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秦皇岛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5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政办规〔2017〕6号        索引号:58/2018-153527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秦皇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秦皇岛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95

秦皇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本市及在本市备案的外埠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信用管理是指各级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统计、公开、运用的过程。
第四条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为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信用信息库。
县(区)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收集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同时利用信用成果。
第五条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为良好信息。
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经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查实和受到处罚而形成的信用信息为不良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开发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由各县(区)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直职能部门统计汇总,并提供给市主管部门,每半年统计公布一次。
开发企业良好信用信息,由开发企业自行上报市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七条项目开发涉及的行政审批、质量安全、工程建设、农民工工资发放、商品房预(销)售、税费征收、物业配套等相关职能部门和质监、安监、劳动保障监察、消防等单位,在管理中确认的开发企业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应及时通报同级主管部门。
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中引起消费者上访投诉,经信访部门核查属于开发企业原因的,信访部门应及时通报同级主管部门。
建设、人社部门对开发企业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通报同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信息采集的依据应当以各级职能部门及相关社会机构的通知、通报、通告、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或确认的事实为依据。主要包括:
(一)获国家、省、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表彰的文件和证书;
(二)参与公益事业和慈善活动的奖励证书或捐赠收据;
(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裁决书;
(四)信访部门认定确属开发企业责任的信访、上访通报、认定材料等;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信用信息统计与等级划分
第九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统计从100分开始计分,综合前3年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按照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的方法统计产生。信用得分的具体指标和分值在秦皇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计分细则中明确。
第十条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合格、信用较差、严重失信五个等级。
第十一条市主管部门定期依照信用分值对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进行统计,根据统计结果确定等级。其中,得分大于90分的为信用优秀企业;得分80—89分的为信用良好企业;得分70—79分的为信用合格企业;得分60—69分的为信用较差企业;得分少于59分的为严重失信企业。
划定信用优秀企业及严重失信企业的数量均不超过信用主体的20%
评分统计和排序的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列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
(一)在拆迁、征收中违法、违规操作,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
(二)开发建设中出现较大安全、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一般事故没有妥善处理,给社会造成安全隐患或严重后果的;
(三)未办理规划、环保、施工许可等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和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开发建设情节严重的;
(四)拖欠、挪用税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间超过一年,经主管部门两次书面催交拒不还清的;
(五)销售项目从约定和承诺之日起,两年内不能入住,且不积极解决,造成群体访、重复访、越级访的;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人员,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犯罪,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事实的;
(七)被司法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上述企业列入“黑名单”后,3年内失信情形消失,且无新的失信行为发生的,可移出“黑名单”,重新参加信用信息统计,并形成新的信用等级。
第四章 信用成果公布与使用
第十三条市主管部门每半年在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上公布一次全市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对本企业信用等级存在异议的,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提交书面申述材料。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述材料一个月内进行查证处理,查证申述事项属实的,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对信用优秀的开发企业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在市场准入、资质升级、动态审验、报建审批、各项规费等方面予以积极的政策支持;
  (二)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三)在开发企业评比、各级评先评优上予以优先推荐;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鼓励措施。
第十六条对信用较差的开发企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将其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建立常态化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二)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三)暂停其相关资质升级的评审;
(四)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五)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对严重失信的开发企业,市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ldquo;黑名单&rdquo;,通报全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严重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实行联合惩戒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责任义务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向主管部门提交有关信用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审查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虚假信用信息的,主管部门将该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从事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开发企业的不良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9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秦皇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计分细则

附件
秦皇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计分细则
序号
加减分项目
分值
加减分依据
1
违反国土管理法律法规,构成违法用地的
-20
行政处罚决定书
2
拖欠土地出让金的
-10
主管部门执法文书
3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0
行政处罚决定书
4
超过施工许可范围擅自开工建设的
-10
行政处罚决定书
5
因故不能综合验收导致违约延时交房和将未验收房屋交付使用的
-10
行政处罚决定书
6
未按规划建设相关配套设施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
-20
行政处罚决定书
7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或变相预售,收取预订款或预售款的
-20
行政处罚决定书
8
违反商品房销售相关规定,违规销售、捂盘惜售的
-10
行政处罚决定书
9
不按时纳税和欠(偷)税费金额10万元以上的
-10
税务机关执法文书
10
不按时纳税和欠(偷)税费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
-5
税务机关执法文书
11
违反财税法规规定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5
税务机关执法文书
12
违规代收或拖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10
主管部门执法文书
13
欠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10
行政处罚决定书
14
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存在质量问题不及时维修的
-10
行政处罚决定书
15
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
-20
行政处罚决定书
16
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资质专项检查存在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5
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无资质证书开发经营的
-20
行政处罚决定书
18
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10
行政处罚决定书
19
未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3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
商品房销售价格未备案的
-5
行政处罚决定书
21
未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的
-5
行政处罚决定书
22
从约定和承诺之日起两年内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
-10
主管部门的确认材料
23
在有责投诉中,未对投诉事件及时、妥善处理引发群体事件的
-10
市信访部门书面材料
24
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主管部门督促未及时整改的
-10
市信访或人社部门书面材料
25
开发经营中,出现纠纷未依法解决,且不服从主管部门协调和调解的
-5
市信访部门书面材料
26
不履行约定义务或签订违法、虚假合同,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5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
27
在开发经营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不整改、不配合的
-10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
28
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30
公安部门确认材料或法院判决书
29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
30
获国家级表彰或荣誉称号的
10
文件和证书;
31
获省、部级表彰或荣誉称号的
5
文件和证书;
32
获市委、市政府表彰或荣誉称号的
3
文件和证书;
33
参与公益事业和慈善活动的捐赠超过100万元的
5
相关收据
34
参与公益事业和慈善活动的捐赠50-100万元的
2
相关收据
 

秦皇岛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对建筑市场主体的约束和激励作用,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建筑业企业在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的相关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食品和市场监管、法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评价、统计和运用的过程。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履行工作流程,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全面综合评价,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五条 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建筑业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两部分。
(一)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中依法办事、诚信经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组织表彰、奖励的信用记录。
主要对工程业绩、科技进步、工法编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绿色节能和表彰等信息进行综合评价。
(二)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行业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查实,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相应处理的信用记录。
不良信用信息主要依据企业在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工程招投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安全管理、抗震管理、节能管理、农民工工资管理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方面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其他不良信用信息主要依据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欠税、欠薪等不良信用信息进行评价。
第六条 信用信息记录时,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核实以下相关资料:
(一)行政机关颁发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批文件、登记或者备案文件;
(三)表彰、奖励的证书或者书面决定;
(四)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他决定;
(五)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
(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评价和上报;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食品和市场监管、法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系统各级执法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收集、评价并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良好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自行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计。
第三章 信用评价方法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合格、信用较差、严重失信五个等级。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评价采取计分制,基础分为100分,按照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的方法统计产生。
信用评价按照《秦皇岛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实施,并结合工作实际适时修订。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结果统计,根据统计结果等级。其中,得分大于等于100的为信用优秀企业;得分小于100分、大于等于90的为信用良好企业;得分小于90分、大于等于70的为信用合格企业;得分小于70分、大于等于60的为信用较差企业;得分小于60的为严重失信企业。连续两年无业绩的建筑业企业直接列为信用合格企业。
信用优秀企业及严重失信企业数量原则上均不超过信用主体的20%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ldquo;一票否决&rdquo;,直接列入严重失信企业&ldquo;黑名单&rdquo;,有效期2年:
(一)建筑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四)发生欠薪信访,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被税务机关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税收黑名单);
(六)被司法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七)建筑业企业及相关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犯罪,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事实的。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滚动综合前2年信用信息,按统计结果确认等级,每半年在秦皇岛建设网上公布一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互联网查询企业的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逐步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日常监管、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和表彰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信用优秀的建筑业企业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降低日常检查频次;
(二)在表彰评优中,优先予以推荐;
(三)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额度方面给予适当比例的政策优惠
(四)鼓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已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评标时可以纳入一定权重的信用分。
第十五条 对信用较差的建筑业企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加大检查频次,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
(二)取消有关评先评优资格;
(三)取消优惠政策支持;
(四)约谈企业负责人;
(五)重新审核安全生产许可相关条件;
(六)依据职责权限,审核其资质条件,并暂停相关资质增项。
第十六条 对严重失信的建筑业企业,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ldquo;黑名单&rdquo;,通报全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严重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实行联合惩戒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责任义务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提交有关信用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信用信息收集、评价部门或单位应当对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审查责任,并对提交虚假信用信息的建筑业企业,按照《评价标准》予以减分。
建筑业企业对信用信息评价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评价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诉,提交书面申述材料。评价部门或单位应在收到书面申述材料一个月内进行查证处理,查证申述事项属实的,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从事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食品和市场监管、法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的不良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9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秦皇岛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附件
秦皇岛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分项类别
评价内容
 
记分依据
1.1
工程业绩
1.1.1、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产值累计每500万元
分值
0.1
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单)、结算凭据原件
1.2             科技进步奖
1.2.1、国家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每项
10
获奖证书、有关文件原件
1.2.2、国家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每项
6
1.2.3、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每项
4
1.2.4、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每项
2
1.2.5、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每项
1
1.3              工法编制
1.3.1、国家级工法,每项
2
有关文件原件
1.3.2、省(部)级工法,每项
1
1.4 
工程质量获奖
1.4.1、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每项
10
获奖证书、有关文件原件
1.4.2、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每项
8
1.4.3、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每项
5
1.4.4、河北省建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每项
3
1.4.5、河北省优质工程,每项
2
1.4.6、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每项
5
1.4.7、河北省省优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每项
3
1.4.8、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公共建筑装饰、建筑幕墙、公共建筑装饰设计),每项
5
1.4.9、河北省建筑工程装饰奖,每项
2
1.4.10、秦皇岛市优质工程,每项
1
1.5
安全文明施工获奖
1.5.1、国家级或相当于国家级文明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每项
8
获奖证书、有关文件原件
1.5.2、省级或相当于省级文明工地,每项
3
1.5.3、市级或相当于市级文明工地,每项
1
1.6             绿色节能
1.6.1、国家级示范工程
10
获奖证书、有关文件原件
1.6.2、绿色建筑创新奖
5
1.6.3、绿色建筑三星级
3
1.6.4、绿色建筑二星级
1
1.7             表彰
1.7.1、受到国务院表彰,每次
8
获奖证书、有关文件原件
1.7.2、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每次
5
1.7.3、受到省级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表彰,每次
2
1.7.4、受到市城乡建设局县(区)委、政府表彰,每次
1
2.1
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2.1.1、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没有纳入绿色通道项目)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每次
-6
监管部门下达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2.1.2、转让、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每次
-10
2.1.3、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每次
-10
2.1.4、未取得施工许可,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而拒不整改的,每项
-10
2.2
工程招投标
2.2.1、未经招投标程序私自承揽应招标项目的,每次
-10
监管部门下达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2.2.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每次
-10
2.2.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每次
-10
2.2.4、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每次
-10
2.3
工程质量
2.3.1、施工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每项
-5
 
监管部门下达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工程暂停施工通知书》、《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相关文书
2.3.2、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每项
-5
 
2.3.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每项
-5
 
2.3.4、不按规定参加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活动的;在工程质量缺陷处理过程中,不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的;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造成群体性信访事件的,每项
-10
2.3.5、检验批、分项和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每项
-3
2.4
工程安全
2.4.1、被责令停工而拒不执行,每次
-5
监管部门下达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2.4.2、由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每次
-3
2.4.3、由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每次
-3
2.5             抗震
2.5.1、因施工原因造成在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未予改正的,或不按整改通知书、停工通知书执行的,每次
-5
监管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设工程抗震措施专项检查整改通知单》、《工程暂停施工通知书》
2.5.2、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每次
-3
2.5.3、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每次
-3
2.6              节能
2.6.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或列入国家、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每次
-5
监管部门下达的《秦皇岛市墙改和建设节能办公室责令整改通知书》、《秦皇岛市墙改和建设节能办公室责令停工通知书》
2.6.2、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违反国家、省相关规范、规程、标准一般性条文规定及强制性标准施工的,每次
-5
2.6.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的,每次
-5
2.6.4、对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工通知书》拒不执行的;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每次
-10
2.7              农民工工资管理
2.7.1、未实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的,每次
-2
实际检查结果、相关凭证
2.7.2、不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的,每次
-2
2.7.3、提前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每次
-10
2.7.4、不按规定补缴提前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每次
-10
2.8              拖欠农民工工资
2.8.1、由于欠薪发生赴北京信访,每次
-10
有关信访文件或信访登记表
2.8.2、由于欠薪发生赴石家庄信访,每次
-7
2.8.3、由于欠薪发生围堵市政府信访,每次
-4
2.8.4、由于欠薪发生10人以上的群体上访案件,情况属实且不积极解决的,每次
-6
2.8.5、由于欠薪发生10人(含)以下的上访案件,情况属实且不积极解决的,每次
-4
2.8.6、由于欠薪发生的上访案件,情况属实但积极协调解决的,每次
-2
2.9
其他不良信息
2.9.1、受到住建部、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
-10
有关部门正式文书
2.9.2、受到河北省建设厅、秦皇岛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
-8
2.9.3、受到市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
-5
2.9.4、施工企业提交虚假信用信息及证明材料的,每次
-5
2.9.5、不按时纳税造成欠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每次
-3
2.9.6、不按时纳税造成欠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每次
-5
2.9.7、被人社部门认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每起参照第2.8项扣分
 
2.9.8、被食品和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每起
-5
2.9.9、法院有建筑业相关未执行案件的,每起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