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工商业、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20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58/2018-160018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缓解我市暑期用水紧张现状,依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水价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意见》(冀政〔201470号)文件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立足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推进工商业、服务业依法合理节约用水,建立计划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超定额累进加价幅度
(一)一般工商业、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1、对超计划小于20%(含20%)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1.5倍征收。2、对超计划20%40%(含40%)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2倍征收。3、对超计划40%以上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3倍征收。
(二)特种行业用水。1、对超计划小于20%(含20%)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5倍征收。2、对超计划20%40%(含40%)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8倍征收。3、对超计划40%以上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10倍征收。
三、因重大旱情或者突发水污染事件等原因无法满足正常供水的,市水务管理部门制定应急用水方案,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水务管理部门可以核减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量。重大旱情或者突发水污染等影响解除后,恢复原用水状况。
四、因企业负担过重,需要对加价给予适当减免且理由充分的,企业提出减免申请报市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市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会同市物价局核准超定额用水加价减免范围和减免幅度。
五、市水务局核定下达用水计划,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