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19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政办字〔2017〕4号 索引号:58/2018-154252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6〕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你们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各部门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印发。规范性文件经制定机关公布后,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送本级政府备案。
二、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配备专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人员,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讨论,不得制定出台。
三、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电子数据库建设,具备网上报备条件的,经备案机关法制机构同意后,使用网上报备系统报备。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要根据《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2017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