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08        发布机构:开发区管委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秦开管委办〔2016〕35号        索引号:145/2016-114326

 

机关各部门、各乡处、驻区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8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提高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河北省财政厅和河北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河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冀财行[2013]8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法律援助经费为依法成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费用。
  第三条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区法律援助中心”)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法律援助机构,其经费由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纳入区政策法制局预算管理。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区法律援助中心专职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
(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安排基层法律工作者和社会组织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费用;
(三)区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社会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从事来访接待、接听12348热线、咨询、代书的补贴费用;
(四)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等的费用;
(五)对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的费用;
(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必须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包括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其中,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秦皇岛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和调查取证费等费用据实报销。
第六条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
(一)在本市中心区(海港区、开发区)内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补贴6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补贴900元;
(二)市内跨县(区)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补贴8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补贴1200元;
(三)省内跨市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补贴12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补贴1600元;
(四)跨省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补贴16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补贴2000元。
国家赔偿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或其他非诉讼法律事项参照民事、行政案件给予补贴,强制医疗案件参照刑事案件给予补贴。
第七条 案件比较复杂、成本支出过高的案件,由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费用支出票据,经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报区财政局批准,可适当提高案件补贴标准。
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长时间在异地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致使费用支出金额较大,经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可适当增加补贴费用或据实报销,但最高不得超过原标准的两倍。
非因法律援助人员原因而终止办案的,可根据案件办理情况酌情给予办案补贴。
第八条 同一法律援助人员在同一案件中,为同一受援人提供了两项以上法律服务的,以案件对应标准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一项法律服务,增加补贴25%,但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基数的10倍。
同一法律援助人员在同一案件中,为两个以上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办理针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提出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两个以上受援人的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每增加一名受援人,增加补贴10%,但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基数的10倍。
第九条 同一法律援助人员代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后再代理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案件的,或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提供辩护或代理后又在审查起诉、诉讼等阶段提供辩护或代理的,或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后又代理案件二审或再审的,自第二个案件起按照相应补贴标准的50%予以补贴。
第十条 社会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接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从事来访接待、接听12348热线、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或者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免费代书的,每个工作日补贴150元。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办案补贴:
(一)提交的结案卷宗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证后仍不能符合规定的,或者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三)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四)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五)向受援人或其亲属索要财物的;
(六)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违反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行为。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由区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审查、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未经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审查、批准、指派,区法律援助中心不支付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案件、事项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向区法律援助中心递交案件卷宗。卷宗应当包括有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对案件卷宗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按照补贴标准,向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第十三条 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建立台账,标明承担的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时间、承办人、办案费补贴数额或报销数额等。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由区政策法制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区司法行政部门和区法律援助中心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对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予以处罚、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政策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暂行办法》(秦开管委办〔2005〕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