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31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政办字〔2017〕10号 索引号:58/2018-090550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月25日
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缓重污染天气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的通知》(环大气〔2016〕80号)《关于统一京津冀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225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实施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冀气领办〔2016〕71号)《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四)预案体系
《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秦皇岛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市政府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和相关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共同构成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并与《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衔接,以其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预报与管理,强化减排措施,切实预防和及早预报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县(区)政府(管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成立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领导小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指导各成员单位、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设在市环保局,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及市环保局局长任指挥部副指挥长。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督察室、市发改委、市农工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市城管局、秦皇岛电力公司、各县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等。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专家组、监测预报组、督导检查组,职责如下:
(一)专家组
由环保、气象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专家组成员名单见附件3。
(二)监测预报组
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和市气象台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三)督导检查组
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监察局、公安局、环保局、城建局、城管局、交通局、工信局、教育局等组成,负责对各县、区政府(管委)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三、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
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和市气象台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报
监测预报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未来3天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三)会商
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会同市气象台开展空气质量会商工作。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
四、预警
(一)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二)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
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2天(48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和方式
经会商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会商意见于2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见附件5)签发工作流程,蓝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黄色及以上级别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市预警信息发布管理中心接到签发的审批表后,于2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发布窗口发布。
当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接到区域或全省预警通知时,应在4小时内完成联合会商、预警发布审批、预警发布等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管委)。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和预警信息发布窗口发布。
(3)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2.预警解除
会商时,环保、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预报信息,结合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趋势,当不满足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解除建议,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按照程序发布预警解除信息,蓝色预警可自动解除。当接到区域或全省预警解除通知时,按照程序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的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二)应急响应启动
发布市级预警时,各县、区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各县(含抚宁区)污染程度超过全市预警等级时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提高响应级别。
区域和全省预警时,本市污染程度超过区域或全省预警级别,应按照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或全省预警等级时,按接到预警级别响应,特殊情况下经请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同意后,可以按照实际污染程度降低响应级别。
(三)应急响应措施
1.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各通信公司等预警信息发布窗口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强化日常检查。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2.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主城区、县(含抚宁区)城区内全天或白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②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最低减少20%的大气污染排放量(按照附件7进行)。
③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和水泥粉磨站停止生产,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
④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⑤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⑥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非冰冻期增加洒水抑尘频次。
⑦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⑧市主城区、县(含抚宁区)城区禁止露天烧烤,烟花爆竹禁放按照《秦皇岛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执行。
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自觉停驶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除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市主城区、县(含抚宁区)城区对机动车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限制2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市主城区、县(含抚宁区)城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②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最低减少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按照附件7进行)。
③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4.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当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在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自觉停驶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除执行Ⅱ级应急响应不受限行措施的机动车外,市主城区、县(含抚宁区)城区所有非营运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通行(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②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最低减少40%以上的大气污染排放量(按照附件7进行)。
③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等原材料用量大的企业,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④市主城区、县(含抚宁区)城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大型运货柴油车辆绕行城市最外侧环线,限行范围及路线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自行制定公布。
⑤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5.补充说明
(1)企业免于停产条件。重污染天气期间,对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民生项目,能够稳定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除火电以外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能够稳定达到现行标准限值30%及以下的企业,按照环保部印发的《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要求、根据《石化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和《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完成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石化企业,以及煤改气、煤改电的玻璃和铸造企业(在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情况下),纳入免于停产企业名单,在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在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窑炉,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但应采取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置换的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由于生产工艺特点不能停止生产,以及停产、限产不能实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要做到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最大化,并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从预警发布至预警解除时间在48小时(含)以内,因生产工艺特点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到位需要12个小时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应向当地政府做出书面说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如出现重污染天气持续情况,企业应立即采取停产、限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实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目标。
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中应明确本地免于停产、限产企业名单,核准后向社会公示。对于免于停产企业名单中,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火电企业、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到现行标准限值30%的企业,从免停名单清除;对于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超标排放的企事业单位,从重处罚。
(2)机动车免于限行条件。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无线电监测、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
(3)应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VOCs气体的工业企业。涉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限产限排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企业,应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4)其他。全市应急响应时,各县(含抚宁区)应按照要求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公众防护措施(公众防护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
重点建设项目和环境治理工程,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六、总结评估
(一)总结。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终止1日内,各县(区)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送本次应对工作总结;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2日内,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二)评估。各县(区)政府(管委)应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各部门响应及企业措施落实情况等,每年4月将前12个月工作评估情况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于每年5月前组织各县(区)、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12个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在5月底前函告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根据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七、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各县、区应成立独立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机构,统筹重污染天气的会商、预报预警与应急响应等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领导机构,统筹本部门预警与应急响应等工作。各县、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属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主体责任,组织辖区乡镇政府(园区管委)和相关部门严格执行措施,组织督查抽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对本行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组织管理,逐级细化各项措施的实施,加大重污染天气期间施工扬尘、渣土车遗撒、工业企业停限产、车辆限行等措施的检查力度,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市政府督察室牵头的督导检查组应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宣传保障。市委宣传部负责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信息发布、响应工作宣传。全面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凡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免费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以及公众防护、倡议性减排措施等相关信息。
(三)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应对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四)物资保障。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五)能力保障。各级政府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六)制度保障。各有关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公众监督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七)医疗保障。各级卫生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各级政府和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应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开展预案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九、附则
各县(区)政府(管委)要根据本预案制定属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预案和实施方案修订完成后向社会公布,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备案。
钢铁、焦化、水泥、玻璃、铸造、化工、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及“高架源”企业的操作方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监管、环境保护部门专家评审后,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备案,同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备案;其它企业的操作方案通过当地政府指定部门现场核定后,向市、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12月25日印发的《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秦政〔2014〕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