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立法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09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政办字〔2017〕20号        索引号:58/2018-084941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立法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32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立法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立法专家库(以下简称立法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立法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立法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立法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本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热心公益事业;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备市级以上领先的科研技术水平,在同行中有较高的威信,或者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有较强的理论研究和决策咨询能力;
(三)关注法治建设中的战略性、前瞻性问题,乐于参与政府立法事务,具有科学分析、深入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年龄原则在60岁以下(威望较高,成绩突出的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政府立法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五条 立法专家库的专家人选通过下列方式推荐产生:
(一)专业性社会团体推荐;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推荐;
(三)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推荐;
(四)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推荐;
(五)自荐。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推荐产生的专家人选进行遴选,确定正式入选的专家,颁发专家聘用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立法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市政府法制办的聘请,以市政府立法专家身份参与立法活动;
(二)依法对承办或者参与的市政府立法项目草案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三)按照合同或者文件规定获得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的权利。
第八条立法专家库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与政府立法工作,认真及时履行职责,对承办的立法项目应当认真全面调研,依法出具意见,并就其意见承担责任;
(二)不得利用承办立法项目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严格遵守保守秘密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在参与政府法制工作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立法专家库专家一年之内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立法活动或者一年之内两次以上不按要求完成交办工作任务的,退出专家库。
      退出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制定。
第十条 立法专家在立法过程中,出现应当回避或不宜参与相关工作情形的,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可通过书面征求意见,邀请立法专家库专家参加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或法律法规宣传培训等方式,就下列事项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服务:
(一)拟定市政府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
(二)市政府立法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或者立法项目重点、难点课题的专项论证;
(三)市政府立法项目草案的起草、审查修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草案的听证;
(四)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和立法后评估;
(五)立法培训、课题研究及需要专家提供服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为每位立法专家库专家建立档案,按专业分类管理,并详细记载各位专家参与政府法制工作的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 立法专家库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可连续聘任。每届立法专家库专家聘期届满前两个月,由市政府法制办启动新一届立法专家库建立程序。
 第十四条 立法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终止其专家资格,收回专家聘用证书:
(一)一年之内两次被邀请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政府立法工作的;
(二)泄露在参与政府立法工作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四)有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立法专家的。
第十五条市政府立法专家库专家服务费用从市政府年度立法经费中列支,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