《秦皇岛市村(居)社会救助专管员培训管理考核指导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8日
秦皇岛市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社会救助窗口绩效考核指导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我市基层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管理考核长效机制,更好地发挥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机构作用,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现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秦政发〔2017〕9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管理考核工作。
第三条 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必须做到人员充足、设施齐备、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管理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认可、组织满意,全面考察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受理救助申请、开展救助服务等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四条 乡镇(街道)要依托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等原有服务场所,设立统一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作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机构,并悬挂明显标识,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无政务服务中心或者办公用房条件特别紧张的乡镇(街道),可暂将“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设在乡镇民政所(街道民政办)开展工作,并悬挂社会救助窗口标识。
第五条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必须按照3万人口以下的乡镇(街道)配备2-3名社会救助专职人员,3 万人口以上的乡镇(街道)配置3-5名社会救助专职人员的标准配备工作人员,并将社会救助窗口建设运行经费、办公经费、人员工资等必要支出列入县(区)财政预算,实现人员落实到位、资金保障到位。
第六条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要配备办公电脑、档案柜、文件盒等必要办公设备,设置群众填写台(桌)等便民设施。社会救助窗口必须悬挂值班人员当班情况。
第七条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要在显著位置张贴悬挂各项社会救助业务办理流程图及所需材料,明确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分办、转办、转介、反馈、监督、办理时限和具体要求等工作环节和必要程序,方便群众知晓办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负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解释。
第九条 负责开展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事项的申请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等业务工作,协调相关部门综合救助困难群众。
第十条 协助乡镇民政所(街道民政办)做好社会救助统计台账数据统计,准确记录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救助类型、审批时间、救助金额等重要信息,形成详实准确的基层救助信息数据库,确保本辖区社会救助信息记录完整、真实、更新及时。
第十一条 主动发现辖区内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定期走访辖区内享受社会救助的困难群众,了解掌握生活近况,发现问题及时按照社会救助有关规定操作。
第十二条 完成县区民政局及乡镇(街道)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由县(区)民政局负责,主要考核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硬件设施情况、人员落实情况、资金保障情况、政策宣传情况、业务办理情况、台账统计情况、主动发现情况、群众评价情况等内容。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考核内容包括:
(一)社会救助窗口硬件设施情况(20分)
满分标准:符合“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建设标准第四条至第七条有关规定,实现场地规范、人员到位、资金落实、设施齐全、制度完善、运转有序。
主要扣分指标:
1.窗口办公场所不符合建设标准规定的,按照不低于本项工作总分的50%扣分;
2.窗口工作人员配备不足的,每少1人按照不低于本项工作总分的20%扣分;
3.窗口所需建设及运行保障经费没有全部落实到位的,按照不低于本项工作总分的30%扣分;完全没有落实的,一分不得;
4.窗口办公设备及便民设施不齐全的,每缺1项按照不低于本项工作总分的20%扣分;
5.窗口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等制度不完备的,每缺1项按照不低于本项工作总分的30%扣分。
(二)政策宣传情况(10分)
满分标准:在窗口办理业务过程中和定期走访过程中,主动向有求助需要的困难群众宣传、解释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发放办事指南、明白纸等宣传品。
主要扣分指标:
未向本辖区内困难群众主动宣传社会救助政策的,按不低于本项工作总分的50%扣分。
(三)业务办理情况(30分)
满分标准:“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待人热情、举止文明、行为规范,认真履职尽责开展工作。可由窗口受理的社会救助事项全部安排在社会救助窗口办理,方便服务群众。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及时受理并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准确记录申请人信息、求助需要、求助时间等具体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时一次性告知困难群众办理业务所需全部材料,没有多次补充告知的行为。对涉及多项救助政策的申请,严格按照窗口悬挂张贴的社会救助业务办理流程图及时进行分办和转办,协调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综合救助,并在县(区)规定的时限内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
主要扣分指标:
1.窗口工作人员态度生硬,存在冷落、刁难、歧视服务对象的,或引发矛盾纠纷的,按不低于本项工作总分的30%扣分;
2.已经设立社会救助窗口但未发挥窗口应有积极作用,没有将可由窗口承接的社会救助事项全部安排在社会救助窗口办理,按不低于本项工作总分的20%扣分;
3.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未及时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的,按不低于本项工作总分的20—50%扣分;
4.已受理申请未填写受理登记或登记内容不全的,按不低于本项工作总分的30%扣分;
5.没有一次性告知申请救助所需全部材料的,按不低于本项工作总分的30%扣分;
6.没有按照社会救助业务办理流程图规定和要求办理的,或办理时限超期的,或没有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的,按不低于本项工作总分的30%扣分。
(四)台账统计情况(20分)
满分标准:在窗口申请事项办结后,依据受理登记协助乡镇民政所(街道民政办)做好社会救助统计台账数据统计,准确记录本辖区社会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救助类型、审批时间、救助金额等重要信息,并做出及时更新,形成详实准确的基层救助信息数据库。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要及时认真地记录工作日志,填写工作计划,记录日常工作,分析存在问题,思考解决方法,促进个人素质提升和救助工作开展。
主要扣分指标:
1.窗口社会救助统计台账操作使用不熟练的,或台账相关档案不规范的,按不低于本项工作总分的20%扣分;
2.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统计台账信息存在缺项,无法真实准确反映本辖区困难群众基本情况及享受救助情况的,按不低于本项工作总分的30%扣分;
3.工作日志填写不及时、不规范、不认真、不完整的,按不低于本项工作总分的20%扣分。
(五)主动发现情况(10分)
满分标准:发挥身处基层,与群众联系紧密的特点,结合受理申请后入户调查核实困难群众有关情况,定期走访社会救助统计台账登记在册困难群众实际需求,主动发现新的困难群众,帮助他们申请相关救助。对主动发现工作到位,得到群众认可的社会救助窗口可以酌情予以加分,加分不超过2分。
主要扣分指标:
没有定期走访本辖区社会救助统计台账登记在册的困难群众的,按不低于本项工作总分的30%扣分。
(六)群众评价情况(10分)
满分标准:县区政府和民政部门没有接到群众对“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的投诉,在检查中群众表示认可窗口工作,真正做到有效履职尽责,服务困难群众。不存在违规操作、优亲厚友、推诿扯皮等行为。对收到服务对象表扬信、感谢信、锦旗的社会救助窗口,或被各级新闻媒体宣传表扬的,可以酌情予以加分,加分最多不超过3分。
主要扣分指标:
1.对检查中群众不认可窗口工作的,视具体情况按不低于本项工作总分的20—50%扣分;
2.对窗口受到群众投诉且经查证确有其事的,视情节轻重按不低于本项工作总分的20—50%扣分;
3.经查实确实存在违规操作、优亲厚友、推诿扯皮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一票否决绩效考核,对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移送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绩效考核由县区民政局成立考核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具体程序为:
1、座谈了解。考核组与乡镇(街道)领导和社会救助对象代表进行座谈,并随机抽取部分在窗口申请救助的群众进行走访,对窗口有关工作情况进行细致的了解。
2、查阅资料。考核组调阅受理申请登记记录、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统计台账、工作人员工作日志等相关材料,对窗口工作完成情况逐项进行核实。
3、综合评价。考核组根据座谈了解及查阅资料等情况,按照百分制管理考核办法对窗口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依据得分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4、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总分在90分及以上为优秀等次,75至89分为良好等次,60至74分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无正当理由窗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目标的;工作中因失职、失误和责任问题造成重大损失的;因工作方法不当、处理问题不及时,发生集体访或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影响的;以权谋私、违法违规,群众反映强烈的。
第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于优秀等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救助窗口的工作人员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于不合格等次的救助窗口提出批评,追究乡镇(街道)及民政所(办)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并责成所在乡镇(街道)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秦皇岛市村(居)社会救助专管员培训
管理考核指导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村(居)社会救助专管员的积极性,更好发挥其在基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我市基层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现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秦政发〔2017〕9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任村(居)社会救助专管员的培训管理考核工作。
第三条 培训工作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务求做到学以致用;必须坚持提升业务水平长效化,务求做到定期培训。管理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认可、组织满意,全面考察村(居)社会救助专管员的德、能、勤、绩、廉。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负责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解释。
第五条 负责开展辖区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事项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开公示、日常管理和信访核查等业务工作。
第六条 负责辖区社会救助花名册相关数据的统计、核实和调整,确保本级社会救助信息记录完整、真实、更新及时。
第七条 负责主动发现辖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每月走访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众,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家庭状况变化,做到动态管理,主动服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按照社会救助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第八条 负责监督辖区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操作执行,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第九条 完成县区民政局及乡镇(街道)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业务培训
第十条 县区民政部门召集本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村(居)社会救助专管员集中培训,并形成长效机制。为村(居)社会救助专管员讲解现行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危房改造、残疾人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和办理程序,并通过发放救助文件汇编、组织相关部门业务骨干授课和实际案例分析考试考核等方式,帮助村(居)社会救助专管员熟练掌握业务知识,更好地为基层困难群众提供救助服务,有效提升基层社会救助力量业务水平和办事效率。
第十一条 村(居)社会救助专管员参训情况及学习成绩作为管理考核评优奖惩的依据之一,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村(居)社会救助专管员,业务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二条 县区民政局要建立和完善村(居)社会救助专管员培训档案,对村(居)社会救助专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内容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以便进行业务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县区要严格按照《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相关要求,将培训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落实。
第四章管理考核
第十四条 村(居)社会救助专管员管理考核分为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日常管理由县(区)民政局和乡镇(街道)共同负责,主要对村(居)社会救助专管员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业务指导、任务布置等管理。年度考核由县区民政局组织,乡镇(街道)民政办(所)参与,主要考核村(居)社会救助专管员参加业务培训情况、政策宣传情况、辖区救助情况、参加例会情况、主动发现情况、花名册统计情况、信访化解情况和群众评价等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考核内容包括:
(一)参加培训情况(10分)
满分标准:主动参加县区民政局组织的年度集中培训,在培训中认真听讲,积极学习,遵守培训纪律,不迟到早退,顺利通过培训考试考核,做到各项社会救助业务准确掌握。
主要扣分指标:
1.认真参加县区民政局组织的年度集中培训,有迟到早退等行为的,或考试不合格的,按不低于本项工作总分的50%扣分。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一分不得。
(二)政策宣传情况(10分)
满分标准:主动向辖区困难群众宣传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发挥村(居)社会救助专管员积极作用明显。居民清楚知晓本村(居)社会救助专管员是谁,确保基层救助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一次性告知困难群众申请各项救助所需的材料,没有多次补充告知的行为。
主要扣分指标:
1.辖区有求助需要的困难群众不清楚本村(居)社会救助专管员是谁的,按不低于本项工作总分的30%扣分。
2.未向辖区困难群众主动宣传社会救助政策的,按不低于本项工作总分的50%扣分。
3.没有一次性告知申请救助困难群众所需全部材料的,按不低于本项工作总分的50%扣分。
(三)辖区救助情况(30分)
满分标准:认真履职尽责开展基层社会救助具体工作,将符合相关救助政策条件的辖区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对应的社会救助制度。入户调查程序规范,记录完整真实。民主评议程序规范,记录完整真实。动态管理到位,救助对象有进有出,死亡及时注销,新增人员及时上报。及时认真地记录工作周记。对辖区救助工作开展得力,得到群众认可的村(居)社会救助专管员可以酌情予以加分,加分不超过6分。
主要扣分指标:
1.未将辖区内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的,按不低于本项工作总分的50%扣分。
2.入户调查程序不规范,记录不完整的,按不低于本项工作总分的20%扣分。
3.民主评议程序不规范,记录不完整的,按不低于本项工作总分的20%扣分。
4.动态管理不到位,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发生变化,例如死亡未能及时注销,新增未能及时上报的,按不低于本项工作总分的30%扣分。
5.工作周记填写不及时、不规范、不认真、不完整的,按不低于本项工作总分的20%扣分。
(四)参加例会情况(10分)
满分标准:定期参加乡镇民政所(街道民政办)每月组织的社会救助例会,及时主动汇报本月本村(居)动态管理情况和其他情况,认真落实例会工作安排部署。
主要扣分指标:
1.未及时上报本村(居)社会救助有关情况(例如新申请情况、主动发现情况、动态管理情况等)的,按不低于本项工作总分的50%扣分。
2.村(居)未及时落实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安排的,按不低于本项工作总分的50%扣分。无正当理由未落实的,一分不得。
3.无正当理由未参加月例会的,一分不得。
(五)主动发现情况(10分)
满分标准:发挥身处基层、与群众联系紧密的特点,主动发现辖区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帮助他们申请相关救助。村(居)社会救助专管员要每月定期走访辖区内已经登记造册的各类困难群众,了解家庭状况和诉求,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对主动发现到位、得到群众认可的村(居)社会救助专管员可以酌情予以加分。加分不超过2分。
主要扣分指标:
1.没有及时掌握本村(居)困难群众有关情况,帮助他们申请相关救助,按不低于本项工作总分的50%扣分。
2.没有主动倾听困难群众求助诉求,没有定期走访在册登记的各类困难群众的,按不低于本项工作总分的50%扣分。
3.没有发挥主动性,坐等困难群众上门求助的,按不低于本项工作总分的50%扣分。
(六)社会救助花名册统计情况(10分)
满分标准:村(居)社会救助专管员负责建立本村(居)困难群众享受社会救助花名册,要做到底数清楚,情况明了,对生活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册救助对象要及时按照救助文件规定进行新增、注销等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主要扣分指标:
1.村(居)社会救助花名册中家庭困难原因、享受救助制度、家庭成员等相关信息不完整的,按不低于本项工作总分的50%扣分。
(七)信访化解情况。(10分)
满分标准:对涉及辖区的社会救助信访件,要主动与信访人取得联系,当面交流信访原因和诉求,并做好记录工作,及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客观真实地反应实际情况,对正当诉求及时妥善处理,对非正当诉求的要做好解释工作,通过有效化解信访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主要扣分指标:
1.村(居)社会救助专管员不与辖区信访人主动取得联系,推脱责任,按不低于本项工作总分的50%扣分。
(八)群众评价情况(10分)
满分标准:县区民政局和上级民政部门无群众对村(居)社会救助专管员的投诉,村(居)社会救助专管员履职尽责,服务困难群众好,相关工作得到群众认可。不存在违规操作、优亲厚友、推诿扯皮等行为。对得到群众普遍好评的村(居)社会救助专管员可以酌情予以加分,加分不超过2分。
主要扣分指标:
1.对检查中群众不认可村(居)社会救助专管员工作能力或工作方式的,视具体情况按不低于本项工作总分的20—50%扣分。
2.村(居)社会救助专管员受到群众投诉且经查证确有其事的,视情节轻重按不低于本项工作总分的50—100%扣分。
3.经查实确实存在违规操作、优亲厚友、推诿扯皮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一票否决年度考核,并予以解聘,对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部门。
第五章考核程序
第十六条村(居)社会救助专管员业务管理考核由县区民政局成立考核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具体程序为:
1、座谈了解。考核组与乡镇(街道)领导和社会救助对象代表进行座谈,并随机抽取部分群众进行走访,对被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细致的了解。
2、查阅资料。考核组调阅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统计台账和村(居)社会救助花名册、民主评议记录、公示记录、社会救助专管员工作周记等相关材料,对工作完成情况逐项进行核实。
3、综合评价。考核组根据日常管理考核、座谈了解及查阅资料等情况,按照百分制管理考核办法对被考核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打分。依据被考核对象的总分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4、考核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总分在90分及以上为优秀等次,75至89分为称职等次,60至74分为基本称职等次,60分以下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思想政治素质差,群众意见大的;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目标的;工作中因失职、失误和责任问题造成重大损失的;因工作方法不当、处理问题不及时,发生集体访或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影响的;以权谋私、违法违规,群众反映强烈的。
第六章 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村(居)社会救助专管员选拔参加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及享受有关激励政策的
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与被考核对象的待遇挂钩,各县区可在考核结束后对优秀档次村(居)社会救助专管员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对基本称职档次村(居)社会救助专管员予以警告,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档次的村(居)社会救助专管员予以解聘。对不称职档次村(居)社会救助专管员予以解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