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08        发布机构:开发区管委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秦开管委〔2016〕36号        索引号:145/2016-114641

 

机关各部门、各乡处、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7月8日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提高决策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律师法》《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接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或法学专家。 
第三条 管委及其所管理的部门或单位、直属公司(以下统称“聘用单位”)聘请和管理法律顾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勤勉、敬业、高效的原则,为聘用单位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起草、修改或审查规范性文件、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三)通过列席会议、参加磋商、谈判或全程参与等方式,对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或经营活动进行法律分析、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四)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活动,参与重大、疑难行政复议答复案件、行政应诉案件的研究、论证;
(五)参与因征地拆迁等引发的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或信访事项的调解、处置;
(六)为聘用单位提供法律知识培训,协助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七)根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根据聘用单位指派,对区内重点企业在设立、运行过程中的涉法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八)承办聘用单位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章 选 聘
第五条 实行相对统一的法律顾问聘用制度。除各乡处、直属公司可单独聘请法律顾问外,管委及所管理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由政策法制局代表管委统一聘请法律顾问。
第六条 选聘法律顾问,采用单位推荐与个人申报、定向邀请与公开选聘相结合的方式,按照预先设定的法律顾问聘用条件,拟定法律顾问人选。
各乡处、直属公司聘请法律顾问,由聘用单位提出人选,由政策法制局出具审核意见后,报管委审定。
管委统一聘请法律顾问,由政策法制局提出建议人选,报管委审定。
管委和各乡处不重复聘请同一人为法律顾问。
第七条 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素质;
(二)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和法律事务经验,优先选用政治素质较高的执业律师;
(三)担任法律顾问的专家要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且近3年未受到过所在单位的处分,并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四)担任法律顾问的执业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其本人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八条 聘用执业律师为法律顾问的,聘用单位与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法学专家为法律顾问的,聘用单位与其本人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 聘用单位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法定名称、指定律师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三)收费方法、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合同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
(六)合同生效日期及有效期间;
(七)双方需要约定或者写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权利义务
第十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二)查阅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三)应邀列席相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四)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五)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上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二)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聘请单位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工作内容,不得利用工作中知悉的非公开信息谋取利益;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委托单位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以聘用单位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聘用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无关或其他损害聘用单位合法权益的活动;
(六)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工作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七)妥善保管与委托事务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业务文件和工作记录,在法律事务办结后,按照规定立卷建档,上交委托单位。
(八)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委托单位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解除聘用合同:
(一)因违法违纪被追究责任的;
(二)被依法剥夺法律执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包括: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相关会议、不按期限提供法律建议意见、不按时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法律事务等;
(四)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聘用单位或相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以聘用单位法律顾问名义招揽、私自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以聘用单位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活动的;
(六)在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七)因个人过错给聘用单位带来不利影响或造成损失的;
(八)从事其他损害聘用单位利益或者形象活动的。
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应向法律顾问支付与其履行职责情况相应的法律服务费,分法律顾问年费和个案服务费。
法律顾问年费是法律顾问履行聘用合同约定非诉法律事务职责而享有的固定报酬,数额由聘用单位与律师事务所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聘用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与年费相称的服务频次。
个案服务费是指法律顾问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活动或提供的法律服务超出聘用合同约定服务量或办理重大、复杂的非诉法律事务应获得的报酬,具体数额由双方参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冀律协〔2016〕7号),结合委托事项具体情况协商确定,但不应该超过执业律师办理同类社会事务的收费。
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可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章 法律顾问管理
第十四条 政策法制局负责全区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各乡(处)、直属公司应将其聘请法律顾问情况报政策法制局备案,包括法律顾问个人简历、聘用合同等。行政复议答复案件、诉讼类案件、仲裁案件应在结案后15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报政策法制局备案。
第十六条 各乡(处)需要法律服务时首先由其自行聘请的法律顾问提供,确因事项复杂或业务量增大,自行聘请的法律顾问不能满足需要时,经管委批准,可由管委统一聘用的法律顾问援助办理。
第十七条 管委统一聘请的法律顾问实行对口服务模式,由政策法制局根据法律顾问专长,将其配备给管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其所分管的部门,法律顾问原则上办理其对应领导所负责领域的法律事务。
第十八条 实行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制度。法律顾问应在交办的法律服务事务完成后15日内组卷归档报聘用单位。
第十九条 实行信息通报制度。聘用单位应及时将重大、复杂或有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法律事务经政策法制局上报管委。
第二十条 实行法律事务统计分析制度。聘用单位应在当年的6月30日和次年的1月15前,将半年和全年的法律事务及法律顾问服务情况报政策法制局汇总后上报管委。
第二十一条 聘用单位综合法律事项办理情况、服务对象满意程度、办案单位意见等对法律顾问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经政策法制局报管委。考核结果作为支付费用、解聘、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政策法制局可以根据管委系统法律业务特点,有计划地组织法律顾问进行课题研究、经验交流和理论探讨,促进法律顾问法律服务水平的提高。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管委统一聘请法律顾问和乡(处)聘请法律顾问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分别列入政策法制局和乡(处)专项经费。
直属公司聘请法律顾问的费用在运营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聘用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秦开管委〔2013〕3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管委法律顾问聘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秦开管委〔2012〕113号)同时废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办公室    2016年7月13印发